作者littleplant (littleplant)
看板EarthScience
标题阿玛斯油轮事件再度让台湾沦为国际弱势
时间Sat Jan 15 01:07:22 2005
阿玛斯号挪威法院求偿诉讼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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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籍「阿玛斯号」货轮90年1月14日於垦丁龙坑海域搁浅漏油,
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莫大伤害。
环保署代表我国政府就生态及经济损失等向该轮之船东及船东责任互保协会Gard起诉求偿,
挪威Arendal地方法院前於93年11月1日起至11月18日止开庭审理。
环保署已接获挪威法院传真之判决书,其主要判决如下:
(一)Gard及阿玛斯号船东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二)Gard及阿玛斯号船东应赔偿中华民国美金二十八万八千八百八十九元
(约合新台币九百五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七元)及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
依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
(三)中华民国应分担Gard及阿玛斯号船东诉讼费用三百三十四万零八百九十二挪威克朗(约合新台币一千六百七十万四千四百六十元),
并支付法院三万四千三百挪威克朗
(约合新台币十七万一千五百元)
及由法院决定之之专家法官费用,
以及前述款项至实际付款日止之迟延利息。
挪威法院虽然判决Gard及阿玛斯号船东有义务赔偿我方之损害,
惟其核给之金额甚少,该金额系为於船难初期我方「已实际支付」之监控费用。
其余我方所请求之珊瑚复育费用、渔业复育费用、
税收损失及观光收入损失等,法院或认为无足够之证据证明该等损失发生、
或认为该等损失与阿玛斯油污事件间之因果关系尚无法证明,
故未准许该等损害赔偿之请求。
在珊瑚复育费用方面,
法院认为并无必要采取任何措施来固定或复原受损区域的珊瑚。
经由自然力的作用,该地区已在逐渐复原中;
即便目前的成长率不理想,一段期间以後,该地区仍会复原。
另外考虑到该受损区的恶劣天气,
法院认为移植珊瑚及释放珊瑚幼虫的复育方式也很有可能不会成功。
在渔业复育费用方面,
法院认为并无足够证据足以显示渔业资源系因阿玛斯号油污事件的发生而受有损害,
如果阿玛斯号确实对渔业资源产生有限的损害,
该等损害也可利用自然方式加以复育,而无置放人工渔礁或放流鱼苗之必要。
在观光收入损失方面,
法院认为当地游客人数的减少可能是因为阿玛斯油污事件以外的其他因素所造成,
因为数年来该地游客人数均呈现下降之趋势,且旅游景点也会改变,
因此无足够证据证明阿玛斯油污事件造成垦丁国家公园内景点的营收损失。
在税收损失方面,法院认为海生馆之收入应该列入考虑,
因为其营收乃垦丁国家公园内重要的一部分。
如将海生馆之收入及税额纳入考虑,
则2001年的该地税收实较2000年增加,
因此并无证据显示阿玛斯油污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法院认为在阿玛斯号搁浅事故发生後的第一阶段确实有必要进行监控工作,
因此只要该项监控计画在关於了解搁浅事故後的预期及可能损失是适当且必要的,
船方即有义务赔偿中华民国所支出的监控费用。中华民国作为一临海国家,
有权於事故发生後进行广泛的监控,以全面了解该地所受之损失。
因2001年及2002年已经支出之监控费用合理且有必要,应全额受偿。
至於未来可能支出的监控费用,法院认为并无必要,
因2002年的监控结果显示,该地已在自然复育中,
因此未来的监控不应受到补偿。
环保署表示,
我国政府相关单位及各专家证人已努力蒐集及提出本件污染案之各项损害证据,
惟仍无法获得挪威法官之采信,深感遗憾。有关是否继续提出上诉,
环保署表示,因上诉期间为自判决送达日起算一个月,
环保署将尽速邀集相关单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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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环保署网页
http://ww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40111163026
相关新闻网站
http://content.sina.com/news/77/70/7777058_1_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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