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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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地质技师一问
时间Mon Aug 30 14:49:45 2004
※ 引述《gnt (FREE)》之铭言:
: ※ 引述《geo ( NO more NG  )》之铭言:
: : ???
: : 地质法 (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立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三读通过「地质法」,
: : 该法案由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研拟,经由经济部、行政院审议後送立法院立法。
: 已经被覆议通过了 目前搁置中
: : 印象中是有相关工作经验两年,就等同高考资格,可以去申请公家机关缺额?
「地质法」土地开发行为范围将以子法做适度规范,避免影响民众权益
资料来源: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
张贴时间:03-10 14:15
经济部为确立「建立国土基本地质资料,防治地质灾害,加强地质保育,保障民众福祉,
确保国土的永续发展」的法源,自民国八十六年起即积极推动「地质法」立法工作,直至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经立法院第五届第四会期第十八次会议三读通过。
惟部分立法委员对三读通之「地质法」有关开发审查之条文有所疑义,认为地质审查将导
致农舍建物均需送审,有扰民之虞;且认为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已完成细部计画且非属山坡
地或农业用地者,应排除於审查范围之外,故於元月十三日连署提案复议,致使三读通过
的法案无法在会期结束後咨请 总统府公布,完成立法程序。
除了规范政府主管机关有责任全面性建立国土地质基本资料、提供民众地质资讯服务、推
动地质保育工作外,「地质法」最重要的精神在於藉由明确的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签证制
度及地质审议制度,在各种土地开发之前,事先掌握开发地点之地质环境,以避免在不当
的地区进行不适宜的开发行为;同时可了解开发地区的地质特性,做适当的工程规划及设
计,不但可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提升工程的安全及品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及促进国土永续经营。
部分立法委员所担忧的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规范过严,将导致扰民或损及民众权题的
问题,在地质法研拟的过程中,均已尽量避免。事实上,「地质法」条文中并未明订何种
土地开发行为须提出地质调查及安全评估报告,仅於第四条概括式阐明土地开发行为之定
义及第七条第二项明订「对於应提出报告之土地开发行为之范围,基地地质调查与地质安
全评估之细目、工作基准、报告内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作业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
,必要时得会商相关主管机关」,就是为了避免产生法令竞合及影响民众权益,并且保留
弹性,将复杂的相关问题以法律授权的方式,留待「地质法施行细则」、「土地开发行为
应实施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范围认定标准」与「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作
业准则」等子法中再做妥适的安排。未来在订定子法的过程中,对於应提出报告之土地开
发行为之范围,将谘询相关机关,依据土地开发行为的种类、开发面积及开发强度等,做
合宜的规范。已被划定为可建筑土地,或都市计画地区已完成细部设计且非属山坡地之土
地开发,以及农地上建筑农舍等,除非发现其处於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之内,应可排除於
地质法第七条的规范之外。
至於地质审查程序与执行方式,未来亦将於相关子法中广纳各方雅见,寻求最有利於社会
的机制,兼顾流程的简化及保护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环境的永续发展。
「地质法」立法期间国内经历多次与地质相关的灾害,造成国民生命财产重大的损失,间
接冲击国家的经济发展,尤以九二一地震为甚。台湾位处板块作用活跃的造山带,加上人
口稠密,边际土地的使用度高,地质灾害随时都有可能突发,「地质法」之实施实刻不容
缓。
地调所发言人:赖典章
办公室电话:(02)29429042 行动电话:0933045658
拟稿人:陈政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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