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jujgrua (阿Q大帝)
看板ESOE-95
标题[公告] 有关托吊的规章
时间Wed Sep 27 22:50:53 2006
依国立台湾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要点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事务组拖吊违规之脚踏车,应拍照存证,并应将拖吊地点及拖吊车辆於次日公告於事务组
之校园交通资讯网页。脚踏车所有人应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回,逾期未领回或无法查
明所有人者,即视为废弃脚踏车,由事务组清除或公告拍卖之。脚踏车违反本要点,经拖
吊者,所有人应缴交移置费及保管费;移置费每辆伍拾元,保管费每日贰拾元;但於公告
後七日内领回者,免缴移置费及保管费。事务组保管之脚踏车如有遗失者,车主可在待拍
卖之脚踏车中选择乙台以为补偿;如有损坏,事务组应负责修复或比照遗失之情形处理。
总务处事务组
p.s虽然不知道有多严重 不过就先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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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jujgrua:老实说 舟山路隔个一天又回覆成原本的乱象了... 09/2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