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goer (巴士狗儿)
看板EMS
标题[疑问] 紧急医疗救护法14-1条
时间Sun Apr 28 23:35:21 2013
今年度修的这个条文里面,个人有几个问题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
护设备。
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於购置设备後,应送卫生主管机关备查後,登录於救灾救护指
挥中心。
前二项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之项目、设置方式、管理、使用训练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公共场所购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必要时得奖励
或补助。
1.「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公告了吗?
2.如果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不理主管机关要求呢?
3.第三项说的办法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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