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thernwood (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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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杂谈] 消防机关实施精神病患强制就医勤务之困境
时间Tue Sep 15 19:07:20 2009
回个旧文
这是让小弟觉得有点头痛的问题
我们目前是有协助在运送精神病患就医
如果遇到还可以配合的患者
或许还可用请他自己上救护车
但是遇到不愿配合的
我们能够怎麽办?
在精神卫生法(2007/7/4)
第三十二条
警察机关或
消防机关於执行职务时,发现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
之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要
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
疗机构就医。
民众发现前项之人时,应即通知当地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
第一项医疗机构将病人适当处置後,应转送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指定之精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精神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
依第一项规定送医者,其身分经查明为病人时,当地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
其家属,并应协助其就医。
第三项之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其指定方式、资格条件、管理、专科医师指
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如果遇到了"躁动"的患者
不愿配合就医治疗
谁来动手?
曾遇到有警察单位推托
说他们不是权责单位
他们无法处理
当时幼齿的我蔡逼八
被唬的一愣一愣
後来有其他的警察"好心"
出手协助来这个不配合的患者"晓以大义"
终於能够完成任务
不过继续看下去
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2009/1/19)
第九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所定协助执行之事项如下:
一、
警察机关:协助指定机构或团体,使严重病人接受强制社区治疗、维
护现场秩序及人员人身安全。
二、消防机关:协助指定机构或团体,护送严重病人至指定办理强制社区
治疗项目之机构或团体接受治疗。
警察单位是必须要出来"主持公道"的单位!
不过话说回来
我真的非常非常不喜欢精神病患的"救护"
我并不是推托
而是因为他们并不是"生命危及"
我也不觉得他们属於"紧急伤病患"
真的希望哪一天
这一项不属於我们的任务
不要再来找我们了...
不过
我等的到那一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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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一生的信念有三:
知识、情爱、和对人类的苦难无可抑扼的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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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245.220
1F:推 miaooooooooo:等不到 精神病患急性期会造成所谓的 218.35.17.122 09/15 19:35
2F:→ miaooooooooo:"紧急伤病患" 218.35.17.122 09/15 19:35
3F:→ miaooooooooo:例如说砍人or自杀之类的 218.35.17.122 09/15 19:36
4F:→ miaooooooooo:台湾EMT这麽害怕处理精神病患主要是 218.35.17.122 09/15 19:36
5F:→ miaooooooooo:由於我们的训练在这方面很缺乏 218.35.17.122 09/15 19:36
6F:→ miaooooooooo:EMT面对精神科病人时的法律环境也并 218.35.17.122 09/15 19:37
7F:→ miaooooooooo:不友善 218.35.17.122 09/15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