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hong (咚咚)
看板EMS
标题Re: [疑问] 救护技术员一国两制?
时间Mon Jul 13 20:04:52 2009
没有争议阿!
消防署的命令仅限於消防人员...
今天你不是消防人员,你当然不必遵守消防署的命令..
※ 引述《ciy0223 (表哥)》之铭言:
: 为什麽会提到这个问题呢?因为小弟也是EMT-1 有天在网路上浏览时看到下列法规:
: http://tw.myblog.yahoo.com/jw!Zb0._J.WAx88WM4sbtXtqRy0/article?mid=33
: (转借别人网址不好意思....)
: 大纲就是"即日起停止高级救护技术员侵入性医疗行为 "因为怕被告,发文单位是
: "消署护字第0970700032号 ",这应该大家都知道吧..^^
: 意思就是不准救护技术员做侵入性治疗
: 但是.....你发现发文单位是"消防署"了吗?
: 我们到管理救护技术员的"法律解释单位"卫生署去看...发现"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高级救护员得施行之救护项目如下:
: 一、中级救护员得施行之救护项目。
: 二、依预立医疗流程执行注射或给药、施行气管插管、电击术及使用体外心律器。
: 侵入性治疗却又突然可以做ꐡ
: 原本消防署是希望高级救护技术员不要因为侵入性治疗而被告,但是"法律解释机关"
: 卫生署却无如此的规定!
: 这下可麻烦了 不管你做或不做 变成都是违反规定 卫生署<===囧===>消防署
: 因此请问各位EMT先进来说说看,到底是要遵从消防署规定呢?还是要以卫生署规定的为主呢?
: 亦或是你在消防署就遵守消防署规定? 在外面就遵守卫生署规定?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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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
你只需要一分钟注意到一个人
一小时让你喜欢上他
一天让你爱上他
但是你需要花上一生将他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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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82.2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