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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站内: Gossiping 标题: Re: CPR压胸救人?杀人? 法院逆转判 时间: Tue Apr 15 18:43:21 2008 【裁判字号】 96,上重更(二),42 【裁判日期】 970403 【裁判案由】 杀人等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2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甲○○ 选任辩护人 梁智豪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诉字第 101号中华民国95年3月29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高雄地 方法院检察署94年度侦字第12873 号),提起上诉经判决後,由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甲○○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甲○○自民国91年间某日起与许淑华同居於 高雄市○○区○○路123巷6弄5号4楼(下称上开宪政路住处 ),当时上开住处内尚有甲○○、许淑华暨甲○○与其妻所 生之女儿、许淑华与他人所生之儿子、甲○○与许淑华所生 女儿;甲○○竟於93年12月21日下午8 、9 时许,基於杀害 同居人许淑华之犯意,在上开同居处所以大力挤压许淑华之 方式,致使许淑华心房破裂,导致心包充填死亡。嗣於翌日 (22日)下午1 时许,甲○○报警後,经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检察署检察官据报偕同法医师就许淑华之屍体进行相验、复 验後,始悉上情。因认被告林中兴涉犯刑法第271 条第1项 之杀人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 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定有明文。又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 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 系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 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怀疑 存在时,即难为有罪之认定。再者,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 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 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号、76 年度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可资参照。 三、本件公诉人认被告甲○○涉有上开杀人罪嫌,系以被告於警 询、侦查之陈述及被害人之母乙○○警询、侦讯中之陈述, 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相验案件初步调持报告、台 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相验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监定书、 天主教圣功医院函覆之许淑华病历及高雄荣民总医院之许淑 华病历在卷可稽,为其主要论据。讯据上诉人即被告甲○○ (下称被告)固供承有与许淑华同居於上开住处等事实,惟 坚词否认有杀人之犯行,辩称:93年12月21日晚间我就诊完 毕返回住处後没多久,被害人就上床睡觉了,但被害人喝醉 了,一连从床上摔下来2 次,我也随即将之再抱回床上2 次 ,之後我将小孩子们安顿就寝,自己也接着入睡了,93年12 月22日早上约7 、8 时许,我因为被那约4 个月大幼儿的哭 声吵醒,就起身想叫醒被害人为该幼儿冲泡牛奶,但没想到 却唤不醒被害人,我立即通知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却 还是无法挽回被害人性命,我想被害人可能在前开2 次摔下 床之过程中,伤及心脏致死;另被害人有长期服用抗忧郁症 药物,却犹不断酗酒,可能也是致死原因;总之,被害人之 死亡与我无关云云。 四、经查: (一)被告甲○○与被害人许淑华自91年间起同居,93年12月21日 晚间7 至10时许之间,被告曾前往胡益扬耳鼻喉科诊所就医 ,被害人则一直在上开宪政路住处内进用晚餐及饮酒,被告 就诊完毕返回住处时起(93年12月21日晚间10时许),到翌 (22)日(上午7 、8 时许)被告通报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医 急救之时止,上开宪政路住处则仅有被告与被害人2 位及另 3 位年幼之子女在其内;又被害人於22日间,经医护人员施 以1 小时30分钟之急救後,犹於同日上午10时2 分许宣告死 亡等情,迭据被告於原审及本院审理中均自承明确,核与被 害人死亡时,尚有胃内容物为357mg/dL,且其送验检体均含 酒精成分等监定结果相符(见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93年 度相字第2182号卷第104 页),并有胡益扬耳鼻喉科诊所94 年10月18日函暨附诊断证明、病历摘要(见原审卷第54-56 页)、圣功医院93年12月22日急诊病历(见相验卷第75页) 在卷足稽,此部分之事实自堪认定。 (二)又死者即被害人许淑华之心脏右心房後壁有2.5 公分裂孔, 亦即心脏破裂,造成心包充填等情,业经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检察署检察官督同法医师相验明确,并制有相验笔录(见相 验卷第8- 10 页)、复验笔录(见相验卷第18-22 页)、现 场及解剖相片共26张(见相验卷第31-38 页)、验断书(见 相验卷第39-48 页)与相验屍体证明书(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检察署94年度侦字第12873 号第26页)附卷可稽,复经送请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监定(见相验卷第101-107 页)确认无讹 ,自堪信为真实。 (三)上揭圣功医院93年12月22日急诊病历(见相验卷第75页)另  明确记载:被害人於当日上午8 时16分许到院时,已测无心 跳、血压与呼吸,体温为30.8℃,且有牙关紧闭、无法张开 之现象,并判定为到院前死亡等情,与法医依据上开被害人 体温已明显下降,且复有牙关无法张开之屍僵情形,进而判 定被害人於到院时,已经死亡7 小时以上(参见法医研究所 94年11月30日法医理字第0940004484号函,原审卷第106 页 ),既均本诸各自之医疗等专业,正确性自尚无可疑,而俱 堪采信。再参诸前已认明之被害人於同月21日晚间10时许, 犹仍在上开宪政路住处内饮酒、进用晚餐一节,则被害人应 系在93年12月21日晚间10时许起至同月22日凌晨1 时许间之 某时死亡,亦可得确定。至圣功医院94年12月15日圣功医字 第0940000259号函,固载记有被害人到院时体温为36 ℃ 等 语,惟观诸上揭急诊病历,并未发现此等纪录,且圣功医院 已再确认被害人到院时急诊病历表所记载之体温为30.8 ℃ ,此有圣功医院95年12月11日圣功医字第0950000300号函在 卷可凭(本院上诉卷第163 页),是上开被害人到院时体温 为36℃之载记,显然出於误缮,一并叙明。 (四)被害人许淑华屍体经解剖後虽经监定认为被害人致死原因系 心脏(心房)破裂、心包充填,胸腹部有钝伤合并出血,且 其中心脏、肝脏及腹股沟等之伤害力量较大,但该钝伤在体 外之相对应位置,并无明显之皮肉伤存在,亦经法医研究所 监定明确(见相验卷第104 页)。是如以钝器对人体猛然施 加攻击,该遭受攻击之部位,非仅内部脏器受创,在外观上 一般也均会留有明显伤势,惟若先以钝器接触欲攻击之部位 後,再渐次增加力道续予挤压,即可能造成内部脏器已明显 受到伤害,但皮肉确未留有清楚可辨之外观痕迹等现象,故 由被害人胸部内、外伤势明显程度显然有别之情观之,被害 人之伤势应非以钝器直接对人体猛然施加攻击所致。至於究 竟系以何方式造成被害人心脏破裂?依据监定人即法务部法 医研究所法医师刘景勳於本院前审到院证称:「(造成被害 人的心脏右心房後壁破裂出血的成因如何?)①一般血管通 道被阻塞就会这样。一般都是外力所为,姿势不当比较不可 能造成。②我们解剖时,(提示解剖照片)从外观看,在右 侧的腹股沟部分有出血,而且很大片,这个出血如果是从床 上掉下来,一般来说先接触的是身体突出的点,如膝盖或是 肘背,我讲的是凹进去的地方跌倒的机会不大。我们解剖打 开身体的时候,可以看到腹部凹进去的点是软组织,有吸收 力量的功用,腹部压成一大片的出血,而胸部一点出血都没 有,表示做CPR 的时候没生理反应。至於出血点的部分,在 肝脏的地方可以看到一点点,是直线上来的,跟加压的力量 是有一个直线的相关性,直线上来的地方,就是腹部主动脉 的地方,上面在主动脉转弯,脖子的地方,如果这个地方有 受到挤压,胸部就会有皮下出血,但是这个没有,显然这个 力量是来自於腹部挤压的力量。简单说,死者生前应有人用 东西压住她【腹部】的地方,加压一段时间,因为血管被挤 压到,所以心脏还没有打开的时候,是出现蓝色的东西,打 开之後,心脏里面有出血,心脏出血以後把心脏摊开来看, 心脏右心室(应系右心房)破了一个大洞,【显然心脏不断 的压缩,但是後段的血路被压住了,压力不断回流到心脏, 左心室比右心室(应系右心房)来的厚,所以压缩的过程里 面,右心室(应系右心房)会先破,造成死者心脏破裂】。 .. ... , 死者所受的力量绝对不是死者自己弯腰做瑜珈造 成,这个力量是由外力介入,但是我不能判断外力从何而来 ,但是可以确定这是外力介入造成她多处的钝伤和大量出血 。」(见本院上诉卷第169 至177 页),是由上开监定人之 证述,被害人之心脏右心房破裂系因以渐次增加力道之挤压 【腹部】方式所造成。又该渐次增加力道之挤压是否来自於 生前被告所为?依上开监定人及有关之验屍(解剖)报告监 定并无法为直接证明,且本件被告从警局至本院审理中均坚 决否认有对被害人为伤害行为,而依证人乙○○侦讯中之证 词,甚至於原审法院审理到院作证之证人即被害人之女许美 玲、之母乙○○(见原审卷第174 至188 页)、里长苏春雄 (见本院上诉卷第179 页)等人之证词,亦因非当时现场之 目击者,而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有何伤害(挤压) 行为,是公诉人所提出之上开证据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对 被害人为该伤害(挤压)行为。况查,本件经送国立台湾大 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监定却认为:「⑴(在对人体施CPR 时, 是否有可能因施力不当而造成皮下出血、肋骨骨折,甚至心 脏破裂?)对人体施行CPR 时,确有可能因施力过剧或施力 位置不当,而造成皮下出血或肋骨骨骨折;心脏破裂虽较少 见,但亦有可能,尤其若受施者本身心肌有病变存在(如: 心肌梗塞等),或已死亡一段时间後造成之心肌组织变化( 死後变化,Post-mor temchange),更有可能因CPR 时施力 不当,而自心肌组织中脆弱部位破裂。」、「⑵(上开情形 ,依施加力道的大小,通常情形是否应为:皮下出血〈肋骨 骨折〈心脏破裂?)因CPR 造成之身体组织伤害,并不一定 依皮下出血、肋骨断裂、心脏破裂之顺序出现,其出现亦不 一定与施力力道成正比。例如:施行CPR 过程中,若施救者 双手系按照正常操作紧贴胸壁施行,而非自一般距离外向受 施者胸壁冲击,不一定会出现皮下出血,然而长时间持续施 行CPR ,仍可能因位置或施力不当而造成助骨断裂。」、「 ⑶(对於活体及屍体,有无可能既不产生皮下出血,而会造 成心脏破裂?)对於活体及屍体施行CPR 时,确有可能不产 生皮下出血,而造成心脏破裂,端视造成心脏破裂之机转而 定。例如:正常CPR 并无对胸壁之冲撞,因此可能不会造成 皮下出血;然而持续CPR 对心脏的反覆按压,若受施者心脏 有病理变化存在,仍有可能因心脏腔室内压力瞬间增加,造 成心脏自脆弱部位破裂。」、「⑷(对於活体,是否可能以 『将身体弯曲再对腹部挤压,加压一段时间,使其心脏输出 的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阻塞』之方式,而造成心脏破裂,但 不会发生皮下出血?)以『将身体弯曲再对腹部挤压,加压 一段时间,使其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阻塞』之方 式,造成心脏破裂之可能性虽无法完全排除,然以生理或血 行动力学观点言之,【此一可能性甚低,尤其是对活体而言 。】」、「⑸(以上开方法行之,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是否会 挣扎、抵抗?)上述方式若确实造成心脏输出管路部份或完 全受阻,受施者因胸内压升高产生不适,可能会自行调整姿 势或作挣扎。」、「⑹(一般不具医学常识之人,有无办法 以「⑷」所述之方式,精确地操作,达到既不会产生皮下出 血,而会造成心脏破裂之结果?)如「⑷」所言,因该方式 造成心脏破裂之可能性低,即便精确操作亦不一定会造成心 脏破裂,因此以一不具医学专业知识或常识之人,为此作为 而造成心脏破裂之可能性更低。」、「⑺(正常人体的心脏 位置,是否完全被肋骨包覆?心脏下半部是否有於剑骨下方 露出?)是否可以不透过肋骨而能直接摸到心脏?正常人体 的心脏位置,几乎完全被肋骨包覆於胸廓内,一般情况下不 易直接摸到心脏。」、「⑻(人体右侧的第三、四根肋骨的 正确位置是否正对心脏右心房,亦或是比右心房位置还要高 ?)虽因个体间差异之故,每个人情况可能有所变异,但【 人体第三、四根肋骨下方所对应之心脏腔室,确有可能为右 心房,亦或是右心室。】惟此处所言第三、四根肋骨与右心 之相对位置,与肋骨断裂及右心破裂之间并无绝对关系,盖 CPR 系压迫胸骨,造成其下心脏之压迫,并非断裂之肋骨造 成右心穿刺破裂。」、「⑼(对於一具到院数小时前已死亡 之屍体,施以90分钟之CPR 急救,是否仍有可能因施力过猛 而致心脏破裂?)以一具到院数小时前即已死亡之屍体而言 ,其心脏肌肉可能已开始出现死後变化而变得脆弱,此时若 再施予长时间CPR 急救,确实可能因施力过猛而致心脏自脆 弱处破裂;许淑华女士心脏破裂处为右心室(应系右心房) ,依标准CPR 施行方式观之,上述论点之可能性又更高,盖 施行CPR 时心脏系夹於胸骨及脊椎骨之间,CPR 之所以能造 成血液流动,有部分即因施作者对胸骨向下压迫,造成心脏 被挤压而使血液向前流动(心脏唧筒理论),而正常人体心 脏位置偏左,位於胸骨正下方者为右心(右心室在偏前方、 右心房在偏後方),故CPR 过程中,心脏被压迫之部位几乎 均为右心(此乃诸多CPR 研究於急救施行过程中,由经食道 心脏超音波观察所得)。因此若对一已出现死後变化而组织 变得脆弱之心脏施予猛力之CPR ,确有可能造成心脏破裂, 尤其是直接承受挤压压力,且腔室壁本身原本即较薄之右心 房(相对於右心室)。根据韩国学者黄教授(Sung-OhH wa ng)於2001年" 急救杂志" ,及美国心脏医学会(Americ an HeartAssoci ation)2006年年会之" 急救科学研讨会( Re suscitation Science Symposium)" 所发表之论文指出 :CPR 过程中,心脏血流之出口通路(主动脉)会遭受不等 程度之压迫,加以CPR 对心脏之施压,即可能造成心脏腔室 内压力上升,若此时心肌本身因病变而变得脆弱(如:死後 之病理变化),即可能因心脏内腔压力陡升,而造成心脏自 脆弱处破裂。许女士心肌是否因脆弱而造成CPR 时更易破裂 ,除前述因死亡多时可能出现之死後病理变化外,其病理解 剖记载:右心室出现明显脂肪浸润,或又提供另一心肌脆弱 之可能。临床上有一所谓arrhythmogenic rihgtventricu l ardysplasia (ARVD)之疾病,其特点为右心室心肌组织被 脂肪所浸润,且心室壁较薄,甚至有所谓如纸张一般薄(pa per-thin)之形容;若许女士病理检查有此一疾病之可能, 则其右心本身即较为脆弱,若加以死後变化造成心脏更为脆 弱,及长时间用力CPR 之外力因素等影响,导致心脏从脆弱 处破裂之可能性将更为提高。惟此一论点乃是依据病理报告 之描述,提供另一导致右心脆弱易破之可能性,仅供参考。 」、「综上所述,许女士病理解剖所见之心房破裂、心包膜 填塞及胸腹部钝挫伤合并出血等发现,无法排除系长时间CP R 所造成之结果。」,有该院96年7 月17日校附医秘字第09 60002054号函附监定意见书在卷可稽(见本院更(一)卷第102 至110 页);嗣该院於96年12月24日於原审法院(民事庭) 审理95年重诉字第161 号损害赔偿事件时更进一步说明:有 关法医研究所94年11月30日法医理字第0940004484号函所载 之「心房破裂处有组织出血情形,极为有生前反应,故可排 除CPR 所造成之伤害」意见,依法医观点,组织出血固然为 生前反应之重要迹证,然此应以未经任何处置之屍体而言; 对於一个经过CPR 处置之屍体,因CPR 可能造成血液循环, 故无法排除於心房破裂处造成出血之可能性。另该函文所载 之「心房破裂处有组织出血情形」,依「CPR 可造成血液循 环流动,而於心房破裂处造成局部出血之病理变化」观点, 无法排除系死後变化。有关以「将身体弯曲再对腹部挤压, 加压一段时间,使其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阻塞」 之机转造成死亡之可能性虽极低,然以此特殊罕见方式加工 造成之心脏破裂,文献上查无报告,故难以百分比表示;另 若该受挤压人血液酒精浓度高於200mg/dl,因酒精浓度造成 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挤压,导致心脏破裂死亡之状况亦无文 献报告,十分罕见,亦难以百分比表示。而血液酒精浓度高 於200mg/dl,对於外完刺激确有可能无反应及挣扎。以许淑 华女士之情形观之,其心房破裂之原因,若仅以死後对屍体 CPR 所造成及因生前「将身体弯曲再对腹部挤压,加压一段 时间,使其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阻塞所导致」二 种情情形相较,以【前者】之可能性较高。以外力持续且渐 次增加力道之方式挤压活体之胸部,在胸部无皮下出血之情 形下,导致肋骨断裂且右心房破裂之可能性,以正常个体而 言机率不高;然个案若有心肌病变,如许女士病理解剖所发 现类似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 lasia(以 下简称ARVD)之情形,则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酒醉後因躺 卧姿势不正确,或因自床上跌落或走路跌倒,而挤压血管或 其他心脏,导致心房破裂、心包充填而死亡之可能性,以常 理判断机率不大,然考量许女士之体质(如因ARVD导致心肌 较常人脆弱),则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酒醉病患自床上跌 落或走路跌倒,而趴卧或俯卧於地时,确有可能发生於左大 腿骨、腹股沟部及右大腿内侧瘀血伤之变化等情,亦有该院 96年12月24日校附医密字第0960214896号函在卷可稽(原本 检还,影本附於本院卷第89至90页)。是依国立台湾大学医 学院附设医院之函示,被害人之体质因ARVD导致心肌较常人 脆弱,故其心脏破裂原因可能有多种,即亦有可能系因【死 後对屍体CPR 所造成】,且该情形较因生前「将身体弯曲再 对腹部挤压,加压一段时间,使其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端 通路被阻塞所导致」情形相较,以【死後对屍体CP R所造成 】之可能性高。再者,「以挤压腹部,加压一段时间,使其 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端通路被阻塞而造成死亡」之情形, 除如上开函示所称:查无相关文献可考外,就一般人之学经 历而言亦不曾听闻;况人之身体内部既无法透视、操控,则 被告如何得知「加压一段时间,使其心脏输出的动脉血管末 端通路被阻塞」?更何况被害人系因本件病理解剖始发现有 类似arrhythmogenicrigh tventri culardysplasi a , 即 右心室心肌组织被脂肪所浸润,右心本身即较为脆弱之情事 ,而在此之前,被害人并无此相关之就诊记录,则被告岂有 可能知悉以挤压方式会造成心脏破裂而死亡?是公诉人谓被 告系以「大力挤压致使心房破裂,导致心包充填死亡」之杀 人方法杀害被害人,既无积极证据,更逾越一般人之理解, 显与常理有悖,实难信为真。 (五)至於被告於接受测谎时,就「有无殴打被害人」问题,呈现 不实之反应乙事。经查,测谎机本身并不能直接对受测者之 供述产生正确与否之讯号,而系测谎员依其专业之学识及经 验,就测谎记录,予以客观之分析解读。至於测谎监定究竟 有无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上,测谎监 定如形式上符合测谎之基本程式要件,即赋予证据能力。但 其证据价值,因个人人格特性或对於测谎质问之问题无法真 正了解,致出现不应有之情绪波动反应,此时若过於相信测 谎结果,反而有害於真实之发现,是受测者否认犯罪之供述 呈现不实之情绪波动反应,尚不得采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 。本件被告固然对於上开问题之陈述,呈现不实之情绪波动 反应,但因无其他积极证据足以佐证下,该测谎监定仍无法 成为被告有罪之唯一证据。至於告诉人即被害人之母乙○○ 於本院审理中称:被告与被害人经常吵架,并曾殴打被害人 ;被告自称当晚与婴儿一起睡,於早上始发现被害人死亡, 有违常理;且被害人死亡後被告未立即通知伊,反而去医院 申请诊断证明书及领款,有掩饰罪行之嫌;告诉人於被害人 解剖时在场,已看到被害人脖子至胸前有瘀血,但法医监定 报告却只字未提云云;经查,夫妻感情是否真正和好,常非 外人所洞悉,且感情不好是否必有杀害动机,本属唯心之论 ,并无定论;而被告於被害人死亡後,未立即通知家属,反 而先行提领被害人款项,或有不正之处,但此情事尚难直接 推定被害人即系被告所杀害,盖被告如确信伊未杀人,则其 迟缓通知被害人家属或为丧事而提领款项,亦非完全无理。 又本件被害人经其母乙○○同检察官会法医为解剖复验时, 其中外表观察结果,并无告诉人乙○○所述之上开情事,有 监定书在卷可稽,是告诉人乙○○上开所言,皆系个人臆测 之词,实难采信。 (六)综上所述,本件被害人之死因固有诸多疑点,但公诉人主要 依据法医之监定报告,遽认定系被告以大力挤压方式(挤压 何处,起诉书未叙明)造成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姑且不论 杀人方法之奇特,仅就被害人右心房破裂之原因而言,亦有 可能系死亡後所致,并非完全於生前所为,已如前述。是在 无其他积极证据下,本於「罪疑为轻」之法则,自应为被告 有利之认定。 五、原审未详为推求,遽就被告被诉杀人部分为论罪科刑之判决 ,即有未洽,被告执此声明上诉,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 为有理由,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关於被诉杀人部分撤销(连同 定应执行刑部分),并就此部分改判被告为无罪之判决。 六、被告另被诉侵占罪部分,业据被告撤回上诉确定,不另论列 ,附此叙明。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69条第1项前段、第364条、第301 第1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王登荣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审判长法 官 萧权闵 法 官 陈吉雄 法 官 吴进宝 -- 据了解正夯英国研究惊传宅男大喊吃不消崩溃柔肠寸断欲哭无泪M型营养午餐付之一炬 踢爆算一算对当事人来说受害高达八成真是超扯形成压倒骆驼的最後一根稻草活不下去 爆料低调希望有关单位重视确切的回应官员震怒掉头离去各说各话罗生门各界傻眼痛批 高层透露指出其中缘由耐人寻味有待厘清静待真相曝光後自有分晓显示出公道自在人心 一场风波令人费解忧心忡忡不禁要问景气差物价上涨股市大跌争议中政府都在做些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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