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bear (无法飞翔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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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该不该救...
时间Mon Mar 26 16:36:21 2007
找到了
【2007.03.25 中国时报】
葛谨(中华民国环境职业医学会常务理事)
九十岁的女性病患甲,在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经救护车转送
A医院,由急诊室乙医师治疗,到院时病人呼吸困难、嘴唇与四肢末稍
发绀,指端测血氧饱和度不足,临床表徵显示病患呼吸衰竭。为维持病
患呼吸,保护生命,乙医师立即口头告知家属给予紧急插管处置,随即
在同日请家属签署「病危通知书」,病人在A医院治疗三天後,转到B
医院呼吸照顾病房,约四个多月後死亡。
病患之子丙,至地检署对乙医师提出控告,指控医师替母亲插管时,未
事先告知,是触犯「业务过失致人於死」罪。地检署侦查後,先後二位
检察官均依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医师无过失」之结果,处以
「不起诉处分」。丙不服,另控二位检察官以「滥权不起诉」。第三位
检察官遂以「强制罪」将医师提起公诉,全案目前仍在地方法院审理中。
A医院也为此事件数次开会讨论,决定日後即使是危急病人,一定要让
家属签字後才插管。
其实,医院急诊室依一般惯行与认知,系治疗与处理「紧急病人」之处
所,病人招请救护车至医院急诊室,医师治疗病人,依习惯法,应可「
推论得知」医师得到病人「默示同意」之治疗权。依医疗法第六十与六
十四条紧急处置给予紧急插管,系属依法之合理医疗行为。又「刑事过
失责任」不应有「推定过失」,本案纵使未事先告知,亦仅触犯医疗法
第六十四条前段,依同法第一○三条,应处以「行政罚」,依司法院释
字第二七五号:「应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务,
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者,推定为有过失。」更何况医疗法第
六十四条後段但书另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之规定。本案纵使未事先告知,
并未触犯「业务过失致人於死」之刑事罪。
刑法「强制罪」之构成要件为「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权利者。」本条强制罪并未定过失处罚之条文,故以处罚「故意」
为前提,又同法第二十二条,「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本案医
师执行业务上之正当急救行为,又无故意,故未触犯「强制罪」至明。
本案检察官,明知医师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滥权起诉,
检察一体,未见上级纠正,更属不该。
以「强制罪」将医师提起公诉,属於「滥权起诉」,严重迫害医师之人
权与工作权,并使我国法界蒙羞。为防止检察官「滥权起诉」,司法系
统防止滥权起诉机制应及早启动,依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一条第二项,法
院於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认为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得
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显不足认定被告医师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法院早
应裁定驳回起诉,还给医师清白。
检察官「滥权起诉」医师,医界不应沉默,医院、学会、卫生署、公会
应立即向法院与检察署表达坚定之立场,未有合理结果前,卫生署应定
期向医界报告事件处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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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FEELing:咦? 学长您在呀? 好久不见啊(认亲中) 03/26 16:41
2F:→ nbear:我ㄧ直都在呀 03/26 16:42
3F:推 docna:以作者的背景而言,可以想像他会做如此的评论 03/26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