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mer (卯月影)
看板DummyHistory
标题Re: [讨论] 美国印地安模式处理台湾原住民传统领域
时间Wed Oct 28 22:10:02 2026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引述《tomer (卯月影)》之铭言:
: ……
: : 谈到美国印第安部落政府,常常用比较负面的角度,只看失败的部分。这边举一个较为成
: : 功的例子:
: : 美国阿拉斯加北坡的伊努皮亚特人,有自己的部落政府。部落政府与联邦、州及地方政府
: : 之间,是政府对政府的关系,不是一般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部落可以自行决定内部组织
: : 、处理自治事务,也有自己的法庭,对属於其管辖的案件进行裁判。符合承认条件的部落
: : 判决,州法院也会承认。
: 部落政府?错!这是阿拉斯加北坡的原住民伊努皮亚特人之首领,熟读
: 本州宪法的特殊行政区划分规定
: 利用白人的法律,硬生生从白人口中虎口夺食的成功特例。
: 当年阿拉斯加州宪法规定本州行政区可以由居民满足要件後申请成立,而彼时的
: 该州地广人稀,且关键中的关键是,伊努皮亚特人住的北坡「没有白人的地方行政
: 区」!
: 於是,伊努皮亚特人抓住这个空档,向州政府申请建立一个州治下的市镇,并且
: 在白人石油公司和众多势力的政治与司法诉讼中胜利,才「破格地在白人州中」,
: 根据白人的州宪法,建立完全符合白人定义的「一般市镇」--只是刚好这个一般市
: 镇的居民,原住民伊努皮亚特人的数目,力压白人与其他人种,从而能在美国联邦
: 与州的宪政体制下,打造「原住民数目足以执政的」白人体制下的一般市镇。
: 她根本不是所谓的原住民保留区,而乃伊努皮亚特人与白人斗智斗勇,合法建立
: 的一般白人体制的自治市镇。
: 这和之前美国联邦从沙俄买下阿拉斯加州之後,「一段时间之後」,恩赐给该州
: 原住民的「特种公司」完全不同,也和美国本土的印地安保留区成立的法律基础完
: 全不同。
: 由於历史因素,本土的各族印地安人,没办法复制这种特立,因为当年美国建国
: 後就到处驱赶屠杀各地印地安人以及占地。当时根本没这种空缺与法律让印地安人
: 这样干。等美国政治风气开始向印地安人赎罪而在联邦各种立法时,各州可没有前
: 述那种没有地方行政单位的空地让印地安人这样玩。
: 至於阿拉斯加州的特种公司,也是後来联邦因为对原住民赎罪的政治风气才有。
: 一开始美国向沙俄政府授权管理这块地的俄美公司买地,沙俄公司在这块地上有三
: 种人︰
: 俄国人(纯写与混血)
: 已开化的原住民(奴工)--有义务帮沙俄公司做工
: 未开化的蛮人
: 而美国人在购地协地中写了:
: 俄国人自愿去留,愿留者成为美国公民--但是大部分回去当沙皇的子民,因为
: 美国人歧视这些人。
: 未开化的蛮人没有美国公民地位,其在美国地位交国会决定。
: 等到美国地主来把阿拉斯加建州,美国白人对所有原住民宣称︰
: 尔等皆属未开化之蛮夷,没有美国公民权
: 云云。
: 所谓阿拉斯加原住民公司是之後美国赎罪潮的事情。
: 而且原住民只有特定年限初生之初代有公司股权。
: 然後大家自己去找公司恶斗破产股权稀释等商业斗争史瞧瞧,就知道某些原住民
: 公司後来的命运。
: 那些美妙的推想就删掉了。
其实看完我的感想是……你应该是把依照阿拉斯加州法规成立的北坡地方政府,和ICAS、
NVB等部落政府,以及部落法庭搞混了。
前者确实如你所说,是依照阿拉斯加州法规成立的州地方政府。後者则是以原有的部落政
治共同体为基础,依照自己的宪章组织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自治与司法权。
以台湾IF来说,可以当作是有台湾政府辖下的花莲县政府,然後另有太鲁阁族部落政府与
太鲁阁族部落法庭。再假设花莲县太鲁阁族人口占优,所以在花莲县执政的也是太鲁阁族
人。这几个组织可以同时存在,并不矛盾。
当然,有多少权力就得有多少条件,要比史实多多少权力,就得有相应的IF条件。所以我
才说,管辖权的范围才是有趣的地方。
你说的股权斗争啦、治理空隙啦、人口优势啦,我都同意。反过来说,为什麽今天台湾的
原住民,不要说同样的部落政府、原住民公司了,在资源开发与政治谈判上,往往还是处
於任人宰割的位置,不就是缺乏这些条件吗?
难道台湾原住民就没有熟读台湾法规、懂得和台湾政府打交道的人吗?为什麽即使有这些
人,仍然没有形成相同的成果?人口又为什麽不占优了呢?
我会觉得,详细研究这些问题,会比单纯说「闽南人就是猛」,来得有意义得多。
还有像是利用原住民族领域内的土地、资源发展事业的台湾企业,例如亚泥、台泥这些,
如果当年有像北坡一样的原住民公司参与经营与分润,再进一步设定原住民公司取得持股
,甚至控股权,今天原住民补助、政治代表与环境保护等问题,还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吗?
搞不好反过来,是要请原住民捐钱协助社会建设,或者协调原住民政府开放保护下来的自
然环境,作为观光资源。
至於MS说的那些,如果只是指出现行台湾法规不允许,那我反而觉得没什麽好争辩的。因
为现在讨论的就是IF,为什麽现行台湾法规,必须被当成不能变动的前提?
倒是他先前质疑的「只是血统不同就可以有特权」,这点挺有趣……
这刚好打中在同一套台湾法规底下叠床架屋、造成制度倾斜,进而使一般人产生不公平感
的问题,也是我想指出的现行原住民政策最大的问题。
看似在扶助弱势族群,实际上却在撕裂社会。
我会说,既然设定上就是两个分别依照自己规范运作的政治共同体,那何必要求同一套法
规一定要同时适用?
就让双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法规运作,再透过谈判协调,找到规范对接的方
式就好了。
再对照美国联邦政府与部落政府的关系,以及台海之间的实际往来,虽然法律地位不同,
但都有主权主张或管辖权重叠、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如何对接规范的问题,也都在运作。这
说明,在合适的条件下,这类规范对接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然後,为什麽不能这麽做,其实也是同样有趣的问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50.47.17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DummyHistory/M.1793196604.A.248.html
1F:→ selfvalue: 理性的水准很高 推 10/30 13:21
2F:推 selfvalue: 很不错的理性! 10/30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