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tana89 (月月火水木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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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民族(中文) = 民族(日文) =/= 民族(汉语)
时间Thu May 2 18:34:56 2024
整串文这几天讨论下来,感觉有些人像是在跨服聊天, 有的人在谈国际架构,有的人在讲政治现实,倘若碰到对方认知跟自己不同的就开始东拉西扯关联程度很弱的案例,甚至开始反串不同立场,自己紮草人给自己打。
在别的热门板或许这样做,可以当作水文永动机,战不停其乐无穷,但在这里并不应该作为值得鼓励的事情。 毕竟我们是一群同好,应该是在共同的基础上努力,想办法保护好这个大家长久共存的环境,而非整天闷头宣传自己宗教狂热般的信念或把别人辩倒、斗臭为乐。
我们也先回到历史上,大家应该都承认
当今世界的秩序架构就是建立在二战-盟军胜利
乃至冷战结束後 对权力版图重划的基础上。
这边就能举出几个影响至今的框架
1. 日本和平宪法与自卫队
2. 德国、朝鲜分区占领
3. 东南亚殖民地独立
再对照今日的现实,我们可以发现
1. 如今自卫队早就成为事实上美国力量在东亚最强的存在的映照,远超其设计理念所该有的功能。
2. 冷战结束後两德统一,但朝鲜依然维持分裂至今。
(有人说 两韩没签过停战协定,所以朝鲜局势任何变动 都要韩战参战方 中(共)、俄、美、韩
五方说了算,但两德统一时 也不见当初占领德国的 英、法、美、苏 去开会才决定两德统一的,这里就是现实利益驱动的体现)
3. 回顾马来、新加坡、越南印尼等地的独立过程,与其说是各国大头在会议桌上敲定的,更像是历经现实折衷後,加上一连串时局变动的结果。
从这边我们可以看到,框架与现实是可能存在落差的,这些差距 就是来自於一连串政治解释与摩擦来的。
做为一个历史爱好者,应该是要去研究这其中的过程,而非抓着一个不合现实的框架,或是片段的现实一直大作文章。
(虽然随便翻开新闻,这样的事情何其多
随手举几个例子: 在日本还是一直有人疾呼要严守宪法第九条,自卫队就不该牵扯被动防卫本土以外的事情。 美国也有人喊北约要自立自强,不要什麽事都指望老大哥,或者是要盖墙把自己围起来,还要隔壁邻居出钱等等)
显然务实的行动才是推动历史的最大动力,在历史的进程中 人与人乃至国与国 之间就是不断透过战争、冲突、利益折衷等等 建构出我们所生活的现实。
在这其中能够在各方矛盾中,拉拢协调各方 达成自己意志成功的,会被记载为伟大政治家,
凭实力让反对者物理消灭或闭嘴的是独裁者。被反对者消灭或是时代淘汰掉的,大概会被说是悲剧英雄到小丑之间的某个形容词,端看他犯了多少错误。
生长在台湾(或在台湾生活)的我们,算是很幸运的能在短短的时间(大约2-3代人间), 经历了好几次的世界框架变动,改变了我们认知的现实,但也从而衍生许多待解决或是被刻意留下的伏笔。 这绝对不是我们几个在这里笔战或嘴炮就会有结果的。这些要仰赖大时代下一次架构重组才会有定论的东西,才是现行的板规有板规三,封印关於当今台湾国家定位的讨论规范出现的原因。
也要再次重申,本板目前禁止对於台湾/中华民国假设性的国体与政府架构变动的各项讨论?
C
但请各位留意,後续讨论如果有出现触犯板规三的情形,就会交由板主群讨论是否要进行处
分。
附注:板上依然保障陈述事实
譬如「台湾有主张正名制宪的人」 「统促党做过OOXX主张」, 但如果是进入个人主张或是
未定形式的猜想,那就只能板规论处了
包括但不限於
「中华民国的未来将 」
「如果战争爆发,就会 」
「事实已经很明显,就是OOXX已 」
还是再次拜托大家一起维持架空板,这片大家可以共存互相讨论的难得空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135.20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DummyHistory/M.1714646103.A.58A.html
1F:推 cht12341234: 原来这里有版规喔05/02 20:00
2F:推 fw190a: 确实有点算忘记这条在发言了。跨服聊天倒也没办法 05/02 20:55
3F:→ fw190a: 的事,题目很大而分歧更大。除非能从最基底建构一05/02 20:55
4F:→ fw190a: 个共通的框架,但感觉光是成立的可能性就能讨论05/02 20:55
5F:→ leptoneta: 两德统一也是美苏英法4+2会议同意的 05/03 10:33
1990年3月开始谈的会议根本就是走过场,
1989年12月柏林围墙就被推倒了,当时就已经知道 苏联在德的控制区(东德)乃至整个东欧,都要完蛋了。 可不是盟军各国坐下来谈好两德可以统一了,人民才欢天喜地的去拆了柏林围墙。 我的论点也主要是强调这点,框架终究是要为现实服务的,但至今还是有很多人以为倒过来做也能变成真理,那才是可悲的地方。
※ 编辑: katana89 (49.216.135.201 台湾), 05/03/2024 13:02:15
6F:推 moslaa: 其实也可能现实会赶上框架 如果你问同性可不可以结婚 05/03 13:27
7F:→ moslaa: 公投当时明明说不可以 05/03 13:28
8F:→ moslaa: 严格说 是不可以用现行民法定义的婚姻来结婚 05/03 13:29
9F:→ moslaa: 但政府绕了个圈子 05/03 13:30
10F:→ moslaa: 故意指称这里的结婚指民法的结婚 05/03 13:31
11F:→ moslaa: 所以另立法案让同性结婚,然後这里的结婚不是民法的结婚 05/03 13:32
12F:→ moslaa: 用这种文字游戏来办到同性可以结婚 05/03 13:32
13F:→ moslaa: 然後你看现在谁敢公开反对同性结婚 05/03 13:32
14F:→ moslaa: 我意思是 当时公投的社会"现实" 明明主流是反对同性结婚 05/03 13:33
15F:→ moslaa: 但政府技巧的用文字游戏 弄了一个能让同性结婚的框架 05/03 13:34
16F:→ moslaa: 结果现在,不是现实来配合框架了吗? 05/03 13:35
17F:→ moslaa: 现实当然很重要,任何讨论基础都是现实 05/03 13:35
18F:→ moslaa: 但把现实当成最优先 其他後退 这缺乏理想 05/03 13:36
19F:→ moslaa: 我以为那才是可悲的地方 05/03 13:36
并没有好吗?
mos大你把同婚立法的历程和大众对同志族群的认可混为一谈了
这还是不到10年内的时事,结果你马上就给出一个我本文提到的
【抓着片段的现实一直大作文章。】的案例出来。
同志婚姻立法的过程是:
2017年 颁布释字748号 大法官裁决民法没有给予同志成家的规范属违宪
应在两年内完成相关立法。
才有後续立法与公投的一连串後续,最终2018年公投的结果是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过 (同意比 72.4%)
同婚适用民法案:未通过 (32.7%)
同婚另立专法:通过 (61.1%)
最後同婚依据的也是制定"施行法"来实现的
当时现实多数反对同婚? 从大法官会议的判决及公投结果,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如此吧?
mos大 你所言的应该是"同性恋依然是属於社会高度争议的负面标签"
这点无庸置疑,不论SJW喊的如何大声 现实就是如此。
一个人同性恋身分曝光,通常不是甚麽正面的事情
相对的同性恋长久存在於人类群体中,也是毫无疑问有几千年历史了
你看哈德良皇帝宠他的恋人安提诺乌斯的程度,根本胜过99%的护妻魔人
但在历史中大部分的时空背景,同性恋是被极度厌恶到 可能会被当众用石头砸死、
进精神病院、抓去化学去势或顺手送进集中营的程度。
但同志族群依然不放弃获得大众认可的努力,在长久的游说、请愿下
终於让大法官做出有利解释,最终达成同婚立法的成果。
这跟同性恋依然是个很容易招来争议负评的身分,本来就没有冲突。
这反倒是同志存在的现实,最终改变了法制框架的证明。
况且这种从不被认可、倍受歧视的身分,努力争取得到一席之地的故事
不正是经典的王道筑梦奋斗实践的热血故事?
怎麽会叫没有理想了?
因此现实是 同志群体努力下争取到大众认可他们结婚法制化的结果
但其他如性平教育等的公投结果就通通都没通过了。
但mos大你把这些事情混为一谈,这才叫偏离事实
也导致讨论一直失焦,这又是个令人感叹无奈的地方。
※ 编辑: katana89 (111.243.107.4 台湾), 05/03/2024 17:21:09
※ 编辑: katana89 (111.243.107.4 台湾), 05/03/2024 17:22:25
20F:推 moslaa: 恩恩,对於事情的解读,果然会有很多不同方向。 05/03 17:35
21F:→ moslaa: 您使用框架与现实 05/03 17:35
22F:→ moslaa: 什麽是框架与现实呢? 05/03 17:36
23F:→ moslaa: 框架比较好定义,我认为是指书面上的规定,比如宪法 法律 05/03 17:37
24F:→ moslaa: 校规 这类,总之,文字化的规定要求等等 05/03 17:38
25F:→ moslaa: 什麽是现实呢? 对应於框架,大概就是指社会上的实情 05/03 17:38
26F:→ moslaa: 这个实情可能指民心,也可能指一些更具体的行为 05/03 17:39
27F:→ moslaa: 比如,法律说 杀人者会有什麽什麽处罚 05/03 17:40
28F:→ moslaa: 这意思是 法律认为人不应该杀人 (不然干嘛处罚) 05/03 17:41
29F:→ moslaa: 但你知我知,杀人案是永远不会变成零的,这是现实 05/03 17:42
30F:→ moslaa: 这时,你要不要说,框架(法律),怎麽不来适应现实呢 05/03 17:42
31F:→ moslaa: (杀人案永不会降到零发生) 05/03 17:43
32F:→ moslaa: 其实,也真有框架来适应现实的情况 05/03 17:43
33F:→ moslaa: 通奸罪听过吗 现在通奸罪适应现实(永远有人通奸) 05/03 17:44
34F:→ moslaa: 去掉了。(可喜可贺?) 05/03 17:44
35F:→ moslaa: / 05/03 17:45
36F:→ moslaa: 回到同性结婚,其实这个案立,在我看来,恰恰就是我主张的 05/03 17:46
37F:→ moslaa: 框架有时候要超越现实,是现实要去发展成框架的模样 05/03 17:46
38F:→ moslaa: 你自己都说了,同性婚姻的起点(应该是起点吧?) 05/03 17:47
39F:→ moslaa: 是大法官认为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这个违宪 05/03 17:48
40F:→ moslaa: 不好意思,宪法,这不也是框架的一种 05/03 17:48
41F:→ moslaa: 最高级的框架从来没有说婚姻只限於男女 05/03 17:49
42F:→ moslaa: 是过去的民情认为结婚只限於男女 05/03 17:49
43F:→ moslaa: 较低一阶的法律民法去顺应当时的现实(民意),规定婚姻 05/03 17:53
44F:→ moslaa: 只限於男女 05/03 17:53
45F:→ moslaa: (这不就是你在赞颂的 框架要适应现实 现实是老大) 05/03 17:53
46F:→ moslaa: / 05/03 17:54
47F:→ moslaa: 最後讲到当时的公投结果,其实你还没发现吗 05/03 17:54
48F:→ moslaa: 你提出的资料,恰恰证实我的说法,当时民意不赞成同性 05/03 17:55
49F:→ moslaa: 婚姻,这是主流 05/03 17:55
50F:→ moslaa: 以下复制贴上 05/03 17:57
51F:→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过 (同意比 72.4%) 05/03 17:58
52F:→ moslaa: 同婚另立专法:通过 (61.1%) 05/03 17:58
53F:→ moslaa: 我完全没说错啊,我记忆中也是如此 05/03 17:58
54F:→ moslaa: 当时民意就是认为婚姻只限於男女 05/03 17:59
55F:→ moslaa: 同性的结合走另外的方案,就不是民法的婚姻 05/03 18:00
56F:→ moslaa: 如果我没记错,精准的用语是 同性结合 05/03 18:03
57F:→ moslaa: 注意 是结合 不是结婚! 05/03 18:03
58F:→ moslaa: 只是新专法里面让这个"结合"的所有权利义务去比照"结婚" 05/03 18:04
59F:→ moslaa: 也就是<法理上>这根本不是结婚 (不然干嘛不直接用民法) 05/03 18:04
60F:→ moslaa: 只是<现实上> 05/03 18:05
61F:→ moslaa: 因为这个结合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等,都比照男女婚姻 05/03 18:05
62F:→ moslaa: 所以结果算是用打迷糊仗的方式,让大家皆大欢喜 05/03 18:06
63F:→ moslaa: 守旧人士: 哇哈哈 你们就不是婚姻! 05/03 18:06
64F:→ moslaa: 进步人士: 哇哈哈 这就是婚姻啦~~~ 05/03 18:07
65F:→ moslaa: 再说一次,当时的主流民意就是 同性不能结婚 05/03 18:08
66F:→ moslaa: 但可以结合,然後比照男女婚姻 05/03 18:09
67F:→ moslaa: 现在大家也习惯了 05/03 18:09
68F:→ moslaa: 所以才看来好像当时大家都接受同性可以结婚 05/03 18:10
69F:→ moslaa: 最後讲一下 回头去看 我认为那场公投结果 是刚好走在 05/03 18:20
70F:→ moslaa: 时代的新旧交替,多数的主流民众毕竟是老时代长大的 05/03 18:21
71F:→ moslaa: 所以接受不了民法直接改成男男 女女 也可以结婚 05/03 18:21
72F:→ moslaa: 但也察觉到,这是不可挡的趋势,所以同意走另外管道 05/03 18:22
73F:→ moslaa: 也就是主流(守旧)民意,保住了面子,但新一代的民意拿到了 05/03 18:23
74F:→ moslaa: 里子,反正就是可以在一起了,而且受到法律保障 05/03 18:23
75F:→ moslaa: 如果现在再一次公投,提出,反正都比照民法了 05/03 18:24
76F:→ moslaa: 为什麽不直接修改民法 05/03 18:24
77F:→ moslaa: 这次可能就会成了 05/03 18:24
78F:推 moslaa: / 05/03 18:34
79F:→ moslaa: 为了避面板主继续跟我讨论什麽是当时的主流民意 对同性婚 05/03 18:35
80F:→ moslaa: 假设万一板主要继续讨论,则不好意思,请解释 05/03 18:35
81F:→ moslaa: 请先解释 如果当时主流民意就赞成同性结婚(动词)婚姻(名词 05/03 18:36
82F:→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过 (同意比 72.4%) 05/03 18:37
83F:→ moslaa: 同婚适用民法案:未通过 (32.7%) 05/03 18:37
84F:→ moslaa: 为什麽不直接修改民法,甚至连适用民法都不行 05/03 18:38
85F:→ moslaa: 只接受另立新法律 05/03 18:38
86F:→ moslaa: 另外,这个新法,我刚特别去逐条查证 05/03 18:39
87F:→ moslaa: 感谢网路的伟大,不用两分钟就查到 05/03 18:40
88F:→ moslaa: 第 1 条 05/03 18:40
89F:→ moslaa: 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05/03 18:40
90F:→ moslaa: (这是赋予法源) 05/03 18:40
91F:→ moslaa: 第 2 条 05/03 18:41
92F:→ moslaa: 相同性别之二人,得... 成立... 结合关系 05/03 18:41
93F:→ moslaa: (这是定义男男/女女之间的"那个",是结合,不是结婚/婚姻) 05/03 18:42
94F:→ moslaa: 在定义清楚这叫结合,不叫结婚/婚姻之後 05/03 18:42
95F:→ moslaa: 後续法条开始处理现实上的问题 05/03 18:43
96F:→ moslaa: 比如你要怎麽让国家知道你们在一起了 05/03 18:44
97F:→ moslaa: 实务上让你去户政机关沿用异性婚的结婚登记 05/03 18:44
98F:→ moslaa: 登记後的日常生活权利义务,基本全部比照民法 05/03 18:45
99F:→ moslaa: 再说一次,你不能因为实务上全部比照民法 05/03 18:46
100F:→ moslaa: 你就说当时民意同意同性结婚/婚姻 05/03 18:46
101F:→ moslaa: 很简单嘛 一个你绕不过去的说法破绽是 05/03 18:47
102F:→ moslaa: 那怎麽解释下面两个公投结果 05/03 18:47
103F:→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过 (同意比 72.4%) 05/03 18:48
104F:→ moslaa: 同婚适用民法案:未通过 (32.7%) 05/03 18:48
105F:→ moslaa: 真这样赞同同性结婚直接用上面选项翻盘就好啦 05/03 18:49
106F:→ moslaa: / 05/03 18:49
107F:→ moslaa: 好啦,到了最让我兴奋的地方啦~~~ 05/03 18:50
108F:→ moslaa: 我这个人呢,从年轻时候,就特别喜欢说文解字 05/03 18:50
109F:→ moslaa: 特别喜欢看别人怎麽搞白马非马这类的文字游戏 05/03 18:51
110F:→ moslaa: 我已经,喔,其实是您,您已经自己把公投结果贴出来了 05/03 18:52
111F:→ moslaa: 我呢,怎麽看,都觉得这明明证明了当时主流民意反对同性 05/03 18:52
112F:→ moslaa: 结婚/婚姻,而您似乎认为这是证明了 05/03 18:53
113F:→ moslaa: ok的,没关系的 05/03 18:53
114F:→ moslaa: 我已经把我的主张,写在上面 (不用我再重复吧) 05/03 18:54
115F:→ moslaa: 现在换您,您到底如何解释,为什麽公投结果证明主流民意 05/03 18:55
116F:→ moslaa: 同意同性可以结婚 05/03 18:55
117F:→ moslaa: 好不好请您说明一下 05/03 18:56
118F:→ moslaa: 如果您觉得您上面有说了,那不好意思,我比较笨 05/03 18:56
119F:→ moslaa: 我看不懂,请再白话一些?? 05/03 18:57
120F:→ moslaa: 先谢谢了 ^^ 05/03 18:57
121F:推 moslaa: / 05/03 19:08
122F:→ moslaa: 补充资料 05/03 19:09
123F:→ moslaa: 现行民法 第四编亲属 第二章婚姻 第一节婚约 05/03 19:10
124F:→ moslaa: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05/03 19:11
125F:→ moslaa: / 05/03 19:11
126F:→ moslaa: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05/03 19:12
127F:→ moslaa: 第2条 相同性别之二人,得... 成立... 结合关系。 05/03 19:13
128F:→ moslaa: (注意连法律名称都不给说是比如 同性结婚/婚姻施行法) 05/03 19:13
129F:→ moslaa: (相比於民法正大光明地说 第二章婚姻...等) 05/03 19:14
130F:→ moslaa: (这个新法满小气的,名称只敢模模糊糊说 施行法) 05/03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