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faitGirl ()
看板Doujinshi
标题Re: [问题] 关於同人作品二次创作的范围,有点事情 …
时间Tue Feb 6 17:27:32 2007
※ 引述《tsukimiya ()》之铭言:
: 我知道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属於暧昧的状态,不过以各位同人界大手的态度
: 来看这件事件,请问:
: 如果同人作品中大量出现商业作品(并非原先声明之作品内容,如上述案例
: 中的月姬、十二国记)的名场面、名台词,而剧情也显然非单纯的致敬或恶搞,
: 是不是可以用一句「我有参考某作品」开脱抄袭的嫌疑?
: 以上,请各位板友不吝指教,谢谢。
我的看法如下:
1.法律层面来看, 致敬/恶搞/抄袭/参考 是完全一样的,
重点是雷同程度, 以及原作的态度
2.二次创作本来就属侵权行为, 完全看原作者(出版社)要不要告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口袋怪兽H本事件, 真的要打官司 同人几乎没有胜算
3.不管引用的作品是多是少, 都确实有引用的事实
不能说「单一作品就合法, 大杂烩就非法」 你顶多能说他「不实广告」
我觉得二次创作就像街头涂鸦
你无法否认它确实是创作, 有艺术价值
但不表示因此世界上的所有墙壁, 就该开放给任何人去涂鸦
有的人喜欢自家围墙被陌生人画上美丽的涂鸦, 有的人讨厌外人污损他家白墙
每次创作, 都必须冒着可能被抓被告的风险
这是在创作之前就该有的觉悟, 并随时准备谦虚的道歉
※虽然不是ACG界的例子, 不过我有学长因为恶搞人家商标被抓到过
後来人家也没告上法庭, 只是禁止再贩卖该样物品, 因为回收困难好像也没要求
可见还是有不留案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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