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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上文) : 检察官认为,SD2已经触犯着作权法中的「重制及改作他人着作」... : 同样为"改作",在法律上却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为所谓的"明确之自我意识"的差别? : 那在创作同人时应如何拿捏?(这里就撇开SD2是否涉及重制不谈了...) 为了避免误解…在下先把原板法规贴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着作人:指创作着作之人。 三、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 不在此限。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 者,亦属之。 十、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 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 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 创作。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 流通。 十三、公开展示:指向公众展示着作内容。 第六条 改作的着作权(同人法条立足点) 就原着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第七条 『诠释』的着作权 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编辑着作之保护,对其所收编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表演人对既有着作或民俗创作之表演,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表演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第十-1条 着作权保护范围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 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第十七条 『同人禁制令』-->今天重查才查到的0rz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第九十一条 重制本身的罚则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注意:九十一-1条另有『所有权移转』『盗板持有』的罚则,故『个人合 理参考』者仍可能犯此条法律。》 第九十二条 『擅自改作、诠译之罚则』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十三条 改作伤害至原着者之自尊时之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害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着作人格权者。(二、三不列出) 第九十四条 重制、擅自改作累犯者加重处份 以犯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或第九十 三条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犯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并科新台币八十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九十六条~~100条 重制、擅改者之处份细则… (整理一下…希望没会错意…) 第九十一条重制作、九十四条累犯罪为公诉罪,其他为告诉乃论。 所有有关着作权的诉讼,登报道歉等金钱需由被告负担。 有关着作权之诉讼,加害物品得没收之,其中犯九十一条者须没收『所有 已经流出之盗板物』。侦察费用一律由被告负责。(被告所得资金也需全数 收入国库。) ※ 引述《sunfish20xx (这太过激啦 小姐)》之铭言: : 其实版主我也想问两个小八卦 : 1.日本曾有儿童漫画被同人改编为成人向同人志太过火 : 结果反被原作告的事情 : 不知道是否有人清楚事情的经过? : 2.这个可能比较有根据 印象是看新闻看到的 : 就是澳洲有同人女写哈利波特的BL文太过火(好像是H部分描述太详细) : 结果JK阿姨说要告她....事情後续怎样我就不太清楚了 : (当初看到是非常讶异..原来澳洲也有同人女写BL文啊XD|||) : 所以说 其实是改编"原作"的同人志如果创作的太过火 : 也是也有被原作告的可能...?! ok,整理完毕… 结论是什麽呢? 一、同人作品本身享有完整的着作权保护,但不得侵害原着板权。 也就是说,出板前还是和原作者通信以取得原作谅解较好。 若板权者是法人(如PM),要作的是告知;板权者是个人,要作的是沟通。 当然,同人作品是告诉乃论,需要原作认为自已的板权受到侵害才会出问题 …不过同人作品会让原作感到这种威胁的状况恐怕极少吧…?@ @ 二、同人作品散布时不可以改的乱七八糟…即…不要太kuso… 原作认为其作品名声遭到同人毁坏时,就可能会有大动作… 以神宝为例,神宝同人站在日本、法国都曾有尺度过火被任天堂干涉的记录。 小的以为大部份同人文应该会以此理由被告…因为同人往往和原着有极大的落 差…kuso型、savise型、sexx型、BLGL型…很多不错的同人(尤其是图)其实 还颇挑战原作的忍耐极限的就是… 不过不必担心,通常原作不会直接去告,他们会先派人沟通。通常都能释怀的 …日本神宝事件、哈利波特同人事件应该是特例…不是同人者有问题就是罗琳 自已太爱钱了0rz ==> 罗琳告着作权官司可有名了0rz 对了,还有中国黑报事件(MLB板闹很大 )…因为是引用翻译的关系…也属改 作(同人)…原作者也可依台湾着作权法九十三条对记者进行告诉。(当然, 也适用於国际着作权法…) 三、翻译作品在着作权法中算广义的同人。 当然,最好还是和原作沟通,只要原作不发火,这原则上不侵害板权的。 (但,若代理权厂商已出现,网友发布的翻译文则可能会变成『重制』…不可 不慎。) 四、同人和重制的分野 作品和原作的雷同度不可过高,比方打PM游戏攻略文,或剧情近乎照着卡通在 走;最好有自创角色;若无,也可以自行『延展剧情』到原作无法触及的地方 …比方苍星石、腹黑石在老爷爷家的生活XDDD or 千寻长大後与白龙的再相遇 …(暗岩:这好像是你要写的故事嘛…~ ~)…… 注意,写的愈好的同人文,往往和原作的岐异度愈高。 故若有同人文被依九十一条提起公诉……若不是法官脑残,就是同人作者自已 太糟糕了……= =+ 五、翻唱并不会侵占着作权 故前阵子闹很大的永邦事件应该会无疾而终…只要鸟之诗的原作不认为侵犯着 作板权的话…0rz 六、无论如何千万不要因为同人被告两次…加重处份是很贵的0rz 对了,着作权法也包含网路软体呀… 故,我家60%以上的软体都可以被贴封条了0rz 还有,PCMan这个软体,若不快点认证的话…会被kkMan告呀…= =bb 七、目前的着作权法,原作占有极大优势0rz 话说,最优的同人,离『原作』也已经不远了, clair的nightmare city、HIKARU的Mugen Kuusou PM…是个人以为同人中最优 的图画作品;ABR的新月死囚、星河的水晶(已出简体板)也是… 基本上,他们可以算是衍生文学的新星,就算法律站在原作那边,只要原作不 不就得了…= =+ 写了好多年的同人,同人和真原创还是有差距的… 但个人以为,还是不能否定同人界中,绝对有人的作品可以撼动世界的… 况且,在微软、google、hinet、百度联手施压下,未来着作权法极可能会再 一次的修法。让歌曲分享制(如kuro)和优质同人能够完全在法律中解放。 《以上纯为个人看法…欢迎围攻,我总受XDDDD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90.148
1F:嘘 REISAMA:永邦事件的结局 台湾方面将该CD全部下架并公开在网站道歉 11/04 03:36
2F:→ REISAMA:所以并没有无疾而终 大部分人的反应是觉得这样还太便宜了 11/04 03:37
3F:→ JJLi:个人纯以法律面看待…若结局『仅』如此…的确是无疾而终~^^~ 11/04 21:02
4F:→ JJLi:总之,也谢谢楼上的大大提供资料咯~^^~ 11/04 21:02
5F:→ JJLi:话说回来…我好像在鼓吹大家去告洋状的说…(我好邪恶= =+) 11/04 21:03
6F:推 shichang:^^谢谢你的详细解说 11/05 12:30
7F:推 ORIONCRUX:谢谢你的解说  我可以放心画奇诺本了XD 11/0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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