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winged (幽影)
看板Doujinshi
标题Re: [问题] 同仁志.原作者.着作权法的关系...
时间Thu Nov 3 09:51:25 2005
※ 引述《JJLi (暗精灵)》之铭言:
: 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 (首先声明,在下第一次来贵板XDDD)
: 台湾地区,
: 同人志这类物品可分为两类:
: 一、完全以原作作图形的发挥
: 这部份有争议,因其为非原作者所画,若商业化(前提是商业化,无商业
: 化者则无此顾虑)则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权应在原作者身上。
: 二、作品已夹有同人者自我意识
: 台湾的着作权法第三条,我国保障『翻译、改作、原创』之着作权。
: 只要作品当中含有明确之自我意识,该作品即可以个人名义出板,可以和
: 原出板(作者)公司商量板权划分,但若迳行出板,原作者就算告诉也可以
: 败诉、不受理的。比方…神奇宝贝是一个小智和一群不同种类神宝的电玩架
: 构…若我以自身的经历为神宝创造一个世界作为另一部小说之开端,则我个
: 人是拥有基本上的板权的,当然,若原作者提出要求,我也同意的话,也是
: 可以商量板权的划分的。
再问一下..
在报导中提到:
检察官认为,SD2已经触犯着作权法中的「重制及改作他人着作」...
同样为"
改作",在法律上却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为所谓的"明确之自我意识"的差别?
那在创作同人时应如何拿捏?(这里就撇开SD2是否涉及重制不谈了...)
: 放心吧,
: 同人这个东西还是受到着作权法保障的。
: 连翻译都拥有自已的着作权了…= =+
: 同理可推,
: 歌手翻唱外国歌曲,
: 也是适用於『翻译、改作』这一项…
: 当然道德面会有遗憾,
: 但法律面来讲是允许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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