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暗精灵)
看板Doujinshi
标题Re: [问题] 同仁志.原作者.着作权法的关系...
时间Thu Nov 3 03:58:41 2005
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首先声明,在下第一次来贵板XDDD)
台湾地区,
同人志这类物品可分为两类:
一、完全以原作作图形的发挥
这部份有争议,因其为非原作者所画,若商业化(前提是商业化,无商业
化者则无此顾虑)则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权应在原作者身上。
二、作品已夹有同人者自我意识
台湾的着作权法第三条,我国保障『翻译、改作、原创』之着作权。
只要作品当中含有明确之自我意识,该作品即可以个人名义出板,可以和
原出板(作者)公司商量板权划分,但若迳行出板,原作者就算告诉也可以
败诉、不受理的。比方…神奇宝贝是一个小智和一群不同种类神宝的电玩架
构…若我以自身的经历为神宝创造一个世界作为另一部小说之开端,则我个
人是拥有基本上的板权的,当然,若原作者提出要求,我也同意的话,也是
可以商量板权的划分的。
放心吧,
同人这个东西还是受到着作权法保障的。
连翻译都拥有自已的着作权了…= =+
同理可推,
歌手翻唱外国歌曲,
也是适用於『翻译、改作』这一项…
当然道德面会有遗憾,
但法律面来讲是允许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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