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OPPOP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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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2)
时间Tue Dec 21 16:25:45 2010
十三、标准规范协调
双方同意在医
药品安全管理公认标准(ICH、GHTF等)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双
方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协调性,以提升医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
医药品检验、查验登记(审批)及生产管理规范检查合作,探讨逐步
采用对方执行的结果。
十四、临床试验合作
双方同意就彼此临床试验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机构及执行团队的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
和临床试验计画及试验结果审核机制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符合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标准下,以减少重复试验为目标,优先以试点及专案方
式,积极推动两岸临床试验及医药品研发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逐步接受双方执行的
结果。
第四章 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
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六、品质安全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 (一)
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二)相
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十七、输出检验措施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一)输入方应及时通知
输出方
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
,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
(二)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
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
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
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
十九、中医药研究与交流
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
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章 紧急救治
二十、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两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者的
紧急救治措施、资讯交换及伤病者转送等事项
,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紧急救治措施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
所致伤病的对方人民,提供紧急救治,协助安排收治医
院,并采取其他适当医疗措施。
二十二、紧急救治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应尽速
提供对方伤病者名册、伤病情形、收治医院和联系
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二十三、紧急伤病者转送协助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於对方请求时,应积极协助办理伤病者转送事宜。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於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个人资料、营业秘密及其他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
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二十七、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於请求提出後十五
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十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後,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
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
陈云林(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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