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k89 (马克大夫)
看板Doctor-Info
标题Re: [问题] 关於气切?
时间Sat Aug 21 20:21:38 2010
※ 引述《sjgau (sjgau)》之铭言:
: 现在,经过插管三十天的治疗过程,
: 甲状腺肿大,压迫气管的怀疑,
: 经过开刀切除之後,还是无法拔管,
: 无法离开呼吸器。
: 医生,近乎摊牌的要求同意 气切。
: 所有的家属,都不赞成气切。
: 僵持不下,几乎要吵架。
: 病人家属是 吵不过医生的。
: 请问,我们该怎麽办?
: 我是很想换一家医院,
: 请问:哪边的医师,比较不会那麽
: 强势的要求 气切。
: 还有,现在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如何?
: 当初,如果不同意插管会如何?
如果按照你主观的前提 病患家属就是吵不过医生
你换一间医院有用吗?
依照目前现行的医疗常规
插管21天以上且短期内又无拔管自行呼吸可能之病患 医生就会建议作气切
我目前想得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几条:
1.医疗法第63 64条
只要有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就可以签署同意书
请问病患本人当时可以同意吗
如果他本人愿意 家属也是不能拒绝的
病患本人当初有表达"不"同意插管接受手术的意思吗?
2.遗弃罪(因若置无自救能力之人不管,可能使该无自救能力之人因而引发死亡之结果,
为保护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特设立遗弃罪,以制裁危害生命危险之行为。)
如果病患是无自救能力之人
而病患家属又拒绝接受可以治疗的疾病
例如不作气切自行带回家 最後造成严重呼吸道并发症导致病患生命危险
则可能会有构成遗弃罪的嫌疑
并不是说家属觉得术後照顾或是气切很麻烦就可以把它当成不想施行气切的理由
补充一点
这个病人并不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中所适用的末期病人
所以也不能放弃插管或其他急救等维持生命必要的治疗
(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癒,且有医学上
之证据,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
Mark's 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mark-catte/
Mark's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user/drmark89?feature=moby#play/upload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5.161.239
※ 编辑: mark89 来自: 163.15.161.239 (08/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