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os (领到第一次水桶 = =||)
看板Doctor-Info
标题[情报] 相关法规(2010/05/19)
时间Wed May 19 13:18:44 2010
请不要违法
不要踩地雷
不是不给方便
是出事会有违法的问题
吃药吃吃看或是买卖医疗用品
都会有触犯法令的问题
网路虽说是虚拟的
不过还是要合於现实的相关法规
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非医师擅自执行医疗业务之处罚)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
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其所使用之药械没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之医院,
於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国内医学院、校学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於医师指示下之护士、助产士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於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者。
四、临时施行急救者。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伤害或死亡者,
应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并负损害赔偿之责。
药事法施行细则:
参考网址: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7.htm
网路个人卖家在网路贩卖隐形眼镜可能触犯之法规有:
一、 药事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制造、输入医疗器材,
应向行政院卫生署申请查验登记并缴纳费用,
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後,始得制造或输入」。
於网路拍卖无许可证之隐形眼镜,则违反药事法第40条之规定,
依同法第92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之罚锾。
药事法第84条第1项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药事法第84条第2项规定: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售、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
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前项规定处罚之」。
二、 药事法第27条第1项规定:
「凡申请为药商者,
应申请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缴纳执照费、
领得许可执照後、方准营业;
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网路贩售隐形眼镜,违反药事法第27条第1项,
依同法第92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之罚锾。
三、 药事法第65条规定: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未领有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而於网路刊登隐形眼镜广告,
则违反药事法第65条,依同法第91条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锾。
另医疗器材贩售业者,若於网路贩卖医疗器材,
违反药事法第27条第1项之规定将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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