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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来想直接回你信箱 因为家事案件有些内容其实不方便公开讨论 故以下仅针对您的问题大致回覆 主要以诉讼离婚的方向为主 : 结婚4年,加上交往应该有10年,没小孩 : 本人 (男方) : 年收入有两百万,原本在台北工作,後来到南部 : 女方 : 原本也在台北工作,年收约60万,後来为了考公职离职,最近考上了 : 其实就如先前所说,最大问题是对於未来规划的不同步 : 个人是希望能留在南部工作,毕竟薪资不错,也养得起对方 : 但女方或许因为个人的抱负、又或是觉得我靠不住(?) : 坚持要在考上公职後到台北工作 : 在还没考上之前,其实就和对方讨论过很多次相关情境了, : 也不停暗示明示对方这样的结果将会造成两人长期分居 : 中间当然有大大小小的纷争,不过就在对方确定考上之後整个爆发了 这边要注意管辖问题(也就是说要在哪个县市告) 原则上以配偶的住所地为准 :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双方的财产结构 : 房子当初是买在台北的、破千万、名字登记在女方、而且是婚前 : 更惨的是每月的房贷都不是从我户头直接交 : 而是先转给女方再从女方户头缴纳 这部分法律上可主张「借名登记物返还」 除了版友提过的金流外,你太太在这段时间无工作 也可间接证明他是没有能力缴这栋房屋的房贷的 (但她有可能会主张是赠与,要再具体分析) : 除此之外,男方每月的薪水也几乎都分一半给女方 : 然後两人共同支出也大都是从男方 : 也就是在我没存到什麽钱的同时 : 女方,很抱歉,没给我看过户头我也不知道存了多少 : 但总不可能这样会比男方少吧 依民法1030-1条第1项规定,离婚後夫妻财产分配方式为: 「两人财产差额平均分配给双方」, 就是他的「婚後财产」-你的「婚後财产」之後差额,由多的人给少的人一半 : 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提出的离婚协议 : 我是看透了想说尽最後的情分,剩下的房贷我也都把他缴完算了,虽然还有几百万.... : 但女方却还要求要再付几百万的【赡养费】 假如是协议离婚,基本上什麽都可以谈,端看双方可否接受 假如是裁判离婚,就必须要有民法1052条法定离婚事由 (需具体判断,当然长期分居会是理由之一) : 我当然无法接受 : 但现在就是卡在无外遇、家暴之类的事实 : 只能用两愿离婚 : 但是对方明显是想要再噱最後一笔钱 : 请问我应该要怎麽应对才好.... : 我有想过假设采用不合作政策,就是都不付每月的生活费给对方 (当然是对方有工作的情 : 况下) : 这样我会有违法、遗弃之类的事实吗? 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间会有「家庭生活费用」及「夫妻扶养费」两种金钱 给付关系,其性质不同,家庭生活费用需有家庭生活体(共同生活之事实)为前提, 即民法第1003条之1 第1 项所规定:「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重点:并没有规定要给多少** 假如夫妻已无生活共同体,则依民法1116-1条规定,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 但是配偶一方请求他方扶养,则必须符合「不能维持生活」及「无谋生能力」2要件 你太太既考上公务员,又有意愿去从事该工作,大概不会符合上述2要件 因此判决离婚後太太应无法请求赡养费 : 就算没有,又很怕对方跑到住的地方,或公司来闹, : 毕竟这种事情也不会想要弄得人尽皆知 这已不是法律问题,但不想弄得人尽皆知这点,对方应也是相同(更何况她要去新环境) 若不采取强硬一点的手段,对方可能反而更肆无忌惮 以上资料供参考 附录: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0年度婚字第705号(节录) 我国民法就「家庭生活费用」与「夫妻扶养」之内容,分别规定在夫妻普通效力与扶养章 节,其二者本质及机能应属不同。家庭生活费用应界定於婚姻共同生活体存在时,始有适 用,亦即民法第1003条之1第1项所规定:「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 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若夫妻丧失家庭共同生活体,一 方又陷於不能生活时,则应转由夫妻扶养义务制度以资救济,亦即民法第1116条之1所规 定:「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养 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及民法第1117条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 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 ...最高法院着有四十三台上七八七判例,谓:「夫妻间扶养义务之发生原因,与一般亲属之 扶养义务固异其趣,故在外国立法例及学说,多不以一方之生计困难为其要件,我国民法 关於夫妻扶养义务未特设明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十七条解为受扶 养权利者,仍须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自非毫无根据。」。... ...是依前揭实务决议及最高法院判例,均认为夫妻受扶养权利,必须具足二『要件』,即「 不能维持生活」及「无谋生能力」。 ...参酌反诉原告乙○○的母亲壬○○证称伊在饭店担任洗碗工月入二万余元,反诉原告乙○ ○的父亲在工厂工作月入二万余元,家中无不动产而租屋居住事实。以此情形,反诉原告 乙○○具有优秀学历及谋生能力,却长期不工作以回报父母,宁可在家依赖年老父母外出 打工谋取微薄薪资生活,可见反诉原告乙○○系「不愿」工作而非「不能」工作;故认反 诉原告乙○○无资产维持生活,系出於伊怠於工作造成。本件反诉原告乙○○「有谋生能 力」,却因主观上欠缺工作意愿,致无资产维持生活,依前揭法律见解,其不符合受配偶 扶养的权利『要件』。从而,反诉原告乙○○请求反诉被告甲○○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 ,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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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riesapril: 推这篇,原原po有没有考虑找律师帮忙呢? 09/28 14:10
2F:推 duckgirl: 专业,直接走法律途径 09/28 14:38
3F:推 emma426: 推 09/28 18:26
4F:推 lonelyhareq: 推,原po快看啊 09/30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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