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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VEBsXd- ] 作者: 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屏东潜水敎练偷摸比基尼女学员下体 一审判1年6月、二审改判6 时间: Sun Aug 16 13:01:17 2020 备注请放最後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1.媒体来源: ※ 例如苹果日报、自由时报(请参考版规下方的核准媒体名单)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 若新闻没有记者名字或编辑名字,请勿张贴,否则会被水桶14天 ※ 外电至少要有来源或编辑 如:法新社 记者黄良杰/高雄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 标题没有完整写出来 ---> 依照板规删除文章 屏东潜水敎练偷摸比基尼女学员下体 一审判1年6月、二审改判6月 4.完整新闻内文: ※ 社论特稿都不能贴!违者删除(政治类水桶3个月),贴广告也会被删除喔!可详看版规 屏东一名张姓潜水敎练被控乘机猥亵比基尼女学员,涉偷摸女学员下体,屏东地院认定被 告手指触及女学员私处,判处1年6月,被告喊冤否认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也认定被告犯 行但非侵入性,改以性骚扰罪改判6月、缓刑2年,可以易科罚金,仍可上诉。 被害女学员於2017年7月间想考潜水证照,但因台北潜水补习班都额满,她上网找到位在 垦丁评价不错的潜水店家,并一个人到垦丁学潜3天,由被告张敎练敎腹式呼吸和入水, 张的手原是放在她的上腹部,但以会影响腹式呼吸,改放下腹部,练习过程曾感觉对方手 碰到她的下体,猜想可能是水浮力造成敎练不小心碰到,当时不以为意。 不久,又感觉被告的手从其身体的正面,往後摸到下体,她感到不舒服,快速下潜到10米 逃避,浮上来後表示要上厕所,躲在厕所内传讯息向line群组询问教练的手应放在哪里? 但没有人立即回应,课程只剩下最後1 小时,只好继续下水。 女学员再次下水前,曾向被告说请不要将手放在她的下腹部,对方原有照做,但因无法下 潜到10米,被告称因把手放在她的上腹部,导致「气不够」无法做好腹式呼吸,又将右手 要放回下腹部,当双腿打开呼吸下潜时,感觉到有手指插入私处,怀疑被告手指从大腿内 侧的泳裤边伸入,她当场抓住被告的手,质问「你在干嘛」,被告就跟我说「我失控了」。 女学员愤向警方报案,敎练否认有触摸女学员下体隐私部位,法官对照双方说词并无太大 出入,被害人的女友人也证称被害人曾求助她,指训练濳水时被教练摸下体,事後没有精 神上班,跟案发前外向爱讲话的表现判若两人,被害人过不了这个阴影,後来还去看医生 吃药,二审法官撤销原判决,改判6月徒刑、缓刑2年,可易科罚金,期间需接受保护管束。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当新闻连结过长时,需提供短网址方便网友点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1913 6.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 备注请勿张贴三日内新闻(包含连结、标题等) 不用「乘机猥亵」,反改以「性骚扰」治罪,算被告赚到了? 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侵上诉字第 83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上诉人即被告乙○○(下称被告)矢口否认有何触摸甲○下体隐私处之犯行,并辩称 :我当时是因为怕甲○下沈,才将右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并没有碰触到甲○的下体云 云。经查: (一)被告就告诉人A 女(下称A 女)於106 年7 月24日迄同年月26日间,至其所经营之 放呆潜水学习为期3 日之自由潜水课程,由被告负责1 对1 教学,费用新台币(下同)1 万2,000 元,甲○已给付其中6,000 元费用,进而於同年7 月24日先至放呆潜水开始学习 自由潜水之学科课程(书面)。复於同年月26日16时许,与被告至潜水中心之泳池练习准 备呼吸的动作,姿势为甲○嘴咬呼吸管,全身放松趴向水面;被告则在甲○身旁,以右手 (手心朝上)放置於甲○之下腹部,而甲○於上开练习期间,曾经起身离开游泳池前往厕 所,之後并要求被告将右手改放上腹部,然因练习不顺,始又同意被告将右手放置於甲○ 下腹部等事实,均供承在卷且不争执,核与证人即甲○於侦讯及原审审理时证述情节相符 ,并有潜水中心监视器画面照片、甲○练习之照片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按法院认定事实,并不悉以直接证据为必要,其综合各项调查所得的直接、间接证 据,事实审法院本於合适的推理作用而为判断,自为法之所许。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於补 强证据的种类,并无设限制,故不问其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系间接事实的本身即情 况证据,均得为补强证据的资料;又证人先後证述不一或相互间有所歧异时,法院仍应本 於证据法则,依自由心证予以斟酌,非谓一有歧异或矛盾,即应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 至所谓补强证据,系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程度关联性之证据,且并非以证明犯罪构成要 件之全部事实为必要,倘得以佐证供述人所陈述之事实非属虚构,足资保障其所陈事实之 真实性,即为已足。 本件证人甲○於侦讯时具结证称:因为我想考潜水证照,加上台北的潜水学校都额满了, 所以才在网路上找到位在垦丁评价不错的放呆潜水,询问店家时间後,觉得我的时间可以 配合,我就报名,并且於106 年7 月24日自己一个人到垦丁学习。当时被告跟我说要上3 天的课,并且在同年月26日上午10时载我到潜水中心的泳池练习准备呼吸,当时我的头朝 下,戴呼吸管,全身体放松,所以脚及手会在水下,被告在我旁边,左右边不一定(事发 时他是在我的右边),他的手一开始是放在我的上腹部,但他後来说会影响我腹式呼吸, 所以改放到我的下腹部,我觉得有点奇怪,但他这样说我也只能相信。而在练习的过程中 ,由於我浮在水上,他的手可能经由水的浮力不小心碰到我的下体,我也不以为意,除此 之外,他没有做其他奇怪的事情。直到当日下午4 时许,当时我仍在做准备呼吸的动作, 他在我的右手边,他一手抓着泳池楼梯,一手放在我的下腹部,那个泳池有10米深,一开 始我觉得没有什麽奇怪,後来我感觉到被告的手从我身体的正面往後摸我的下体,我就吓 一跳,赶快下潜到10米,就起来跟被告说我要去厕所,之後我就有传讯息到line群组询问 教练的手应该放在哪里,因为没有人立即回应我,加上当时我觉得时间跟钱都花了,课程 只剩下最後1 天的最後1 小时,所以我只好继续下水,我再次下水之後,有向被告说请不 要将手放在我的下腹部,被告也有照做,但因为我无法下潜到10米,被告告诉我是因为手 放在我的上腹部,导致我的气不够,无法做好腹式呼吸,因此要将右手要放回下腹部,我 也只能同意。而当时我做准备吸呼是呈大字型,双腿会打开。我有感觉到他用1 根手指插 入我的下体,我认为他应该是从我大腿内侧的泳裤边将手指插入我的下体,因此我当场抓 住被告的手,并且问被告说「你在干嘛」,被告就跟我说「我失控了」,当下我很生气就 上岸,进去厕所里在LINE群组上向网友求救,我出厕所看到他在厕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 告说有二个选择,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个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说「对不起」、「到外面 去讲」等语); 另甲○於原审审理时则具结证称:我在106 年7 月24日至26日有到放呆潜水,向被告学习 自由潜水,而自由潜水就是不使用氧气筒,一口气的潜水运动。被告在我练习的最後一天 ,在练习闭气时,把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就是在我的肚脐到泳裤上方的位置,後来更在潜 水中心的游泳池中抚摸我的下体,而我现在无法肯定被告当时有无用手指侵入,因为被告 叫我呈现大字型的状态,叫我想着自己正在睡觉,我在水上晃着,我是浮着的状态,无法 确定被告的手指有无伸进去,但我肯定他有触碰到不该触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觉抓着他 的手问他在干嘛。而我之前觉得被被告不合理的碰触时,是感觉到被告碰到我的阴毛下方 之外阴部,虽然觉得怪怪的,但仍不敢确定,也怀疑会不会是水波的关系,就没想那麽多 ,直到被告又伸手过来被我抓住後,我问被告:「你在干嘛?」,被告说「我失控了」, 之後我就上岸,因为当时我很混乱,被告跟我说到外面去讲等语,核与卷附甲○於案发当 时在「人人有球练」LINE群组询问及求救之聊天记录相符。显见甲○虽就被告有无以手指 侵入其性器一节有所不确定,惟就被告确有触摸其下体隐私部位、侵犯时间、被告现场时 之反应、事後处置等情节则记忆清晰,指诉一致,如非亲身经历,当无法牢记所杜撰之情 节,亦不可能经过侦审一再反覆讯问,犹能为前後一致之陈述。 (三)又被告虽否认有触摸甲○下体隐私部位之行为如前述,然参诸被告亦供承甲○最後 下泳池练习准备呼吸时,其因为将手放在甲○下腹部的位置,手放置的位置比较敏感,会 较接近女性学员的下体,故有问甲○是否有让她感觉不舒服,甲○回应不妥,其就跟甲○ 说会将手改放到上方一点的腹部,但可能会影响到她进行腹式呼吸,甲○说试看看等语, 暨「当时那个练习过程约5 分钟後,甲○突然起身,说这样不好,我想可能是因为我手放 在她下腹部位置的事,她就跟我说这样她不要练了,然後她就去厕所,我当时觉得很奇怪 也跟着她去厕所并在厕所外等她,等她出来後我问她还好吗?她当时就去坐在大厅椅子上 说她头有点晕,过一会後她就问我要怎麽办,我当时觉得可能真的是因为我手放她下腹部 位置的事造成她不舒服,便一直跟她说对不起」及甲○出厕所後就坐在(椅子)那边,我 问她怎麽了,甲○说「现在要怎麽办」、「你要跟我去警局,还是我自己去报警」,我就 说「我们出去讲」,因为旁边很多人等情,而凡此诸节则与甲○所称「再次下水之後,有 向被告说请不要将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及「被告在厕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告说有二个选 择,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个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说『对不起』、『到外面去讲』」等语 一致,益徵甲○之指诉并非凭空杜撰;加以被告既与甲○为初识,又系教练与学员之关系 ,衡诸常情,教练因有其专业,学员对教练之指导通常不敢置喙,并保有一般礼节,而教 练於正常之指导结束後,一般教练、学员亦各自回归其所,若非被告前後2 次确有对甲○ 有踰越之举,何以甲○於最後1 小时下池学习前,会向被告提及勿将手置於其下腹部,且 於被告以将手放於上腹部,无法做好腹式呼吸为由而再度将手置放於甲○下腹部,甲○学 习未竟时即从泳池骤然起身,被告身为专业教练却未置一词;另依本院109 年1 月10日当 庭勘验之「S+潜水中心」监视器画面光碟,可知被告一直站在厕所门口外等候甲○,直至 甲○走出厕所後走向大厅,被告立即跟上去,甲○在大厅先是站着,被告站在甲○旁边, 继之甲○在大厅椅子坐下,被告即站在甲○面前,有时弯腰屈膝向前(面对甲○),与甲 ○交谈,大厅内及门口外有其他人,之後甲○起身,被告在前,甲○在後,分别走出「潜 水中心」等节,亦可知被告於见甲○入厕後,一反常情一直等候於厕所之外;又於闻甲○ 提及报警一事时,急向甲○道歉及邀甲○「到外面去讲」,此均与一般正常状态下教练、 学员之互动有异。 (四)另按证人陈述之证言组合,其中属於转述其听闻自被害人陈述被害经过者,固属於 与被害人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而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但依其陈述内容,苟系以 之供为证明被害人之心理状态,或用以证明被害人之认知,或以之证明对听闻被害人所造 成之影响者,由於该证人之陈述本身并非用来证明其转述之内容是否真实,而是作为情况 证据(间接证据)以之推论被害人陈述当时之心理或认知,或是供为证明对该被害人所产 生之影响,实已等同证人陈述其当时所目睹被害人之情况,其待证事实与证人之知觉间有 关连性,自属适格之补强证据(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2164号刑事判决意旨参照)。本 件依证人C女(即甲○之友人,真实姓名年籍详卷)证称:案发当时,甲○有跟我说,其 在训练时,被教练摸下体,她当时很害怕,因此有在LINE群组求救,请潜友帮她报案。过 几天我上班遇到甲○,觉得她没有精神,默默的上班,跟她案发前是外向爱讲话的表现不 太一样,而她一直过不了这个阴影,因此後来有去看医生吃药等语;证人B男(即甲○之 二哥)於证称:甲○在106 年7 月26日有打电话给我,跟我说他被人摸下体,我就跟甲○ 说如果有勇气就去提告,那如果觉得自己可以接受就息事宁人,当时甲○跟我说觉得很害 怕、压力很大,不知道该怎麽办,电话中的语气显露出非常惊恐,案发後我们回到老家有 见面,甲○就是一副有心事的样子,并且担心会造成我们的困扰,所以不太敢说这件事, 因此觉得压力很大,也不知道家里人会怎麽想,会怕父母觉得就是爱去冲浪才会遇到这种 问题,如果不去就不会发生这件事情等语;证人即案发当日在场之人刘辰言亦证称:我不 认识被告及甲○,而案发当时,我是刚好在潜水中心做自主练习,事後接到朋友私讯我说 LINE群组上有人在潜水中心训练时被侵犯,叫我去帮忙一下,我就去找到甲○,并且把甲 ○带到办公室安置,当时甲○的表情反应很惊恐、紧张等语;证人即到场处理之员警施柏 霖、陈伟诚则分别证称:当时接获报案,内容说被告是教练,案由类似性骚扰,当时甲○ 只有说被教练摸,表情很惊慌,我就没有追问下去,而将他们都带回派出所制作笔录等语 及甲○在潜水中心有提到教练怪怪的,她当下蛮害怕,看样子是被吓到讲不出什麽东西等 语,又甲○确曾分别於106 年7 月29日、8 月17日至林南诊所就诊,认甲○有出现忧郁、 焦虑与失眠及急性压力反应等症状;另於106 年8 月11日因急性创伤後压力而至马偕纪念 医院诊等节,凡此有林南诊所106 年12月12日林南诊字第2 号函及附件、马偕纪念医院诊 断证明书乙纸在卷可佐。而按所谓之「急性(创伤後)压力症」(Acute stress disorder ,简称为ASD ),往往系因一个人经历极度的创伤压力事件而且出现害怕、无 助感、或恐怖感的反应,而达到病态的程度,又症状系发生在创伤事件後的三天至一个月 内(参卫生福利部之「创伤/压力与精神健康〔卫生福利部心理卫生专辑18〕第8 至9 页 ),可知时序上亦与本案之发生时间(106 年7 月26日)相符,是前开证人之证述及相关 诊断资料,自均足为甲○前揭指诉之补强证据。 (五)综上所述,甲○之指诉堪可采信,被告乘在泳池内指导甲○练习自由潜水课程中准 备呼吸之机会,以手放置在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际,以手指先後2 次触摸甲○ 下体之隐私部位,破坏A 女所享有关於性、性别等,与性有关之宁静、不受干扰之平和状 态,其具有性骚扰之意图甚明。被告空言否认,暨辩护人以被告已30多岁,不太可能如年 轻人般看到漂亮女生即产生冲动及本件并无专业心理医师做证,甲○之忧郁因系接获传票 所致云云置辩,然是否有性骚扰之意图与被告年龄本即无涉,况「急性(创伤後)压力症 」与一般生活中之压力事件亦迥不相同,是被告及其辩护人所辩均无足采,本案事证明确 ,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 (一)核被告前後2 次所为,均系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之性骚扰罪。又被告基於 单一犯意,在时间、空间紧密相连之情境下,以相同手法接续以手抚摸甲○下体之隐私部 位,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 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应系接续犯,而为包括之一罪。 (二)公诉意旨认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1 条第1 项之强制性交罪。惟按刑法所处罚之违 反意愿性交罪或乘机猥亵罪,系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为 ,揆其外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 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而言;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所处罚之性骚扰罪,则指性侵害犯 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 条第1、2款所列之性骚扰意图,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违反意愿方 法,对其为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亲吻、拥抱或触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考 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体为泄慾之工具,俾求得行为人自我性慾之满足,後者 则意在骚扰触摸之对象,不以性慾之满足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 性自主权,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决定之自由,後者则尚未达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而仅破坏被害人所享有关於性、性别等,与性有关之宁静、不受干扰之平和状态;观其犯 罪之手段,刑法上强制性交或乘机猥亵罪乃系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以外,其他一 切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或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无性意思能力 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故违反意愿之强制性交罪、猥亵罪与性骚扰罪虽均出於违反被 害人意愿之方法,但前者非仅短暂之干扰,而须已影响被害人性意思形成与决定之自由, 且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例如强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诱起、满足、发泄性慾之行为亦属之 ,而後者则系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际,出其不意乘隙为短暂之触摸。各异其旨,不容混淆 。行为人基於满足性慾之目的,对被害人所为之侵害行为,苟於客观上不足认系为发泄情 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虽无处罚猥亵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 对被害人有关性之平和状态,不能谓无干扰,得论以性骚扰罪,固不待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号判决意旨参照)。 查本件被告既系利用在泳池内指导甲○练习自由潜水课程中准备呼吸之机会,以手放置在 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际,以手指先後2 次触摸甲○下体之隐私部位,且甲○当 时系身着比基尼式之三点式泳裤,案发当时则在泳池之深水区练习,倘若泳裤未紧着,必 因深水浮力而脱逸,从而在泳裤紧着之状态下,被告能否迳将手指侵入甲○性器并非无疑 ;况甲○於侦查中虽指诉被告有以手指侵入其性器,惟其後於原审审理中则陈称: 「我无 法肯定他当时有无用手指侵入,因为他叫我呈现大字型的状态,我是浮着的状态,无法确 定他的手指有无伸进去,但我肯定他有触碰到不该触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觉抓着他的手 问他在干嘛」等语,均如前述,显见甲○就此节前後之陈述已有不一,复遍查卷证亦无被 告有以手指侵入甲○性器行为之证据,本於罪疑惟轻之法理,自难以强制性交罪相绳。是 公诉人认应论以强制性交罪,尚有未洽,然其起诉之基本社会事实同一,是由本院变更起 诉法条适用之。 三、上诉之论断: (一)原审认被告罪证明确予以论科固非无见,惟原审认被告利用甲○练习准备呼吸,身 体处於放松如同睡着之客观情状下,接续以右手碰触告诉人性器,系犯刑法第225 条第2 项乘机猥亵罪,惟乘机猥亵罪与性骚扰罪间之差异既已经本院详述如前,且甲○虽陈称其 练习自由潜水课程中准备呼吸时,被告叫甲○想着自己正在睡觉等语,然此仅为身体应呈 如睡觉般放松状态之比谕,甲○从未称彼时其已睡觉或几近睡着,否则其何以仍能察觉被 告对之有不当触摸之举,显见甲○彼时并非处於「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 之情形」,被告亦未影响被害人性意思形成与决定之自由,仅系乘甲○不及抗拒之际,出 其不意乘隙为短暂之触摸,是原审之论断自有未洽。检察官上诉意旨以被告应成立强制性 交罪暨被告上诉意旨否认犯行,均既经本院详细指驳如前,自皆乏所据,惟原判决既有上 开可议之处,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以期适法。 (二)爰审酌被告为智识成熟之成年人,且身为专业教练收有费用,甲○亦系慕其专业技 能不辞辛劳远道前来学习自由潜水之技巧,讵被告却未珍视其间信赖关系,竟利用甲○於 水中进行准备呼吸练习之际,以协助练习为由而将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并乘甲○不及 抗拒之际触摸甲○隐私部分,使甲○身心受创,而犯後亦未能坦认其非,又未能同理甲○ 遭此伤害後,其身心、生活等所造成重大影响,所为实不足取,惟谅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审 理期间与甲○已达成调解,此有本院109 年度附民移调字第35号损害赔偿事件调解笔录可 参,并赔偿甲○27万元,告诉代理人亦到庭表示愿予被告缓刑之机会,兼衡被告自陈大学 毕业之智识程度、从事潜水教练、惟因本案遭停权,尚有稚子要扶养、另一个待出生、家 境小康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第二项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三)再者,被告之前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纪录表1 份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时意迷而触犯本件罪行,犯後虽仍未能坦承犯行, 然参酌告诉代理人前揭意见,暨被告已如数赔偿甲○,而被告稚子仍需父亲照养,且被告 亦因此事件而遭停权,是仍信被告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之教训,应已知所警惕,当无再犯 之虞,本院认本件所科之刑以暂不执行爲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宣告缓 刑2 年,以启自新。又本院审酌被告上开所宣告之刑虽暂无执行之必要,惟为使被告确切 知悉其所为对甲○所造成之身心之伤害,记取本次教训及强化其法治观念、尊重他人性之 平和状态,认有必要课予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条第2 项第8 款之规定 ,宣告被告应於缓刑期间完成法治教育2 场次,并依刑法第93条第1 项第2 款之规定,宣 告被告应於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期能使被告於受法治教育课程及保护管束期间,确切明 了其行为所造成被害人身心之伤害,并培养正确法治观念。另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开负担 且情节重大,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检察官自得向 法院声请依刑法第75条之1 第1 项第4 款之规定,撤销其缓刑宣告,附此叙明。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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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SSKKT1: 五楼水里跟甲甲互尻 08/16 13:02
4F:→ rockon15: 台女溺水又要怪教练罗 08/16 13:03
5F:推 callwilliam: 台男不意外 08/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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