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1210 (Nah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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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新法所称之身心障碍者
时间Fri Aug 5 14:48:55 2011
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即将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根据新法第5条
本法所称身心障碍者,指下列各款身体系统构造或功能,有损伤或不全导
致显着偏离或丧失,影响其活动与参与社会生活,经医事、社会工作、特
殊教育与职业辅导评量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之专业团队监定及评估,领有
身心障碍证明者:
一、神经系统构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关构造与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声音与言语构造及其功能。
四、循环、造血、免疫与呼吸系统构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陈代谢与内分泌系统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与生殖系统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七、神经、肌肉、骨骼之移动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八、皮肤与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原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根据旧法第3条
本法所称身心障碍者,系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
产活动功能受到限制或无法发挥,经监定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
之下列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为范围:
一 视觉障碍者。
二 听觉机能障碍者。
三 平衡机能障碍者。
四 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者。
五 肢体障碍者。
六 智能障碍者。
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 颜面损伤者。
九 植物人。
一○ 失智症者。
一一 自闭症者。
一二 慢性精神病患者。
一三 多重障碍者。
一四 顽性 (难治型) 癫痫症者。
一五 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因罕见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碍者。
一六 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障碍者。
前项障碍类别之等级、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障碍类别之项目,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依照这样的归类,感觉上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改变
原先以障碍的类别,改变为各种器官功能丧失所称之
有一种把被贴的标签撕下的感觉。(不知道有没有人跟我有相同的感受?)
新法仍有许多条文还未公布施行,固所有法条仍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为准
提供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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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151.119
1F:推 kevin1208:这已经改很久罗,只是还没正式实施而已.... 08/05 15:55
2F:推 LoIn:请问新旧法在这些条文有何不同吗? 感觉没太大特别之处.. 08/05 20:17
3F:推 LoIn:相反的, 新法的逐项列举会不会挂一漏万呢? 08/05 20:19
4F:推 b0204:有差阿 很多人的手册要被取消了 08/05 20:49
5F:→ jiunmoon:感觉更复杂......且更容易找漏洞申请,至於已经有永久的 08/05 23:24
6F:→ jiunmoon:是不太可能被取消- - 08/05 23:24
7F:推 ghost99:不可能被取消的,取消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政府相关单位自 08/06 00:06
8F:→ ghost99:打嘴巴?绝对是采 既往不究....但是有期限的将会用新的标准 08/06 00:07
9F:→ ghost99:检验之~ 08/06 00:07
10F:→ yan1210:这好像真的有点历史了 08/06 00:40
11F:推 b0204:永久的当然不会被取消阿= =一点都不复杂 去法规把这第五条看 08/06 08:00
12F:→ b0204:懂就了解内容了 他都说的很清楚 除了医生证明之外 还会派人 08/06 08:00
13F:→ b0204:去你家调查 观察 还要询问你身边的人 和你的环境 08/06 08:01
14F:推 miwako:其实我觉得他这样的分法还不错~ 08/06 11:48
15F:推 kevin1208:简单的来说:以前的障碍,医师说了算..... 08/08 12:52
16F:→ kevin1208:现在除了医师的诊断,含包含心理及社工的评估........... 08/08 12:53
17F:→ mirabilia:影响其活动与参与社会生活 --> 会不会有工作的都被取消 08/08 19:10
18F:→ yan1210:工作会不会被取消,好像还要再讨论吧! 08/09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