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eshan (晚上才找我下棋!!^__^)
看板Disabled
标题Re: [问题] 身心障碍者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Wed Jun 22 19:46:38 2011
你好!:) 版上大家好!:)
关於这个问题:
"有没有哪些法律问题是身心障碍的朋友们常遇到 或感到困惑的 或是想了解的?"
在下可以提供些许想法 For 现今"国家考试对於精神障碍的朋友 考用不一" 的问题
但是要先讲的是 在下只是提供 网搜的资料跟自己的看法....
要是哪里有错或者有偏误 也请版上大家指正 感恩不尽
以下 贴 我在这个版曾经发表的文章内容 供原PO和版上大家参考
"
我知道公务员任用法里面有明文规定
经医师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被任用
我本身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
我知道法律有规定 可是我不知道在哪里看到说
"经医师诊断精神病痊癒後,尚非不得任用"之类的文字
(出处在哪 还要再找)
同时 我也打电话过去考选部问过了
里面的人员说 只要有按时吃药 没发病 就可以被任用
所以...
我现在对於这个"考用不一"的制度跟规范就觉得无所适从
大大们 觉得我应该往着国考这条路走下去吗?!"
根据公务人员服务法第2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
尚未结案。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
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八、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公务人员於任用後,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後发现其於任
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
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又...精神卫生法 第22条明文规定:
病人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对病情稳定者,
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就学、应考、雇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
遇。
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第16条规定:
身心障碍者之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对其接受教育、应考、
进用、就业、居住、迁徙、医疗等权益,不得有歧视之对待。
公共设施场所营运者,不得使身心障碍者无法公平使用设施、设备或享有
权利。
公、私立机关(构)、团体、学校与企业公开办理各类考试,应依身心障
碍应考人个别障碍需求,在考试公平原则下,提供多元化适性协助,以保
障身心障碍者公平应考机会。
在下抛砖引玉...想请教原po和版上大家....
国家考试录取之後...关於精神障碍的朋友这部份
考试及任用的法规适用上 应该要遵从哪个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内容....
很明显跟精神卫生法第22条和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是相悖的
这三个法律该哪个法律 该优先适用??
不知是否原po和版上大大有否解答??0.0
以上
文章很长 感谢大家花时间 谢谢大家
※ 引述《coco00000 (小瓜瓜)》之铭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们目前正在针对身心障碍者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上权益之保障做整理
: 但光凭我们一己之力 总还是会有疏漏的疑虑
: 所以想在这边请教大家
: 有没有哪些法律问题是身心障碍的朋友们常遇到 或感到困惑的 或是想了解的
: 比方说 心智障碍者缔结契约的效力 或是 身心障碍者受家暴之处理...等等
: 都希望大家能跟我们分享 也请大家不吝指教...
: 以上 感谢大家^^
--
叶间洒落的光影参参差差,斑驳斑驳的,
糊了眼前的秋日午後。
风起,低喃着耳语似的,轻笑着拂乱了沉稳气息。
~
http://www.wretch.cc/blog/homesome99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195.216
1F:推 coco00000:原PO会与律师或法界人士再做讨论 如果有讨论出什麽想法 06/23 09:39
2F:→ coco00000:会再与大家分享唷^^ 06/23 09:39
3F:推 coco00000:另外...这是为了一场讲习所做的准备...所以真的很希望 06/23 09:41
4F:→ coco00000:大家可以踊跃提供您的想法 以造福更多身心障碍的朋友们 06/23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