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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自立生活运动种子培训营
时间Mon Mar 21 17:30:57 2011
自立生活运动种子培训营
目的:
谈到「自立生活」,社会主流观念仍旧停留在「自立自强」「凡事靠自己」的观点上,使得许多身心障碍者为了不仰赖他人,不成为所谓的「负担」,时时刻刻简化自身需求,生活大小事,举凡:如厕、盥洗、出门、甚至三餐,配合照顾者(亲属、看护或机构人员)的状态来过生活,相对地失去了自主权及自己的人生。本会所提倡的「自立生活」,强调以障碍者为主体,跨越障别的服务。鼓励障碍者从父母身边独立,有自我选择、决定、负责的能力生活於社区中,不论拥有多麽重度的障碍,都可以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
有监於此,於2007年2月集合了许多身心障碍者、对此议题关心的社会人士,共同成立了
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期许本会成立後,能够透过支
持服务、观念宣导,让即使是重度的身心障碍者,依然有掌握自己生活的权利,同时生
活在一般社区当中,而非封闭於原生家庭、教养机构,与社会脱节。
然而,本会成立三年来,推广「自立生活」的观念,面临许多现实的挑战。许多身心障
碍者虽有强烈的意愿自立生活於一般社区中,不仰赖亲属照顾,或於教养机构度过余生
,却得同时面临缺乏政府提供足够资源,如「经济安全」保障;各种辅具、无障碍设施
并未普及,国内人力支持又仰赖外籍看护,没有足够经济条件的身心障碍者难以负担,
使得台湾的身心障碍者要「自立生活」困难重重。
2007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旨在促进和保
护 全球6亿5千万身心障碍者权益。目标是确保身心障碍者享有完整 平等的人权、基本
自由,以及他们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应受尊重。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通过的第
一个主要的人权公约。
我国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第一项 条文中也明定:「主管机关:身心
障碍者人格维护、经济安全、照顾支持与独立生活机会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
等事项。」并在100年二月曾修第50条提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
办理下列服务,提供身心障碍者获得所需之个人支持及照顾,促进其生活品质、社会参
与及自立生活。为了督促政府落实法律条文,需要更多的夥伴参与其中,共同推动障碍
者自立生活运动,以达到提供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所需之支持服务落实。
因此希望透过自立生活运动种子培训营的方式,让自立生活运动与理念能在台湾各县
市发展。
活动时间:民国100年4月23日(六)~24日(日)
活动地点: 高雄市社会局无障之家
高雄市前镇区翠亨北路392号(高雄捷运-凯旋站)
报名对象:18~40岁,对自立生活有兴趣之身心障碍者
报名人数:10~12人(名额有限,敬请把握)
报名截止:民国100年4月20日
主办单位: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
赞助单位:中华社会福利联合劝募协会
官方网址:
http://www.vitality.org.tw/html/live20110423.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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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