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ju (宝贝猪)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分享] 四. 从受邀者角度看不曝光邀约
时间Fri Oct 5 14:40:20 2007
[四. 从受邀者角度看不曝光邀约]
[4.1 避免卷入情绪风暴]
从事业务工作, 经常需要约人, 扮演邀约者的角色, 也经常被邀约, 扮演受邀者
的角色, 正因为具备这样的双重角色, 所以对於'邀约'的看法, 比起一般人或许
更具包容性, 应对的身段更有弹性.
对於一个采用'不曝光邀约'方式的邀约者而言, 他本身可能是一个新手, 如何处
理一个'邀约'程序的观念还很模糊, 手法还很粗糙, 没有考虑到的细节太多了,
能够达到邀约的目的, 已算是谢天谢地, 怎麽期待他能够以更细腻的心思连带掌
控到後续的'会谈'安排呢? 对於这样的邀约者, 即使我是以'受邀者'的身份来面
对, 也不会把问题看得太严重, 更不会轻易地以'道德'入对方的罪. 对於
'被邀约的心情', 即使略感不快, 也会试着尽量控制住, 不会让它演变成负面情
绪, 进而影响到自己的日常生活的节奏. 对於之前相关文章当中, 许多回覆者或
推文者显然情绪失控了, 以相当不理性的态度在回应事情, 这种负面情绪一旦扩
散开来, 对於自己或是对於身旁周遭的人来说, 都是很危险的很糟糕的影响, 这
样的状况值得被关注. 这也是我之前为什麽要转录的文章10 - 90定律的理由.
[4.2 坚持拒绝的权利]
不管是邀约, 或是会谈, 受邀者要知道自己掌握着'拒绝的权利'. 要行使这个权
利, 甚至是可以不需要理由的.
如果受邀者觉得邀约的手法不对, 或是对於会谈的内容无法认同, 那就拒绝. 拒
绝很难吗? 是的, 我相信对於不习惯拒绝的人来说, 要拒绝一件事需要相当大的
勇气, 不过也正因为如此, 更显得'勇於拒绝'的可贵. 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基本
能力, 如果连保护自己的基本能力自己都放弃主张了, 那麽别人还能够帮你什麽
呢?
对於我的贴文, 板上似乎有人会用上某种很奇怪的逻辑, 匪夷所思的类比来批判:
"你只会批评受害者, 你在为加害者辩护, 你的说法就好像在怪受害者就是活该!
你的想法真是其心可诛!"
如果这些板友读到这里, 我相信你们是'好人', 但是好人不见得就有足够的理性
分析事情, 好人经常是'情感丰富'的, 建议你们可以再'心平气和'地去翻我的旧
文, 看看我是否曾经为所谓的加害者做辩护, 或是对所谓的受害者做过批评?
我一向主张: 对於已经发生的事, 应该受到关切的是把事情发生的因果用理性来
厘清, 接下来该如何处理对自己才是有利的? 而不是一昧地以情绪驱动, 寻求同
情, 抚慰, 因为这样事过境迁後, 以後遇到同样的事, 还是在重复历史而已, 根
本就没有跳脱; 更不会在伤口上洒盐, 追求那种刺激发作的快感, 从而造成更大
的伤害.
我承认我不是温情主义者, 我对於'受害者'所建议的, 一向就是看事情的角度,
处理事情的方法, 而不是同情, 安慰, 抚恤, 同仇敌慨的话.
当下能够拒绝的, 就大胆拒绝. 无法拒绝的, 其後必定要争取回来. 这要对於一
些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要有基本的常识, 如果这些自己可以做得到的, 自己都不
去做了, 那别人还能够帮你什麽? 实在就没什麽还可再说的了.
[4.3 法律保护权益]
这阵子在板上讨论得沸沸扬扬的, 是跟公平交易法以及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有关
的法条. 这是好现象, 如果大家都知道这些法条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并且在用
得到的时候拿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那麽对於直销公司以及直销商一定可以起得
了规范的作用, 双方的误解及伤害必定能够减少更多, 从而启动经营方与消费方
的良性互动循环.
如此一来, 动机不善的不曝光邀约, 自然也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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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FDS:这麽长 实在不好回 59.113.70.115 10/05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