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lvis ()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Re: [问题] 有没有人可以告诉我五千块可以买到多少菜
时间Tue Oct 2 23:55:14 2007
※ 引述《bobju (宝贝猪)》之铭言:
: ※ 引述《sibala (文)》之铭言:
: 以上论点既然有交集, 就暂且略过.
: : 「只要拉两个人进来 就可以轻松月入百万」 (您应该有看到这句话吧?)
: : 这是多麽可怕的想法 这样还不够老鼠吗 那到底要做到什麽才是定义上的老鼠?
: ^^^^^^^^^^^^^^^^^^^^^^^^^^^^^^^^^^^^^^^^^^^^^^^^^^^^^^^^^^^^^^^^^^^^^^^^^
: 这就是你这个对於'老鼠会'的认知被我质疑之处.
: 何谓老鼠会? 认知或许因人而异, 如果各说各话, 那就没有共通的标准.
: 我在这里引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老鼠会'的定义, 相信大家都不会有
: 异议.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http://www.ftc.gov.tw/
: 首页→法规及行政规则→行政解释→多层次传销事业→俗谓「老鼠会」之认定要件
: (摘要引用)
: 说明
: 二、 俗称之「老鼠会」,系指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多层次传销
: 事业,其参加人之收入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加入,而非来自从事推广或销售商品或
: 劳务之所得,而其商品或劳务之价格明显偏高或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严苛等为
: 不正当多层次传销常具有之特性。
: (引完)
: 相信到这里很清楚, 你要认定森青是不是老鼠会, 终究要从法律, 也就是公平交
: 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来判别是不是.
: 你或许对於森青的拉人手法不满, 对於森青的制度有所质疑, 但是你终究还是没
: 有弄清楚森青的制度是不是符合上述'老鼠会'的定义. 未审先判, 不走法律途径
: , 却试图以'道德'说混淆法律上已有的认知, 就是你的立论最有问题之处.
: 一家公司一旦被法律认定为'老鼠会', 该有什麽下场? 罚锾还算是轻微的, 情节
: 重大者,甚至要被命令解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 到这里很清楚, 指控人家是'老鼠会'是多麽可怕又严重的事.
: 之前有人表示: "你们这些自称正直的直销商不跟森青划清界限, 在这个事件上反
: 而避而不谈, 正是令直销一直被人怀疑的老鼠会的原因."
: 我的看法正好相反, 这种人云亦云, 对於直销半知不解, 立论又缺乏法令根据的胡
: 赖指控才是造成直销一直被人误会为老鼠会的主因.
: 请问, 这是谁该负责的事?
您以上所述没错,有时候的指控胡扯到不入流,常常还需要歪头想,是不是故意反串
但是我对您另外的意见有问题
之前提过"不曝光邀约"
消费者 = 被动者 , 不曝光邀约 = 主动者
而今
直销商 = 被动者 , 中伤者 = 主动者
主动者往往需要负担起较大的责任
而"不曝光邀约"的讨论言犹在耳
为什麽在"不曝光邀约"案例中
消费者就是注定需要先尽到责任,把关问清楚邀约直销商的问题,
毕竟反正没弄清楚,社会上迟早有人用不曝光邀约等手段拐骗你
中间还有人跑出来,女生被强暴也要检讨自己是不是不检点、爱走小路这样的结论
最後的大绝招则是,反正消费者在这里说尽一切不该使用不曝光邀约,
还是会有直销商使用,所以消费者不如不要在这里提这些了?
现在把同样的情境请教於您
是否被中伤的直销商自己注定要先尽到社会责任,把所有潜在会恶意中伤的消费者都过滤
让这些无理者永远没有机会中伤直销商?
又或者是不是直销商遭到中伤就是不检点,该检讨监督同业总事爱用非正当手段敛财?
那又是否,再怎麽澄清,还是会有人恶意中伤直销商
所以不如不要澄清了,反正直销商就是注定该被中伤???
现在把同样的情境请教於您
是否被中伤的直销商自己注定要先尽到社会责任,把所有潜在会恶意中商的消费者都过滤
让这些无理者永远没有机会中伤直销商?
又或者是不是直销商遭到中伤就是不检点,该检讨监督同业总是爱用非正当手段敛财?
那又是否,再怎麽澄清,还是会有人恶意中伤直销商
所以不如不要澄清了,反正直销商就是注定该被中伤该检讨???
: 这几天我所看见的景象, 就好像一堆暴民对一个疑似'嫌犯'的人你一拳我一脚, 还
: 大声呼喊: "细老鼠, 乎伊细! 乎伊细!", "你还在旁边看啥?! 还不过来一起打?!"
: 结果'嫌犯'有罪无罪还不知道, 既未被起诉又未被审判, 但是已经被一堆暴民的"
: 道德"定罪了, 你一拳我一脚打得奄奄一息. 接下来有人大喊: "夭寿喔, 打细人了
: 啊.", 再一哄而散. 伤害既已造成, 谁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警方要来调查, 当初
: 乱入打人的暴民拼命撇清关系, 当初高喊"道德", 结果行为却更像一群老鼠.
: 正因为在板上狂批森青的人, 没有一个对於其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只凭意气
: 之争, 就可以随便入人於罪. 这种近似於集体暴力的处理手法, 才是我最担心的
: 事.
: 这段敍述到此为止, 不知您有何高见可以赐教?
: 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其实根本就无需以'道德'来模糊焦点. 如果你要主
: 张'道德至上', 要呼吁大家一起来响应, 那很好, 请做得漂亮一点, 收得乾净俐
: 落一点. 千万不要引起一堆你始料未及, 控制不了的乱象, 到时候人还不知躲到
: 哪边去, 那就一整个逊掉了.
很多时候既不需要法律途径,也不需要道德作为焦点
只想请教阁下"原则"的问题
如果您在受责归属的判断上是如此的特别
还烦请阁下赐教
究竟是哪个原则能够做出这样的判断?
而回到原则,近似於集体暴力的处理手法,也是我担心的事
但是不知您如何看待
部分不肖直销商集体采用,并且互相说情掩盖的"不曝光邀约",
这样半哄半骗消费者的直销商群体暴力,有何看法?
--
修改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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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7.62.218
※ 编辑: ealvis 来自: 59.117.62.218 (10/02 23:59)
1F:推 bobju:这系列的回文我锁定的是'森青事件宜从法律入 59.105.45.42 10/03 22:42
2F:→ bobju:手, 而非泛道德化'. 有关'不曝光邀约'的议题 59.105.45.42 10/03 22:43
3F:→ bobju:, 恕我这边不再回应, 以免模糊讨论焦点. 59.105.45.42 10/03 22:43
4F:→ bobju:有关'不曝光邀约'的探讨, 我将另立主题把它 59.105.45.42 10/03 22:44
5F:→ bobju:谈清楚. 因为这个主题的标准更不一致, 纷岐 59.105.45.42 10/03 22:45
6F:→ bobju:更大. 59.105.45.42 10/03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