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makota (阿拉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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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美兆公司违反公平法及传销管理办法并处500万元罚锾
时间Fri Jun 1 12:07:32 2007
民国 96 年 05 月 31 日 第 1 则
美兆公司违反公平法及传销管理办法并处500万元罚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於本日(31日)第812次委员会议决议,美兆生
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於处理参加人终止契约时,扣除「作业手续费」、「
违约金」及「退货手续费」等非法定事项,及未以参加人原购价格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
劳务请求权,违反公平交易法(下称本法)第23条之3第2项准用同法第23条之2第2项规定;
此外,该公司於参加人加入传销组织时,未告知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未将参加人因退出
而生之权利义务订於书面契约、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退出退货,违反依本法第23条之
4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项、第12条第1项及第17条第1项
第7款规定,并处新台币50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美兆公司於办理参加人退出退货时,所使用之价值减损标准,系以人寿保
险之概念作为设算基础,并不符合本法第23条之2规定之「价值减损」概念,系以斟酌买回
标的(商品或劳务)本身所生之「功能上耗损」或「交易价值之贬损」为认定依据,故而,
该公司以非适法之「价值减损」标准作为扣减参加人退出退货之价值减损价额,核属构成违
反上揭法令规定;此外,美兆公司转嫁新光行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永旺财务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向其所收取「作业手续费」、「违约金」及「退货手续费」等费用,於办理参加人退出
退货时,予以扣减於参加人之退款价额中,亦属违犯上揭法令。
公平会复表示,美兆公司未将系争价值减损标准载列於参加契约书,亦无法证明其如何
确保参加人於加入时已受有效告知,核属违反管理办法第11条及第12条规定;美兆公司以签
订退货申请书作为参加人退出传销组织及退还款项之必要条件,核属创设法律所无之退出退
货限制,及以高额且非适法之价值减损标准作为参加人办理退出退货之扣除款项,造成参加
人预期行使退出退货权利将产生过钜损失,而无退出诱因,均属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
退出退货,违反管理办法第17条第1项第7款规定。
公平会最後表示,经审酌美兆公司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违法行为
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事业之
规模、经营状况及其市场地位;违法类型曾否经中央主管机关导正或警示;以往违法类型、
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後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与其他因素,论处美兆公
司新台币50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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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vpeace:@@昨天的公告?! 06/01 12:29
2F:→ Alamakota:不用问我位什麽知道了, 痟N是去公平会申诉退费的人 06/01 12:40
3F:→ lovpeace:A大~有没有办法整理文章说明一下?尤其是价值减损以人寿保 06/01 12:40
4F:→ lovpeace:险那一段~~关於这份约的价值减损美兆到底怎麽计算?@@? 06/01 12:41
5F:推 MomoyourLp:2182篇 看看吧 06/02 10:25
6F:推 lovpeace:推M大文,M大的申诉结果跟A大是一起下来的吗? 06/02 14:14
7F:→ lovpeace:刚刚看了M大其他文,深深感受到法律保护懂得使用法律的人 06/02 14:20
8F:推 MomoyourLp:我收到的函中有很多个案..应该是总结一起下来的吧 06/02 16:52
9F:推 AduAdu:你真的很棒 06/03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