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winu (阿雄)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Re: [问题] 多层次管理办法 第19条
时间Mon Mar 5 00:31:17 2007
L大说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网站(
http://www.ftc.gov.tw/)里有一段Q&A
我截录下来给大家参考(不知道有没有贴过......)
问: 传销事业对外招募传销商,於方式上应注意哪些事?
答: 多层次传销是藉由多数人构成的销售网路来达到推广商品或劳务的一种行销方式
,所以,招募传销商便成为传销事业拓展业务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传销商」
在公平交易法或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的名称是「参加人」,而公平交易法第八条
则针对「参加人」做了定义,即「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画,推广、销
售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或是「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於累积
支付一定代价後,始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所
以,符合以上两种定义的人,就是法令规范的参加人,也就是通称的「传销商」
、「会员」或「贵宾」。招募参加人首先要注意到的是招募的方式,管理办法第
19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使大众可得知之方式招募参加人时,
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为之。」管理
办法第20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宣称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绍他人加
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
,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使一般民众於
加入传销事业前能获得正确的讯息,而不是在到公司面谈或报到的时候,才发现
从事的工作是事先所不知道的传销活动,也不致於有「只要加入传销组织自然就
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错误观念。
相关条文:
公平交易法第8条、第23条;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9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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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twinu:好像跟我原本要讲的不大一样......当作参考好了...... 03/05 00:34
※ 编辑: ttwinu 来自: 218.168.80.47 (03/05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