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kdmaf (皮皮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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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做传销得担起历史的包袱,再将它慢慢卸下
时间Thu Feb 8 08:32:52 2007
※ 引述《vdan (人总要离别)》之铭言:
: : 商德约法条文
: : http://www.dsa.org.tw/law.html
: 恕删
: 请问是不是只要是直销协会的公司的销售人员和公司
: 就必须遵守这个条文呢?
: 我看到一些东西
: 2.1 禁止行为 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这应该是指在销售过程中。
比如不具某种效果而夸有该效果。
明明过期却说未过期。
明明大家都卖建议价,却故意打好几折来卖。
诸如此类所谓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这一段应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 2.2 表明身份 开始介绍直销计画时,直销人员即应自动向潜在的顾客
: 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拜访的目的。在聚会
: 销售中,直销人员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这一段的立意应该就是说。
当你邀约的对象来的时候,就要表明身份,开始介绍直销计划。
所以说,怎麽邀约那是个人的问题,和这条法规本身并没有抵触的问题。
本来我们讲的「开门见山」也是说人来之後,就必须表示自己的目的。
2.2条很明显的可以看得出来,他并不限制任何的邀约方式。
但是所要求的是,一但邀约对象到达直销商所位於的公司或是个人办公司及
欲推广直销计划的场合时。就不需要再隐暪任何的事情。
所以基本上和最近在讨论的「曝不曝光邀约」的问题也没什麽关联性。
: 小弟有些疑问 假设该直销协会的成员(公司及销售人员)必须遵守这个条文的
: 前提下
: 1.这样的话那所谓的不曝光邀约 是不是说
: 就是可以先邀约顾客或是同学朋友 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EX:吃饭 )
: 然後当这些事情做完之後 还没有解散之前 开始2.2条之行为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对一半的。
基本上就是到某目地的就要说明来意。
不过在我们邀约的过程通常不会只讲吃饭就是了。
一定会像说:「出来吃个饭,顺便聊一些好康的。」
聊好康的才是目的。也符合不曝光邀约中所讲的不欺骗的精神。
: 2.可以邀约到某地先做其他目的 当顾客或是同学朋友到达时
: 取消原先的目的 然後开始2.2条之行为
这个并不建议。
原先的目的还是必须达成。
因为就算是不曝光邀约也不能欺骗。
: 3.可以邀约到某地作某事 然後同时进行着销售之行为
: (EX:口头约吃饭 而同时吃饭和销售产品)
这是三种情形中比较理想的。
: 请问以上三种情况哪些情况是有违反2.2条之规定?
: 请各位先进为小弟解决疑惑 谢谢
三种情况中第二种是比较有违反的意味。
当然虽然是直接说明来意可是目的不尽相同。
比较好的做法是原始目的要完成而同时做到推广业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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