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inicutie (迷你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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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DI被罚-转录自传销帝国电子报
时间Wed Nov 24 04:26:01 2004
(口永)康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公平法
以下以“永”代替(口永)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於本(18)日第680次委员会议决议,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永康公司)於参加人终止契约时,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未拆封」商品,未斟
酌商品之交易上特性与功能性,仅依购货天数之多寡计算商品减损价额,违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条之2第2项规定;另於与参加人所签订之书面契约,未依规定载明多层次传销
相关法令、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及特定违约事由与其处理方式,违反依公
平交易法第23条之4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第14条及第18条规定,
爰命其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150万元罚锾。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永康公司於办理其参加人之诸多退出退货个案,其至少於91
年、92年及93年初於参加人终止契约,买回参加人所持有「未拆封」商品时,所依据之
价值减损标准,仅单纯以购货天数之多寡做为计算商品价值损减之唯一条件,而未依其
所销售之诸多商品类别,考量不同之商品特性,推估合理及客观之商品价值减损。且查永
康公司各类商品之保存期限皆在2年以上,尤其「仪器类」产品并无保存期限之限制,依
永康公司所订定之标准,「未拆封」之诸类商品凡自订购日起算历15个月(即1年3个月)
以上,价值减损即为100%,而断为已无交易上之价值或
完全丧失其应有之功能,而未斟酌实际个案中,可能影响商品本身功能之减损、使用情
形、保存情形、交易可能性及各项商品特性等变动因素,率以单一条件认定减损价额成
数,且对於减损成数未能提出客观合理依据,核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2规定。末查
,经本会人员赴永康公司主要营业所实施业务检查,查悉其事业手册及事业商暨契约书
之内容,未载明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及特定违约事
由与其处理方式,核已违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4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2条
第1项、第14条及第18条规定。
公平交易委员会最後表示,经审酌永康股份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之动机、违法行为
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续期间、违法情节及违法後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情,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41条前段及第42条第2项、第3项规定,命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
150万元罚锾。
大头仔的话
这次是永康公司第几次被处分?大头仔只能告诉你肯定不是第一次!
第447期大头仔向大家透露MDI公司的某些前直销商自己出来开公司,指的就是
「罗瑞那生技」,位於台北市长春路上。大头仔两天前过去看了一下,觉得该
公司文化与MDI非常类似,因为许多的年轻学生族群都投入了组织的经营。改天
再向大家详细介绍!
http://bbs.1111.com.tw/groupItem.asp?gNo=14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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