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nelight (有事业心的请看)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情报] 新闻稿:楚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案
时间Thu Jun 19 16:10:57 20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於本(十二)日第六0五次委员会议决议,多层次传销事业楚丰科
技有限公司与参加人缔结之书面参加契约,未依法载明参加人退出传销组织或计画之条件
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事项;未依法订定参加人特定违约事由,违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三条之四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十八条规定,命其自处分书
送达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三十万元罚锾。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依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多层次传销事业於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及计画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
复依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其内容除另有利於参加人之约定外,应包括参加人得
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解除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
加人退货之申请,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
费用,另参加人於解约权期间经过後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终止後三十日
内,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等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又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将该条各
款事项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并订定处理方式,是楚丰公司实施多层次传销,即应依前揭
规定与参加人签订书面契约。本案经公平交易委员会派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
楚丰公司营业所进行业务检查结果,发现楚丰公司在业务手册所订「会员业务规范」及
与参加人所签订之契约书中,并无记载参加人退出退货之规定,又查该公司於参加人退
货时所提供退货(费)申请书内容,亦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订参加
人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该参加人原购价
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其所持有之商品等规定,并不相符,是楚丰公司业已违反多层次传销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另该公司未在前揭业务手册及契约书记载参加人特定违
约事由,亦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足堪认定。
公平交易委员会最後表示,经审酌楚丰公司之行为动机、目的、营业规模、对交易
秩序影响及犯後态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前段规定,命其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三十万元罚锾。
大家选择传销公司...要小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30.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