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ingleaves (风舞落叶)
看板DirectSales
标题Re: [情报] 公平交易法
时间Wed Oct 23 11:44:01 2002
※ 引述《Coff (考菲)》之铭言:
第八条(
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事业及参加人之定义)
本法所称多层次传销,谓就
推广或销售之计画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
取得
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
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
而言。
前项所称
给付一定代价,谓给付金钱、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或
负担债务。
本法所称
多层次传销事业,系
指就多层次传销订定营运计画或组织,统筹规划传销行
为之事业。
外国事业之参加人或
第三人,
引进该事业之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者,视为前项之多
层次传销事业。
本法所称
参加人如下:
一、
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计画或
组织,
推广、
销售商品或劳务,
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
二、
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於
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後,始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
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
第二十三条之一(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
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
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
於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 损灭失之价值,
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
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
退出多层次传销
计画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
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
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二十三条之三(
多层次传销事业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限制)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
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
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二十三条之四(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有关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外揭露、
对参
加人应告知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影响参加人权益之禁止行为及
对参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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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这句话很鸟 ~_~
把文章依重要性着个色会不会比较好找好看啊
如果多此一举要告诉我喔 我d掉 =_=
真的比较好找好看的话晚上再着下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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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lyingleaves 来自: 140.114.66.69 (10/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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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obobian:这样很好 推荐!! 推140.116.110.208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