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看板DigiCurrency
标题Re: [交易] 请教合法节税问题
时间Fri Sep 22 11:01:56 2017
路过顺手回一下
底下这个函是我问的,居然在别人的事务所网页看到
我4月6日发问,4月10日就收到回文
个人不太认为国税局之前没有研究过比特币,不然不会有这麽明确的回文
发函的承办人我也跟他聊过了,他对比特币的看法很明确,就是数位虚拟商品
目前最多的苦主就是拍卖虚拟点数卡的卖家
国税局的难处,应该只是比特币的交易资料不容易掌握
我另外还有发一个文问来源所得扣缴问题,国税局这个研究了比较久
最後回我购买比特币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该扣缴20%
所以从事比特币交易,以营利事业为主体税务风险相对高了很多
至於有板友提到「境内」「境外」之区分,无实体产品可能跟实体产品的认定不同
财政部1031118台财税字第10304022020号令为,可以参考看看
核释国内营业人出售国外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之收入应课徵营业税
国内营业人出售
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该劳务系在我国境
内提供及使用,核属在我国
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
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将比特币视为数位虚拟商品课税合不合宜,个人不予评论
但我接触到的国税局人员,目前见解大同小异,其实不会模糊不清的问题
※ 引述《flylee (牛转乾坤)》之铭言:
: 国税局函释
: https://goo.gl/D8PEkm
: 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
: 贵事务所以电子邮件函询有关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 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等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 一、复贵事务所106年4月6日电子邮件(案件编号:1060406_000813_PMBX102)。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询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 经汇整该两单位意见如下:
: (一)比特币非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偿效力。
: (二)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於102年12月30日发布新闻稿,
: 声明比特币系属「数位虚拟商品」,营业人如接受比特币作为其商品之对价,
: 性质上似属以商品交换商品之交易行为,与金融业务或金融商品无涉。
: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於103年1月6日发布新闻稿,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
: 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
: 三、旨揭比特币既经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函复,
: 核认属数位虚拟商品性质,是以,营业人销售数位虚拟商品并收取代价者,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前段规定,
: 核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又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营业人
: 如有向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买入劳务者,
: 应由劳务买受人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第10条规定税率
: (目前营业税率为5%)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买受人如为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
: 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 倘系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取数位虚拟商品为对价者,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 第18条规定,销售额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适用委托代销乙节,应就个案事实查核审认,请提供具体案例
: (如合约书、事证等资料),迳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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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DigiCurrency/M.1506049319.A.FAC.html
1F:推 DarkerDuck: 就跟Uber一样啊,买卖人都在国内,公司在国外无法避税 09/22 11:05
2F:→ DarkerDuck: 但假如交易所和另外一人都在国外,那应该就算海外所得 09/22 11:06
3F:→ Arens88: 需注意营利事业没有海外所得免税额 09/22 11:09
4F:→ DarkerDuck: 没错,所以国税局会抓买海外广告没缴20%境外税 09/22 11:11
5F:→ DarkerDuck: 一般人应该是不会开公司专门做这方面交易啦 09/22 11:12
6F:→ a2935373: 应该不会抓另外一人 要盯盯交易所而已 不然太难搞 09/22 15:50
7F:→ a2935373: 直接汇款就另当别论 09/22 15:52
8F:推 jgj12321: 虚拟商品(X) 商品货币(O) 09/23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