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n1019 (仙仙)
标题Re: [交易] 请教合法节税问题
时间Wed Sep 6 10:18:35 2017
板友大家好,
前面的讨论串主要都是以个人为单位来看,
想请教如果是以公司为个体呢?
今天我们公司做了一个投资,
买了电脑机台架设在台湾,(劳务提供地:台湾)
进行挖矿动作,(厂房设备等在台湾,进行"生产(挖矿动作)")
那这样的劳务所得(比特币)要怎麽认列呢?(or这样的收入在税法上要怎麽认列?)
一般的情况我们买卖都有对象(公司等),我们可以取得发票做为凭证当课税主体,
但是今天比特币的状况是没有对象你就"凭空"收到比特币
(就算有流水号之类的在台湾应该也不承认这样的凭证吧?)
这样的"投资收益"要如何去定义他呢?
※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 引述《flylee (牛转乾坤)》之铭言:
: : 国税局函释
: : https://goo.gl/D8PEkm
: : 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
: : 贵事务所以电子邮件函询有关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 : 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等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 : 一、复贵事务所106年4月6日电子邮件(案件编号:1060406_000813_PMBX102)。
: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询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 : 经汇整该两单位意见如下:
: : (一)比特币非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偿效力。
: : (二)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於102年12月30日发布新闻稿,
: : 声明比特币系属「数位虚拟商品」,营业人如接受比特币作为其商品之对价,
: : 性质上似属以商品交换商品之交易行为,与金融业务或金融商品无涉。
: :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於103年1月6日发布新闻稿,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
: : 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
: : 三、旨揭比特币既经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函复,
: : 核认属数位虚拟商品性质,是以,营业人销售数位虚拟商品并收取代价者,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前段规定,
: : 核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又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营业人
: : 如有向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买入劳务者,
: : 应由劳务买受人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第10条规定税率
: : (目前营业税率为5%)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买受人如为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
: : 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 : 倘系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取数位虚拟商品为对价者,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 : 第18条规定,销售额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
: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适用委托代销乙节,应就个案事实查核审认,请提供具体案例
: : (如合约书、事证等资料),迳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洽询
: : --------------------
: : 大略来看
: : 公司行号在台湾"卖"比特币要缴5%的营业税
: : 公司行号跟国外的公司"买"比特币要缴5%的营业税
: : 有时候可以免缴,如果 "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 : 至於个人呢 ?
: : 免缴营业税了! 因为税法在 今年的6月14日修了 (uber条款)
: : 第 2-1 条 (新增)
: :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
: : 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不适用前条第三款规定
: : (白话文:自然人不用缴了、是国外的那个公司要缴)
: : 一般而言,如果获利的额度太大,你从国外汇回国内的金额超级高,
: : 我想你还是乖乖申报海外所得,就是个人基本所得超过 670万课20%的那个公式,
: : 我猜国税局大概就会让你过了。
: : 但如果你有超大额汇款汇入国内,
: : 想要免缴税,我想成功的机率接近零
: 我认为有几个概念应该要分清楚:
: 1. 国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到国内
: 2. 国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到国外
: 状况 1. 很确定会有适用营业税问题。
: 状况 2. 所得应该算在境外。应该用「境外所得」
: 而我买卖虚拟货币通通在国外交易所解决,个人认为是 2.。
: 国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跟从国外数位商店买卖数位游戏、iTunes 有版权数位音乐
: ... 差别是:
: a. 买数位游戏、音乐最後一定得安装到国内电脑才能用,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境内销售
: 货物或劳务」,依此理论基础,科营业税理所当然
: b. 买虚拟货币,但是存到国外交易所的国外帐户,我压根甚麽东西都不需要进到国内。
: 我是境外买了数位商品,但商品从头到尾都没进到境内啊!!
: 海外所得又有分几种情况
: a. 海外「劳务」所得
: b. 海外所得但是不是「劳务」所得:很有可能要科税,就您提的 670 万公式
: 因为根据国内某些机关的解释,买卖虚拟货币所得是「劳务」所得,要缴税也是缴给别的
: 国家不是缴给台湾。
: 海外「劳务」所得目前不用科税,这是请教过国税局人员的,应该问题不大
: 个人问过国税局人员,由国税局人员亲口确认的:
: 1. 买卖虚拟货币获利,目前归类於「劳务」所得
: 2. 用国外交易所、国外帐户买卖虚拟货币,属於「境外」所得
: 3. 「境外」「劳务」所得,目前不需要科税,并不适用那个 100 万以上申报, 670
: 万以上扣税的公式
: 4. 虚拟货币目前国内法规「未定义」「未统一」「未厘清」的地方太多,一切等未来
: 中央机关说了算
: 5. 国外法币(如美金)--> 买虚拟货币(国外帐户) --> 虚拟货币(国内帐户)
: --> 换回法币(如台币):不算汇兑
: 6. 国内买卖虚拟货币,获利要科营业税
: 其中 1-5 是同一位人员告诉我的,6 是另外一位人员告诉我的
: 所以小弟目前做法:
: 国外交易所买卖虚拟货币,资金与货币都在国外帐户:目前先当境外劳务所得,不申
: 报
: 国外交易所获利汇回国内:小弟就境外帐户全买 ETH,然後国内卖掉换回台币。如果
: 中间没有价差,小弟就不报税
: 简化:
: 挖 ZCash 送到国外交易所,国外交易所卖出赚钱:海外劳务所得,不报税
: 国外帐户法币买虚拟币,虚拟币汇到国内虚拟货币钱包,然後国内交易所贩卖换回法
: 币:若没有价差获利,就不报税
: (所谓没有价差,比如 境外 100USD --> 境外等值 bitcoin --> 境内 bitcoin -->
: 境内 100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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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reg7575: 课全额就好啦 09/06 11:31
2F:推 flylee: 从一堆解释文来看,你用电玩的「虚拟宝物」去看就好了 09/0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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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a2935373: 其实换成实体物品也不会相去太远 你今天做出某商品 09/0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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