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ween (涡虫)
看板Dietician
标题Re: [请益] 营养师180学分换照的问题
时间Tue May 17 21:39:35 2011
营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404016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8040329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
第一条 本办法依营养师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领有营养师证书,且未有营养师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者,
得申请营养师执业登记。
第三条 营养师申请执业登记,应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文件并缴纳执业执照费,
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执业执照:
一、 营养师证书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後发还)。
二、 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 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五、 执业所在地营养师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六、 完成第八条第一项各款继续教育之证明文件。
-----------------------------------------> 这就是6年180学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检具前项第六款规定之文件:
一、 领得营养师证书五年内申请执业登记。
(考到营养师後,五年内执登不需学分证明)
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营养师证书,且於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五年内申请首次执业登记。
(94.4.8前考到营养师者,99.4.8前执登不需学分证明)
三、 营养师歇业後重新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期,未逾原执业处所执业执照
所载应更新日期。
(如第一次执登是94.5.1,执登到期日是100.5.1,在此之前重新
执登均不需附学分证明,但过了100.5.1,就需付学分证明)
营养师申请执业登记,其依第一项第六款所定继续教育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申请执业登记前"一年内"接受第八条第一项各款继续教育课程积分达"三十点"以上
之证明文件代之:
一、本办法施行後,领得营养师证书逾五年,首次申请执业登记。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营养师证书,且逾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请
首次执业登记。
三、营养师连续歇业期间逾二年。
A. 94.4.8前取得营养师者---
94.4.8前已执登者,在94.4.8均统一换照,执照到期日均为100.4.7
99.4.8後才申请执业登记,需附一年内30学分证明,执照到期日为执登日+6年
B. 94.4.8後取得营养师者---
取得营养师证书日+5年内执登,不需附学分证明
取得营养师证书日+5年後执登,需附一年内30学分证明
执照到期日为执登日+6年
以上提供给大家做参考,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再请大家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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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99.106
1F:→ ilween:之前公会通知换照时有说,若执照到期前来不及积满学分 05/17 21:42
2F:→ ilween:可以先停业,等修满後再重新执登,就不会被罚钱 05/17 21:42
3F:→ ilween:但一定要在执照到期前去换照,超过到期日就会被罚钱 05/17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