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ruru (闭关中)
看板Dietician
标题Re: [工作] 营养师们注意!一间恶质的生技公司 千万 …
时间Mon Aug 18 20:25:16 2008
以下是有关就业保险失业给付部分的相关知识
虽然跟营养无关,但是我想大家会需要知道
若是版主觉得po在版上不妥,请告知,我会自D
失业给付是属於"就业保险"的保险给付,适用对象看这里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4888
基本上劳工保险跟就业保险已经是强制加保了,只要您是一般劳工的话应该都是有的
※若有薪资单,单上会注明劳、健、就保扣款项目。
其他查询方法:1.持印章身分证至各县市政府劳工局/处临柜查询
2.凭
"自然人凭证"上劳保局网页查
3.申办
"劳动保障卡"(可以看到你已经提缴了多少退休金)
并不是失业就有钱领,保险设立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失业者在未找到工作期间的生活
失业给付请领条件:
1.非自愿离职
2.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一年
3.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
4.向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因此失业给付也仅是给您失业前平均月投保薪资的60%,虽可领6个月
但需是
"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的前提下找不到工作,且每月都需失业再认定
也就是一次发一个月,下个月要再领需是有证明您真的有找工作却找不到
详情,请至各地就业服务站洽询或拨
0800-777-888
全省各地都有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查询您所在的县市就服机构请上
http://www.evta.gov.tw/content/list.asp?mfunc_id=45
此外
非自愿性离职定义如下:
1.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满6个月以上
2.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而宣告离职
3.因劳基法第11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13条但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报主管机关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
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
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
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20条: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十六条
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
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另外,法律上是
没有"试用期"这回事的,即使雇主跟劳工有约定也是无效。
所以不得以此规避资遣费(若投保单位适用劳基法,
资遣费计算请查劳基法第17条)
若是薪资单上所订的薪资跟当初雇主录用时所谈条件不同、或工作与应徵项目不符或雇主未
依规定为劳工保劳、健、就保,提缴劳工退休金皆可向
当地县市政府劳工局检举。经查证属
实须补缴费用及罚锾金额
若是公司不愿开具非自愿性离职证明给劳工,仍可申领失业给付
因1.可请当地县市政府开具服务证明
2.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时自行切结
以上均为非专业人员的不负责任报导,若有问题请洽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或县市政府劳工局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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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212.76
※ 编辑: moonruru 来自: 59.104.212.76 (08/18 20:27)
1F:推 tsen:感恩阿!营养师在这个部份的知识都不足! 但这些非常重要阿!!! 08/18 23:45
2F:推 liyen:OK的 09/0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