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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推理课堂5 - 变态心理在犯罪中的体现
时间Mon Aug 25 02:14:46 2008
变态心理在犯罪中的体现
文:李孝莉
在正常犯罪中一般罪犯是以达到目的为主,变态罪犯也一样,但变态罪犯的目的与一般
罪犯的目的大不相同。如果称普通的刑事罪犯的犯罪为一般犯罪的话,那麽变态罪犯的
犯罪应属於过度犯罪。举个例子来说:一般杀人犯杀人之後大多会惊慌,甚至来不及整
理现场就迅速逃逸,但变态罪犯却对被害者进行过度杀害,就是对屍体进行破坏。这在
常人眼中是不可理解的,但作为变态罪犯的想法却很正常,因为杀人并不是他的目的,
他的目的是对这个“人”(主要指身体)进行破坏。为了这个目的他可以牺牲其他目的
。这种过度犯罪在现实犯罪中很少见,但也能遇见的。下面对这种犯罪做一下归纳。
杀手归类:
一: 复仇者
这类人大多不计较後果,尽管随着人越来越理智,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为了仇恨而犯
罪的人。这类人在杀人的时候往往是为了让受害人作出对杀人者某种补偿而进行犯罪,
这些补偿有的是可以用死亡来弥补的,有的是必须用过度杀害来弥补的。对屍体支解(
不包括一般犯罪中的毁屍),或把屍体焚烧等。当然复仇者不一定非得杀人,但值得肯
定的是复仇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把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加之被害者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复仇者包括潜意识中的被迫害者,这些变态杀手,往往认为自己受
到了其他某一人群的轻视,人群的概念可能包括某一性别,某一职业,某一种族,甚至
某一地区。变态杀手针对这些被杀手认为是伤害他的人群进行报复的手段与决心是另人
发指的,也是危害最大的。
二:支配者
支配者的犯罪动机比较模糊,总的来说是为了满足自己支配的欲望。在他们眼中自己有
权利也有权力对被害者进行支配。进行支配包括对被害者的精神,行为,肉体,生命进
行支配。由於这类支配者在变态杀人案件中的比例以及性质都很特殊下面做一下详细说
明。
1.对被害人精神支配。这种犯罪往往针对某一人。罪犯认为被害人的精神世界中应当只
有罪犯,而不应当有其他东西,为了强化这个概念罪犯需要不断对受害者强化你属於我
的这个意念。并认为这个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关心。这种罪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无法接
近被害人的精神世界,而需要把自己的精神世界强加给别人。
2.对被害人行为,肉体支配:这种犯罪就是简单的占有欲望,对被害人的渴望超出了支
配力量。某些强奸算此典型,例如:美国有一系列案件(具体记不清了)罪犯喜欢把女
性身体进行一些变态活动(此处略),尽管这些活动实际不能获得性快感。但这些人的
意识中身体应当属於他的,这些行为是体现他权力的一种象徵。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往往
是好男人。这些罪犯中的一部分罪犯有喜欢收集武器,纳粹勳章的习惯。但这类罪犯容
易受情绪波动的影响,被害人的行为如果能和罪犯产生共鸣(例如:一起犯罪中被强奸
妇女说自己的丈夫正在进行碍症治疗,恰巧罪犯的哥哥也是)的话,罪犯就有可能放弃
犯罪。
3.对被害人生命支配:这类变态比较少见准确的说他们认为被害人的生命是不属於被害
人的,而属於能支配他们的人--就是罪犯。这种罪犯比较没有同情心很少能放过对方。
三:需求者
这类罪犯往往是具有某种需求,他们纯粹的变态,小弟的智商只能猜测一,二。典型的
罪犯是爱德华盖恩。依靠剥去其他妇女的皮肤来满足自己对母亲的思恋。这种犯罪中罪
犯往往活在自己的思维中,他们没有世俗人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他们眼中自己
制定自己的观念,对於这种罪犯我是同情的也是不理解的。
四:其他
还有一些变态犯罪没有目的,没有理由。但他们肯定都有自己内心的世界,他们内心的
世界决定着他们如何去变态。
<<转自九天之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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