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dinxp (阿橘)
看板Detective
标题Re: [问题]有栖川有栖的"魔镜"谜底 (未读勿入)
时间Thu Jul 13 22:07:30 2006
※ 引述《fifth ()》之铭言:
: 请问为什麽空知要把屍体的头及手掌切掉呢
: 书中说是为了隐藏屍体的真正身分(第335页)
: 但隐藏屍体的身分对他又有什麽好处呢
: 毕竟在他的诡计之中 屍体的身分并不重要
: 这个地方我一直看得不是很懂 麻烦有人可以帮我解答一下
: 谢谢罗~
: ---------------------------------------------------------------------
: 简单的说,我是要问凶手肢解屍体的动机啦~
今天我把这本作品看完,依习惯,就会到版上来搜寻大家的心得
很遗憾,真是冷门,只有两篇,第一篇就是引用的内容
而第二篇也有一部分在回答第一篇的问题
然而,第二篇的作者似乎误会了第一篇作者的问题
进而解释肢解尸体是为了隐藏死者身分
看看我所引述之内容,显然fifth想问的是:
「为什麽凶手要隐藏尸体的身分?」即引述第三行所言
但最後一行的「简单的说」反而不像他真正要问的问题
也难怪第二篇作者板友会误解其意
以上是看完两篇的心得
还是回到引述的问题,其实我也非常好奇
为了能够弄清楚凶手隐藏尸体身分的原因
我将解谜篇,也就是空知和小桑兄弟在别墅的对话,再看了三次
当然,指的是空知行凶的部分(P.321~337)
只能说…
愈看愈头大…愈看愈生气
: 小桑龙「…可是,不论那具尸体是新一的,还是健一的,结果都是一样…」(P.322)
此句让我第一次感觉到,确实,似乎无论尸体是谁,结果都是相同的
不过这只能说是一个模糊的感觉罢了
: 小桑龙「我认为你的用意是将健一的尸体运到余吴跟新一的尸体交换,警方就会将余吴
: 当成是健一被杀害的现场。」(P.325)
本句话几乎是空知不在场证明诡计的核心,利用这样的手法,使得空知可以杀了
「三个半小时车程外」的健一,非常精彩,使用「认错命案现场」的不在场证明诡计
: 他将原先放在浴缸底部新一的尸体拖出来,暂时放在餐厅。然後再将被砍去头、手
: 的健一尸体以和新一原先相同的卧姿,放入浴缸。(换段)终於大功告成。(P.328)
这是节自对於空知行凶的一段描写,且是最关键的一部分
但这里似乎没有讲到关於浴缸的锯痕,让我有些不满。只说把尸体换过,就走了
健一是在平石被肢解,那麽这里的锯痕当然是另外再布置,但竟然没提
我原来还以为新一的尸体也被依样葫芦地锯了头、手,所以会有锯痕
但从上面描述,显然新一是直接被拖出浴缸
既然这己经解谜部分的行凶描述,竟然略过布置锯痕的部分,着实令我疑惑
尽管後来有提到将别墅布置成真正的命案现场… 这是一点小牢骚…
接下来出现的对话才真让我感到莫名奇妙,小桑兄弟的交错发言(P.335):
: 「可是最初是基於什麽理由一定要将尸体放在浴室呢?是因为要把头颅和手掌砍下来吧
?」
我觉得这句的因果有瑕玼,在哪里砍都可以,只是浴室比较适合,并非一定要在浴室
: 「可是为什麽一定非得在浴室肢解尸体呢?」
: 「这一定是为了要利用浴缸边缘留下来的锯子齿痕吧…」
这两句的因果没有问题,因为要留下锯痕,所以在浴室的浴缸肢解
可以见得,肢解的目的除了隐藏死者身分,还有强调该处是做案现场的功能
: 「只要把头砍下来就行啦!」
: 「真的只要这麽做就够了。」
: 「然後顺便把手掌也砍下来。」
不知所云…这两兄弟…
: 「为了想要隐藏尸体的真正身分所以要在浴室肢解尸体。」
: 「因为要引来警察……」
: 「因为必须隐藏尸体的真正身分--」
: 「因为要把尸体丢在浴缸里……」
: 两张马脸在空知面前重叠着,交叉式的对话让空知头痛欲裂。
头痛欲裂的人是我吧…
这小桑兄弟真的是侦探出身的吗,怎麽讲话这麽没有条理
至此我还是看不出为什麽要凶手要隐藏死者身分
应该这麽说
如果空知不把健一的头、手砍掉就作交换尸体
使得警方看到「所谓」案发现场时就知道死者是健一
而新一下落不明
这样的情况究竟对会空知产生什麽威胁呢?
花了这麽多篇幅在肢解身体隐藏身分上
想必是有重要的原因吧
但老实说,我真的看不出来有什麽决定性的因素
换句话说
因为 要隐藏死者身份 所以 肢解死者身体
因为 要??? 所以 隐藏死者身分
其中???部分就是我所谓决定性的因素,但我想不出来
以致我的理路变成
因为 要??? 所以 肢解死者身体
理路不通,我想不出为什麽要肢解身体
整个对话的论证老是绕着浴室,肢解,以及隐藏身分在跑
或许,若死者身分确定,可能会使诡计被识破的机率增加
但究竟是怎麽增加,又增加的幅度是否够大
请有看过的板友帮我解答吧 <(_ _)>
最後再引用令我觉得最无言的一段描述
: 而且,将尸体放入浴缸的理由就是为了要让警方无法辨识出尸体的真正身分…(P.336)
…
: (继前句)为了让尸体的真正身分无法被辨识出来,所以一定要在浴缸里肢解尸体。
也就是说如果在别的地方…
更糟的是下一句就作结论了
「肢解尸体的理由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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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ifth:终於有人也发现问题了 XD 07/14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