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stfox (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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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 报载女巫店业经市府告发勒令搬家,与事 …
时间Sun May 22 15:38:35 2011
1F:推 kkbkk:这就回到如何定义使用类组的部分,依照土管第五条的规定文康 05/22 11:08
2F:→ kkbkk:设施确实可以存在於住3-1,那就讨论女巫店是否属於文康设施 05/22 11:09
3F:→ kkbkk:中的音乐厅或其他文康设施,或许行文至都发局请他们解释。 05/22 11:10
4F:→ kkbkk:但还有一部份是女巫店当初登记的项目呢?在工商登记时所登记 05/22 11:11
5F:→ kkbkk:的项目又是哪一类组? 05/22 11:11
回应k大的问题 我去查询商业司的公告登记
发现女巫店商业登记大多偏向餐饮业的部份
经济部商业司─商业资料登记查询
http://tinyurl.com/2coqtq5
查询台北市、大安区、新生南路
第25页可查询女巫店商业登记 下面是截图
http://images.plurk.com/2e430af6c116ca7801ecd4db2dc3e16d.jpg
而最近一次的异动日期是96/7/27 那时还没有合法的登记项目
但刚刚我查到
其实经济部在99/12/13时 已发函增列「J603010 音乐展演空间业」的项目
就是所谓的Live House
http://gcis.nat.gov.tw/cod/history/991213.html
在目前的项目也查询得到经济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
http://gcis.nat.gov.tw/cod/code_v8.doc P.148
J603010 音乐展演空间业
但我不是很确定这个是否就是商业登记要登记的项目
如果假设这就是商业登记要的项目 那麽我想接着讨论一些问题
1.女巫店没有换登记的原因是什麽?有执行上的困难吗?
2.如果能够顺利将登记改为音乐展演空间业,那麽土地使用的登记政府将会认定为什麽?
(1) 文康设施→那麽可以继续存在於住三之一
(2) 娱乐服务业→那麽就违反法律 不能继续经营
定义一下两种类别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第五条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组之使用项目
http://tinyurl.com/3wdtgg9
第十六组:文康设施
(一)音乐厅。
(二)体育场(馆)、集会场所。
(三)文康活动中心。
(四)区民及社区活动中心。
(五)其他文康设施。
第三十二组:娱乐服务业
(一)戏院、剧院、剧场、电影院。
(二)歌厅。
(三)夜总会、俱乐部。
(四)儿童乐园。
(五)电动玩具店。
(六)乐队业。
(七)录影带节目带播映业及视听歌唱业。
(八)舞场、舞蹈表演场。
(九)钓虾、钓鱼场。
(十)视听理容业、观光理发业。
(十一)酒店。
(十二)电脑网路游戏。
Live House变成归类在哪边都有点像的地方
对政府单位而言很有解释的空间
我真的搞不懂 Live House跟音乐厅的本质 有差别这麽大吗?
先讨论如果要符合现今法规 要如何修正商业登记项目或土地使用
如果不管怎麽做最後仍然是处於违法的状态
再来讨论「法规修正」这种需要非常长时间解决的问题也不迟
看到一堆人说女巫店违法违法闪边去
不如来讨论到底违反哪些法律再来说吧 不然都只是说风凉话而已
补充一下个人对住三之一可能与Live House有相关的部份
文康设施 ○ (可使用)
餐饮业(其他) △ (附条件使用)
酒店 150m2≦饮食业<300m2 △ (附条件使用)
娱乐服务业(其他) × (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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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35.99
※ 编辑: eastfox 来自: 118.169.135.99 (05/22 15:41)
6F:推 foolman:谢谢提供资讯,时间经过法律面还是有些推进,感谢~ :) 05/22 15:41
7F:推 orya:长知识 05/22 23:03
8F:推 kkbkk:是啊,所以立足点不清楚的争取,应该就法令面请主管机关解释 05/23 15:27
9F:→ kkbkk:这里说的法令是现行的法令,因为你明确的违法了是要如何去抗 05/23 15:29
10F:→ kkbkk:争? 05/23 15:29
11F:→ kkbkk:怎麽样都没有理,要外界观感认同,也必须合乎於法令。 05/23 15:30
12F:→ kkbkk:个人一点浅见可以先行文去经济部商业司请他们解释LIVEHOUSE 05/23 15:31
13F:→ kkbkk:登记的部分,然後了解累加的原则,确认女巫店所属的类组後, 05/23 15:32
14F:→ kkbkk:行文去都发局请求他们解释土管未明订的使用类组是否可合法设 05/23 15:32
15F:→ kkbkk:置,若行,改变登记项目,若不行改变经营方式符合该分区可使 05/23 15:33
16F:→ kkbkk:用的类组,如果都没办法还是要这样来了话,看是请议员来修法 05/23 15:34
17F:→ kkbkk:(首先当然是要有议员支持),议会通过修订土管,议会不通过 05/23 15:36
18F:→ kkbkk:就是照现行法令执行。 05/23 15:37
19F:→ eastfox:对 我的想法跟k大一样 看到脸书上有很多连署Live House要 05/23 21:12
20F:→ eastfox:合法化的事情 希望大家都能够看过相关现行法令後 再去思考 05/23 21:12
21F:→ eastfox:我们希望的「合法化」究竟是什麽样貌? 想要修改哪项法规 05/23 21:13
22F:→ eastfox:的哪项条文?这样才能有立场与官员平等对话 05/23 21:14
23F:→ eastfox:我个人认为 在文创法产生之後 Live House在土管规则的认定 05/23 21:15
24F:→ eastfox:可以解释的空间真的很大 我很想知道政府究竟如何认定 05/23 21:15
25F:→ eastfox:也就是f板主在推文中所说过的 Live House如何归组的问题 05/23 21:18
26F:→ eastfox:在归组出现之前 讨论修订法规好像有点早 差不多就这样了吧 05/23 21:19
27F:→ eastfox:想强调一点 我的讨论都是针对法令延伸解释的 对於店家经营 05/23 21:23
28F:→ eastfox:的实际状况不太清楚...如果有任何解释错误之处 也希望有相 05/23 21:23
29F:→ eastfox:关经营者能够一起讨论 谢谢 05/23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