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gjian (风舞狂沙)
看板Delivery
标题Re: [问题] 邮件退回招领
时间Fri Aug 25 20:56:28 2006
※ 引述《FChing (晴)》之铭言:
: 今天收到之前的买家寄给我的信
: 他跟我说他没收到东西
: 然後东西被退回了
: 因为是暑假前在学校的邮局寄的
: 他退回的时候已经暑假了 (七月初...= =a)
: 我也不在学校了
: 刚刚去查他在我寄的邮局招领中
: 应该是要我去领回的吧....
: 我想问的是
: 可以请收件人去我寄的邮局领吗??
: 如果有证件或是他之前拿到的招领单之类的东西
: 还有就是....那麽久了会不会被丢掉啊.....>"<
: 感谢回答.....<(_ _)>
不会被丢掉
建议可以打电话到原寄邮局询问
看是否能改寄...
我以前也有送到一件退回寄件人的挂号
开了招领单不来拿,过了15天,挂号又回到我手上,连续开了3次...
後来受不了,直接打电话去给寄件人,请他快点把挂号领回去
以下为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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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务营业规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
各邮局设有存局候领处,寄件人得将邮件寄存该处,由收件人到邮局凭
身分证明文件领取。
存局候领邮件,自候领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内,免付存局候领费,逾期者应按逾期日数交付
该项费用。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者,依无法投递邮件之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存局候领邮件,应於封面写明收件人姓名、电话、寄达地邮局及「存局
候领」字样;寄往国外者,以国际邮务通用之法文或英文注明之(见附表二)。
前项邮件之收件人姓名,书写简略、不全或用数码或其他约定之记号者,不予收寄;其投
入信箱信筒者,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时,由原寄局招领揭示期满後,依无着邮件之规定
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存局候领期间,以候领之次日起算二个月为限。逾期未领者,依无法投
递邮件之规定处理。
寄件人於前项期限内申请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注明留存几日无人领取即退回字样者,邮局
应依其申请或注记办理。
存局候领之快捷邮件,自候领之次日起算,以五日为限,逾期未领者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但收件人得以书面申请延长至二个月。
前三项情形之邮件,依规定应补收存局候领费、退回费者,於退回时向寄件人补收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无法投交收件人或经收件人拒绝收受之邮件,称无法投递邮件。
无法投递之国内函件退还寄件人,无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时
於封面上注明无法投递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无法投递之国内非挂号新闻纸、杂志退回原寄局发单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
至指定邮局补付邮资领回,逾期未领者,依无着邮件处理。
无法投递之国际函件,无论封面有无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国。
未书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达国通晓之文字注明应行退回之非挂号印刷物
,不予退回原寄国,依无着邮件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之国内及国际包裹,依寄件人在相关包裹联单或发递单上批注之意旨办理。
第二百零三条
无法投递或按规定不予寄递而不能退还寄件人之邮件,应由原寄局招领揭
示一个月,逾期无人领取者为无着邮件。
寄件人声明抛弃或无法投递免退回者,视为无着邮件。
第二百零四条
无着邮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邮局拆阅处理,如能获知寄件人地址,即将原件
装入特制封套,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内装文件或物品系无价值或不能作买卖标的者,自邮件交寄日起届满查询期限後一
个月销毁之。其性质易於腐坏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邮局随时销毁之。
二、 内装文件或物品系有价值或能作买卖标的者,自邮件交寄日起满三年无人认领者,
即将其变卖。其性质易於腐坏不能久存或数量有消减之虞者,得先行变卖,将价款保存至
邮件交寄日起满三年为止。前项退还寄件人之邮件,如原件为欠资邮件或按规定应补付邮
资差额或另付资费者,於投交时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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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