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eismykey (XD)
看板Debate
标题召委选举法条
时间Mon May 2 01:53:40 200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20054
名 称: 立法院各委员会召集委员选举办法 (民国 91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人事处应於党团所属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抽签日後之次日,编定召集委员
选举人名册,分送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於名册编定後二日内,举行
召集委员之选举。
前项选举之时间及地点,由人事处拟订,提请院会决定之。
第 3 条 (删除)
第 4 条 召集委员之选举,以全体选举人为当然候选人,每会期改选一次,连选得
连任。
第 5 条 召集委员之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法票选之。但经各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或
经各党团及未参加党团之该委员会委员之书面同意,亦得以推选方式行之
。
第 6 条 召集委员之选举,於各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开会後,方得举行。
第 7 条 召集委员选举之发票员、唱票员、记票员、监票员,由出席委员互推之。
第 8 条 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之选举以票选行之时,以得票数较多数者依次当选,票
数相同者抽签定之。以推选行之者,由各该委员会出席委员签名,或由各
党团及未参加党团之该委员会委员签名定之。
第 9 条 票选或推选结果,应当场宣告,并通知人事处汇报院会。
第 10 条 本办法经院会通过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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