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gf (朝自己想要的样子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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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召委职权
时间Sun May 1 23:16:05 2005
可是这篇是怎麽来的啊??
出处??
※ 引述《nikeismykey (XD)》之铭言:
: 召集会议:
: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委员会会议,於院会日期外,由召集委员随时召集之,或经委员十分之一以上请求,亦得召集。』
: 会议主席:
: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各委员会会议,以召集委员一人为主席,由各召集委员轮流担任,但同一议案,得由一人连续担任主席。』
: 召集联席会议:
: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联席会议,由主办之委员会召集之。』,第十五条:『联席会议之主席,由主办委员会之召集委员担任之。』
: 排定议程:
: 「立法院各委员会办事通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议程之排定由轮值召集委员决定』。
: 轮值处理委员会日常公务:
: 「立法院各委员会办事通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委员会召集委员轮流处理各该委员会日常公务,其轮值办法由召集委员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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