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eismykey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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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资料连结
时间Tue Apr 26 23:40:56 2005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之三
(政团在委员会席次分配方式)
各党团在委员会席次,依政党比例分配之。分配算式如下:(各党团人数/院会席次第三条之二委员总数)*(21-依第三条之二抽签分配至各委员会委员席次)前项比例遇有余数时,由余数较大者,依序优先选择委员会。 各党团应於分配席次内,决定各该党团於委员会之实际席次。
各党团应於前条委员抽签日後二日内,提出所属委员参加各委员会之名单及实际席次。逾期未提出名单或仅提出部分名单者,就未决定参加委员会之委员,於各该党团实际席次抽签决定之。
前项抽签办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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