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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大学 学生会正副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法 2009.4.27修正并三读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学生议会组织施行细则第六条制定之。 第二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除学生会组织章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单记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依本法选举、罢免下列学生代表: 一、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 二、 学生议会之议员。 第五条 本法所规定各种期间之计算,均包含本校放假日,但期间之末日为放假日时,应予顺延至上课日。 第二章 选举 第六条 学生会正副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由行政中心、学生议会及评议委员会於选举前三个月组织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并设以下之职务: 选务委员:由行政中心、学生议会各推四名委员,负责参与开会、协调及监督开票。 一、 主任委员:由当任学生会会长担任之。 二、 副主任委员:由当任学生议会议长担任之。 三、 监察委员:由当任评议委员会推派四位评议委员担任之。 四、 工作人员:由学生会会长统筹之。负责开票及一切行政工作。 五、 行政中心、议会或评议委员会出缺时,前项职务应由课外活动组寻找公正第三方担任之。 第七条 所有候选人不得为选委会之任何成员,否则以放弃候选人资格论。 第八条 选委会分别掌管下列事项: 一、 选举、罢免公告事项。 二、 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画事项。 三、 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四、 候选人登记後,告知候选人应注意事项。 五、 选举宣导之策划事项。 六、 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七、 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八、 选举、罢免结果之审查事项。 九、 关於违反本法规定之事实认定及处分。 十、 其它有关选、罢免事项。 第九条 选委会之预算由选委会编列,并同总预算书向学生议会提出。 第十条 选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办理选务期间,学生会会员暨校内学生团体应提供协助。 第三章 选举人 第一节 选举人与选举人名册 第十一条 凡学生会会员有选举权。 第十二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持本人学生证领取选举票,并应在选举册上签名。 前项学生证若有补发,应以最後一次补发之学生证投票。 第十三条 选举人应於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指定之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 但已於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进行投票。 第二节 候选人 第十四条 凡具备学生会会员之身分,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得登记为学生会会长、副会 长及学生议员候选人: 一、 在本校就学期间,无一小过以上之处分纪录。 二、 该学年度第一学期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 三、 下学年度无意转学、休学或提前毕业者。 四、 议员未申请转系者。 五、 学生会正、副会长候选人应曾任各社团(含系学会)正、副负责人或干部一年以上;学生议员候选人应曾任班级或各社团(含系学会)正、副负责人或干部一年以上。 六、 不得为应届毕业生或延毕生。 七、 学生会正、副会长候选人前两学期总平均应达六十分以上。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八、 学生会正、副会长及议员需为大学部(含四技)学生。 九、 应缴交学生会会费达两学期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以登记一种为限,同时登记为两种候选人时,其登记均为无效。 第十六条 正、副会长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规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公告後,经发现候选人违反第十四条各项规定者,选委会应於投票前撤销其候选人登记资格。 当选後,若发现违反第十四条各项规定者,经查证属实,其当选无效。 第三节 选举区与学生议员之产生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之选举,以全校为选举区。 第十八条 学生议员以大学部(含四技部)各系为选区选举之,每系一名。 学生议员出缺时,选委会得委由出缺之系自治组织办理补选。 第四节 选举公告 第十九条 选委会办理选举时,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 选举公告应於投票前一个月发布,并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间、候选人登记(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一周)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 二、 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二周前公告。 三、 投票结果与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四、 前项第二款候选人登记期间截止後,如有选举区无议员候选人登记时,得就无登记之选举区,公告办理第二次候选人登记,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第二十条 竞选活动期间内,选委会应举办政见发表会,其次数不得少於二次,学生会正、副会长候选人均应参加。 第五节 选举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选委会开会时得邀请候选人列席,并应有正式会议记录,一切决议依会议记录为准。选委会应汇集各候选人之相片、号次、姓名、性别及选举注意事项,以印制选举公报,於投票日一周前分发张贴。(删除) 第二十二条 竞选活动从选举公告日起至选举投票日前日22时止。 候选人及助选员从事竞选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妨碍上课秩序及交通。 二、 於规定期间外从事竞选活动。 三、 贿选。 四、 对选举相关人员恶意中伤或毁谤。 五、 其它妨碍选举之活动。 违反上项规定者,由选委会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之。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之各种宣传品,依本校相关办法办理之。 第二十四条 选委会成员不得担任助选员。违反规定者,应辞去选委会职务。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 第二十五条 前项选票应於投票前一日由各投票所主任票务员会同主任监票员清点、加贴封条,於投票时间到达後方可拆封。 第二十六条 投票所由选委会设置之,并应於选举公报中公布。 各投票所於投票结束後进行封箱,并送回选务中心,进行开票。 选务中心设於学生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投票所置主任委员一人、监票员一人,票务员若干人,由选委会选任之,办理投票、开票及监票事宜。 第二十八条 选举之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备置之圈选工具圈选一人(组),选举人圈选後内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有下列情况: 一、 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 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 其他不正当行为。 主任委员得令其退出。情节重大,不服制止者送选委会,转校方依校规处理。 第三十条 选票有下列情况者无效: 一、 不用选委会制发选票者。 二、 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三、 圈选二人〈组〉以上者。 四、 所圈选地方不能辨别为何人者。 五、 未圈选在规定的栏位中。 六、 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七、 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画符号者。 八、 将选票撕破致不完全者。 九、 将选票污损致不能辨识者。 十、 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十一、 正副会长选票与学生议员选票互相投错票匦者。 前项无效票,如难以认定者,应由开票所主任票务员会同监票员共同判定。如仍然难以认定时,以无效论。 第三十一条 选举、罢免投票或开票,如遇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投、开票时,应由投、开票所知会主任委员会同监票员报请选委会备查、更改投、开票日期或场地,并在投开票所公告之。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应有选举人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选举无效时,应於七日内办理第二次投票。投票时,应有选举人总人数百分 之七点五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正、副会长及议员选举,按各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以候选人所得有效票数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或得票数率相差在百分之二以内时,应重新计票。如票数再相同时,由选委会召集候选人抽签决定之。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同额竞选时,得票总数应达选举人总人数百分之十 以上,方为当选。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议员当选人被宣告当选无效者,由选委会委由该选区之系自治组织办理补选。 第三十七条 议员之递补办法详见学生议会组织施行细则第十一条。 第四章 罢免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及学生议员之罢免,应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但就职未满二个月者,不得罢免。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提案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学生会正、副会长罢免案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数百分之三以上。 二、 学生议员罢免案为其原选举区选举区人总数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四十条 罢免案一案不得为罢免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两个以上之罢免案时,得同时投票。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於未徵求连署前,得经提议人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以书面向学生议会撤回之。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第四十二条 选委会收到罢免提议案後,应於三日内,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领取连署人表格,应於七日内完成连署。逾期未领取连署人表格者,该领衔人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人。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之连署,连署人应为被罢免人选举区选举人,其人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 学生会正、副会长罢免案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六以上。 二、 学生议员罢免案为其选举区选举区人总数之百分之十以上。 前项之连署人不得为原提议人。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後,选委会应宣告罢免案成立。未达连署人数之规定,罢免案不成立。经宣告不成立之罢免案,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罢免理由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应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人,并於三日内由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 第四十五条 选委会应於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後三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一、 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时间。 二、 罢免理由书。 三、 答辩书。 未提出答辩书者,选委会得迳行公告之。 第三节 罢免投票 第四十六条 凡学生会会员有罢免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之投票,适用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十四日内为之。 第四十九条 被罢免人不得担任选委会之相关职务。 第五十条 罢免票应在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两栏。其他依本办法之选 举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罢免案投票结束,投票人数应合於左列规定,「同意罢免」票多於「不同意罢免」票者,则罢免案通过。 一、 学生会正、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百分之十以上投票。 二、 学生议员,为其选举区选举人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同意罢免票数及不同意票数相同时,罢免案视为不通过。 第五十二条 罢免案经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三日内公告罢免结果。 罢免案投票通过後,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第五十三条 罢免案投票未通过,在三个月内,不得以相同之罢免理由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五章 本法规之施行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修定程序) 参照学生议会组织施行细则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章程规范) 本法规及各项活动不得抵触国家法令及校规。 第五十六条(补足办法) 本法规未规定事项,由选委会送交学生议会法规委员会讨论并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法之各项规定者,得由选委会报请校方议处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於选委会之决议,如认为有窒碍难行之时,应於公告後三日内,得向选委会申请覆议,覆议时,如经选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决议,当事人必须接受或提交评议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於选举、罢免开票日隔天起七日内,选委会主任委员应宣布选委会解散,可视情况顺延,至多七日。若遇特殊之情事,应召集原选委会成员组织选委会。 第六十条(施行程序) 本办法经学生议会通过,送请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备查并公布,自公布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 学生会无名:http://www.wretch.cc/blog/dyusaforever 学生会学权信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学生会电子报:http://0rz.tw/053Z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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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myfriend309:我觉得很烦...给个网志让大家看不就好了? 05/20 22:35
2F:推 kerry310520:补血!期待学生会能上轨道 05/20 23:34
3F:→ KboxK:2009.4.27修正并三读通过 ??? 怎麽都没被通知过??? 05/21 00:10
4F:→ KboxK:修正哪些条文?出席修正会议有谁?? 05/21 00:12
5F:推 RouBaoZi:我要问的跟楼上一样 05/2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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