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mondroca (当个好专业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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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学生会长] 声 明 启 示
时间Tue May 5 07:27:30 2009
※ 引述《libra8056 (小贝贝)》之铭言:
: 声 明 启 示
: 二、任意扩大解释学生会相关章程之法条。
: 自行扩权弹劾行政中心正副会长及财务部长;学生会组织相关办法并无赋予副会
: 长提请覆议之权责,依据学生会第 十八 条会长之覆议权(学生会会长对於学生
: 议会之决议,得於收到该决议案十日内,依法送请学校核定後公布,如认为窒碍
: 难行时,得於收到该决议案十日内,送回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
: 上维持原决议,会长必须接受或提至评议委员会处理。),章程并无赋予副会长
: 提覆议权限 ,「学生代议会」竟接受副会长所提之覆议案等,一再再破坏民主法
: 治之精神,本人深感痛心。
To 会长大人:
小的不是想吐槽你, 而是看你po上面那段文章就知道连你也引用错误法条,
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三章 行政中心 第十四条(覆议)
会长对学生议会之决议,如认为有窒碍难行之时,得由会长收到决议文後十日内
移请议会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学生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决议,会长必须
接受该项决议或提交评议委员会处理。若经由评议委员会仲裁後,依然维持原决
议,则会长即应接受该项决议或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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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次侯议长来信说明课外组已经更新使用收录在恋恋红城学生议会板
内的所有学生会相关组织法条, 如是这样, 不知道黄会长你那第十八条是根据哪
本章程得来的?
还有一问, 学生代议会固然无权收受副会长所提之覆议案, 但依据章程和之前板
上风雨, 会长想必是觉得窒碍难行, 从事发到现今已达十日, 请问会长你本人提
出覆议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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