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mondroca (当个好专业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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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学生代议会] 弹劾13届学生会正副会长、财务 …
时间Fri Apr 17 03:00:56 2009
一个关心大叶板的潜水老人, 没想到也有发言的一天! (而且还是很严肃的...XD)
首先, 我依据代议会告诉我的来查证,
代议会目前引用的法条是来自课外活动组网页上的学生会专区,
我进去研究了一番, 赫然发现法条根本有问题,
1.学生会组织章程是未完成修法的,
2.学生议会组织章程是91学年度以前的旧版本。
(学生会组织章程和所有施行细则都在91学年度由当时的第七届学生议会重新
三读修正过, 现存於大叶恋恋红城学生议会板内。)
而代议会引用的法条则是来自於93学年度第九届学生议会法规委员会修正通
过的法条, 但是这个法条完全不能用, 因为根据学生议会组织施行细则第八章
第63条说明修订程序必须1.先经法规委员会提案审查通过2.再交付常会三读,
方可完成程序!也就是说第九届学生议会并没有完成新法的修改, 所以仍然得
使用第七届学生议会修改的相关法条为依据。
根据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覆议)
会长对学生议会之决议,如认为有窒碍难行之时,得由会长收到决议文後十日内
移请议会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学生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决议,会长必须
接受该项决议或提交评议委员会处理。若经由评议委员会仲裁後,依然维持原决
议,则会长即应接受该项决议或立即辞职。
第十五条(代理与继任)
会长因故出缺时,由副会长继任,至原会长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会长、副会长均
出缺或副会长放弃继任会长时,则由秘书长担任代理会长并继续领导处理行政中
心会务。如距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达三个月以上时,应举办会长之补选。
现在学生会下除了行政中心和学生议会以外, 并没有评议委员会的设立, 所以在实行
第十四条就会遇到困难, 学生议会可以依据组织施行细则第四章第28条第6项
六、对学生会行政中心提出纠正、弹劾案,并送请评议委员会议决。
但是现在没有评委会, 代议会此举将有球员兼裁判之嫌, 学生会会长可另寻行政救济,
要求学生会之辅导单位-学务处组成公正客观的第三方来评议代议会所提出来的弹劾案!
(只有在评委会仲裁维持议会原提案後, 代议会才有权力依法冻结学生会会长的职权,
否则代议会将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强迫学生会会长接受议会决议。)
当大家都把焦点放在学生会长疑似a钱的情况下, 我还是要出来说句公道话,
学生议会组织施行细则第四章第28条第3项说明代议会有以下职责,
三、审查、稽核学生会会费之运用。
代议会不是只有审查, 还要"稽核", 这边请问代议会此事件不是由议会稽核发现学生
会费未入帐, 竟然是接获学生联名陈情才爆发这件丑闻, 那这样代议会是不是失职在
先呢?
行政中心和学生代议会先後失职, 但代议会却只对学生会干部提出弹劾, 这样对三位
被弹劾者也不甚公平, 所以再请问代议会对自己失职要做何处分呢?
前第七届学生议会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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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hjhs33504:议会要自己检讨修法三读的可能性~ 04/18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