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ma (野人)
看板DSLR
标题[问题] 着作权问题
时间Mon Apr 22 14:45:13 2013
各位先进好
小弟是摄影新手 昨天遇到一个状况
FB上一位很不熟也没见过面的朋友 将小弟拍摄的照片
用Line修改图片再上传到他的涂鸭墙
拍摄的照片是我家猫咪的特写
她刚动过手术
而对方改图的方式是在上面加上很囧又很累的表情
使得原本是想拍摄她可爱一面的照片 变成一张看起来会心酸的照片
因为心情大受打击的关系
我请他针对侵权的部份 去做流浪猫的小额捐款我就不做追究
他反而提出他公司的律师说非营利使用就没关系
在此例中他未经同意即修改图片 转载 并且扭曲相片原意
对话中感觉自己没做错 删掉就没事
请问如果提告的话 在前往保智提告前
我需要做什麽样的准备?
目前已经有对方刊图的截图 还有原档在我的相机里
有没有什麽有遗漏的地方需要准备跟注意的
还请各位给我意见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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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臣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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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1.49.80
1F:→ minipc:对方没有拿来营利的话,通常只能要求撤除 04/22 14:52
2F:→ minipc:想要求偿要能证明对方有因此获利或是让你有实质损失 04/22 14:55
3F:推 zooking1014:他有贴到FB公开的话应该跟着作权法第92条有关 04/22 14:56
4F:推 zooking1014:不是没有营利就没事,总之原PO加油! 04/22 14:58
5F:推 miname:提告刑事逼他和解就拿的到钱啦 04/22 15:03
6F:推 minipc:3楼正解,可以提告了 04/22 15:04
7F:→ hsinyeh:我打赌他公司的律师一订不是这样做的 04/22 15:10
8F:→ hsinyeh:不是这样说的 讲错 04/22 15:10
谢谢以上各位先进的意见
至於对方的回应 小弟就贴上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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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请教公司的法律顾问,关於您声称我侵犯您的着作权法之问题,以下以法律
调文解释。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
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
在价值之影响。
法律条文连结: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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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ouma 来自: 210.61.49.80 (04/22 15:23)
9F:→ Souma:朋友说别告相片侵权 要告非法重制 检察官会帮我告他 (!! 04/22 15:38
10F:推 zooking1014:我也认为是非法重制,第57条有针对摄影着作规范 04/22 15:40
11F:→ cywangtw1990:很明显他根本没搞懂四十四到六十三的法条在干嘛 04/22 15:40
12F:→ zooking1014:我想他应该没经过你同意吧!它上面贴的也都跟他的使用 04/22 15:41
13F:→ zooking1014:方式有关...所以他理应是站不住脚的!尤其57+92条 04/22 15:41
14F:→ zooking1014: ^无关^ (抱歉打错字) 04/22 15:42
15F:→ Souma:本来我在FB还跟朋友讲得很热烈 对方捐款也把收据贴上来了 04/22 16:43
16F:→ Souma:事情就这样完结了 感谢各位 意见中我也学到一些作品的保护 04/22 16:44
17F:→ Souma:观念 再一次感谢各位!! 04/22 16:44
18F:推 doglegbow:可能是他也有看这个版XD 04/22 16:45
19F:推 lef1986:好结局给推 04/22 16:45
20F:推 esla:同是爱猫人推!自已的宝贝已经在受苦了,还被人乱搞会很火 04/22 17:39
21F:→ Souma:有趣的是 贴完我原本在思考是不是把这个人的好友移除的同时 04/22 17:53
22F:→ Souma:他在FB上敲我 开始抱怨我的语气不好如何如何的 04/22 17:53
23F:→ Souma:後来我仔细看了一下他的贴文 (阿我用编写的好了) 04/2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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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我本人致 (我) 先生我已经汇款了,请你停止切骚扰行为
我本人真的很爱猫,这些前当我捐给这些可怜的猫咪们
礼物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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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中我觉得还是诚意缺缺 而且像是他捐了一千块
就跟我买断作品了 做的事也没错了 (?
我从头到尾只有说 捐了钱之後我就不提告而已
而且说骚扰的部份 我跟他的对话也才两次
什麽连环夺命敲讯息啊的 从来没有喔
我只说 如果到今晚12点他没回覆我
那就是不用捐钱的方式处理
现在捐了钱 好像换我错 (!?
接着我就把他封锁了 唉....
以後发图都记得要签上名 写上禁止转载 免得又有事
※ 编辑: Souma 来自: 210.61.49.80 (04/22 18:00)
24F:推 turtleknight:你还蛮无聊的 04/22 18:17
25F:推 packie:我的照片都是欢迎转载~XD 04/22 18:21
26F:推 Epsilon:你是对的,该检讨的是对方,如果是我,我才不会要他捐什麽 04/22 18:44
27F:→ Epsilon:款,直接告就对了。 04/22 18:44
28F:推 vchenkoshe:再寄信给他 说法庭见 04/22 18:46
29F:推 molukino:上面说无聊的可能很喜欢大家无断用他照片喔 04/22 21:31
30F:推 turtleknight:我确实常常在电视上看到我的照片XD 04/22 21:55
31F:推 vchenkoshe:楼上被通缉中吗?? 04/22 21:58
32F:→ aurelius0216:唉,法院的人很忙好吗,而且你跟本没有所受损害 04/22 22:40
33F:→ aurelius0216:很难请求损害赔偿(认真) 04/22 22:40
34F:→ aurelius0216:楼上一堆推提告的,不知道有没有跑过繁琐的诉讼程序 04/22 22:45
35F:推 vchenkoshe:到时侯就应该会选择庭外和解了吧,还要跑程序吗?? 04/22 22:48
36F:→ aurelius0216:看是调解委员面前完成和解或是诉讼上和解,都要进 04/22 23:07
37F:→ aurelius0216:法院啊,诉讼上和解更麻烦 04/22 23:08
38F:嘘 warfarin:是我就陪你上法院 04/23 00:16
39F:→ Souma:他事後的态度是让我很想反悔 但是我觉得人说到要做到 04/23 01:40
40F:→ Souma:捐助浪猫就不提告的方式是我提出的 我就要做到 04/23 01:41
41F:→ Souma:如果当时是真的要告 我也做好准备了 他南我北 04/23 01:42
42F:→ Souma:我就算告了 跑来跑去的也是他 让他有得到教训就好 04/23 01:42
43F:→ Souma:至於是不是能拿到赔偿我没有很在意 04/23 01:43
44F:→ thehospital:根据以原就被原则,原po你告他是你要去他户籍地出庭 04/23 07:51
45F:→ ds1441:车祸撞死人的案子法院都嫌烦了,省事事省啦 04/23 08:01
46F:→ Souma:我打电话问过该单位 他说是可由我指定耶 04/23 08:39
47F:嘘 hsinyeh:着作权受侵害的本身就是一种侵害 何来的无侵害? 04/23 09:18
48F:→ hsinyeh:调解委员会和解干嘛进法院?和解书签一签,乡镇市调解 04/23 09:19
49F:→ hsinyeh:委员会会自己寄到法院去,然後你就收到法院审核通过的通知 04/23 09:20
50F:→ hsinyeh:原则以原就被 但是损害发生地跟结果地都有管辖权 04/23 09:21
51F:→ hsinyeh:原可以选择向任意一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04/23 09:22
52F:→ hsinyeh: ^告 04/23 09:22
53F:→ Souma:感谢hsinyeh的说明 我致电询问就以告诉为前提 所以他没有提 04/23 09:29
54F:→ Souma:到调解的部份 是以我提出告诉的前提下来回覆我的问题 04/23 09:30
55F:推 esla:这样的结果已经很好了,就别再计较下去了 04/23 10:17
56F:→ aurelius0216:被告表明不愿意应诉管辖,应该还是有以原就被的适用 04/23 10:46
57F:→ aurelius0216:以南来北往的车资,应该已大於他捐的金额了 04/23 10:46
58F:→ aurelius0216:调解的话,只要他不爽去,调解缺席你也没他办法 04/23 10:49
59F:→ aurelius0216:到最後结果还是回到法院见,不是一样吗 04/23 10:50
60F:→ Souma:这点我有想过 最多就是常回南部家 当时觉得可以赌看看 04/23 13:28
61F:推 hsinyeh:应诉管辖跟这有啥关系..... 04/23 15:48
62F:→ hsinyeh:应诉管辖是让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拟制取得管辖权 04/23 15:48
63F:→ hsinyeh:除了普通管辖以外还有很多事物管辖规定,不只一个法院会有 04/23 15:49
64F:→ hsinyeh:管辖权,只要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就没有应诉管辖问题 04/23 15:49
65F:→ aurelius0216:是否可以请教,网路犯罪侵权行为地应如何认定? 04/23 17:28
66F:→ aurelius0216:究竟不原告所在地或是被告改图的地点 04/23 17:28
67F:→ aurelius0216:若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此时回规普通审判藉 04/23 17:29
68F:→ aurelius0216:以原就被原则,此时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提告 04/23 17:29
69F:→ aurelius0216:是否有可能原告所在地无管辖权,抗辩无管辖权 04/23 17:30
70F:→ aurelius0216:而无民事诉讼25条应诉管辖的适用呢? 谢谢 04/23 17:31
72F:→ hsinyeh:既然损害在每个角落都会发生,那就是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04/23 22:30
73F:推 hsinyeh:就算不采取最广义的 那主机位置所在的法院也应该有管辖权 04/23 22:32
75F:→ hsinyeh:现在法院都很少采最严格的被告住所地才有管辖权的见解 04/23 22:32
76F:→ aurelius0216:感谢你提供的资讯,不过我去查了一下月旦,虽然没有 04/24 13:32
77F:→ aurelius0216:专文,但是姜世明教授在月旦法学教室52期的结论上 04/24 13:32
78F:→ aurelius0216:似乎采取保留的态度,另一个问题是刑事上管辖权是否 04/24 13:33
79F:→ aurelius0216:可以直接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类推适用,尚待保留 04/24 13:33
80F:→ aurelius0216:不过从结论而言,我认为这是对网路侵权很好的讨论 04/24 13:34
81F:→ aurelius0216:感谢你也热心认真的回覆 04/24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