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sim (拥有好心情^^)
看板DSLR
标题Re: [心情] 不知道该高兴还是该难过之我的照片上摄 …
时间Tue Mar 19 18:23:30 2013
不好意思
把三四年前的文章挖了出来
最近有个杂志社想使用我的照片
并刊登在某期杂志
想请问
照片刊登後(只刊登於某期. 无其他用途)
我还能拿这些照片去参加摄影比赛吗?
※ 引述《xmas0083 (RURURU)》之铭言:
: 不好意思,因为刚好作到有关摄影方面着作权的作业
: 所以我就先就我所知道的方面提出一些解答
: 今天的情况跟一般没有抄袭问题的「你拍这个景我也拍那个景」不大一样
: 而是某杂志说这张照片是某人所拍摄,而不是版上的这位s大
: 其实是有问题的,但是是哪方面的问题我们尽量厘清一下。
: 嗯,我们先来研究一下我们台湾的着作权条款,着作权法的15-17条
: 有关於着作人格权这个方面看看。
: 首先呢,法律为了保护着作人(作者)的创作能力,於是定下了些法规
: 让其他人不能随意的抄袭/利用/贩卖/毁谤等等的用途。
: 而维持这个效果的条款就是着作人格权了,而这个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份
: 一、着作人格权
: 二、着作财产权
: 先从第一点说明好了,着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禁止他人损害名誉权
: 这三种。 而公开表示权就是让作者可以拥有第一次公开展示的权利
: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拿你拍的照片(没有让别人看过)张贴在公共场所
: 或是随意公布在网路这种情况的话,就会触犯到公开表示权。 ※补充一
: 第二个姓名表示权,就是让作者可以拥有在作品上表示/不表示标明作者姓名的权利
: 包括本名、笔名、艺名等,只要可以识别作者身份的名称一律可以。
: 第三个禁止他人损害名誉就是防止别人算改作品内容而对作者造成名誉损毁的情况
: 举例来说,今天有张照片有个A为了避免另一个B被车撞到,而奋力一推
: 然後把B给推倒在地上了,这本来是一个救人一命的情况。
: 但是如果把图中的汽车给裁剪掉,就会变成A把B推倒这样的情况了。
: 这样就已经对作者有可能造成了名誉的损害了。(已经失去作品原来的意义了)
: (虽然例子有点蠢,但是确实不能更改任何作品内容的一丝一毫。)
: 以上大概是着作人格权的部份,这次杂志的这个事件
: 很明显已经根本上的触犯到了着作人格权的这个部份,因为作者的名字已经被窜改过了。
: (着作必须要完整不被改变,作者都被换了怎麽可能没事情)
: 然後S大提及曾经有PO到WIKI百科上面一事
: 这就是另外一个部份:着作财产权的问题了
: 基本上只要是创作的作品,在拍好的那一刹那就已经受到着作权的保护了。
: 其中财产权包括:重制、公开播送、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及出租其着作之着作财产权。
: 但是S大已经先发表在WIKI平台,并且表示了可以应用在商业用途
: 这点我想杂志社拿去使用或许是没有问题的(应该在重制的范围)
: 但是今天的问题S大自己也说了,对於拿去印这方面可能还好,重要的是名字的问题
: 而现在也知道的确是着作人格权的问题了。
: 不管怎麽样,杂志社那边假使是从WIKI平台取得了这张图片,没有通知原作者
: 也不应该宣称照片是他们那边自己照的,因为S大把照片传到WIKI上面
: 并不代表同时也把着作人格权给转移出去,人格权是无法交易的(只专属着作人)
: 这点我肯定杂志社方面一定会有问题。
: 所以S大如果有想说的话请尽管对杂志社说吧,法律也支持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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