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28a128 (呼~总算 无事一身轻...)
看板DSLR
标题[转录][判决] DSLR板infoto申诉案
时间Fri Aug 19 08:18:58 2011
※ [本文转录自 ComGame-Plan 看板 #1EJLnn1K ]
作者: lostname (Attitude) 看板: ComGame-Plan
标题: [判决] DSLR板infoto申诉案
时间: Fri Aug 19 02:39:42 2011
DSLR板规5-2为保护原着作人文章不被任意转载而设立,
不过向法务站长询问後确认以下条款
(二)着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的法理
着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第一款: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公文程式之类别如下:
第五款:公告
板主公开发表之公务文相对於PTT内为公告属性,
因此原作者无法主张该文的着作权,所以以并不受着作权保护,
申诉人有权转载该公文,
公务文及申诉证物转载应属特例,不受板规5-2限制。
但基於网路礼仪,不论转录内容为何,
都建议先行告知原作者以示基本尊重,
但板主不得因转录公告文对申诉人惩处,
因此本次警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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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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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89.60
1F:推 lwsun:所以结论是公告文可以在知会发文者後转载吗? 08/19 10:50
2F:→ victoryuy:我觉得着作权法讲得是政府公文而不是ptt公告 08/19 11:46
3F:推 dan192:PTT是政府机构吗?..那版主就是公务员了吗?..XD 好好笑 08/19 11:59
4F:推 lwsun:虚拟行政系统的权利义务能延伸至现实社会中吗?挺有趣的 08/19 12:16
5F:→ infoto:对判决有异议者,可以再去上诉阿 08/19 12:37
6F:→ a128a128:infoto你不是当事人吗= = 只有你或板主才可以上诉吧? 08/19 14:08
7F:→ a128a128:判决的结论是 转录公告要礼貌性的告知 不告知转录也不会 08/19 14:14
8F:→ a128a128:惩处 08/19 14:16
9F:→ infoto:是没错啦,我是鼓励那些法条概念不太好的人再去闹笑话而已 08/19 14:40
10F:→ infoto:再者,版主先表态有争议可以组务申诉,就等於已知转录用途 08/19 14:51
11F:→ infoto:怎样都站不住脚 08/19 14:55
12F:→ a128a128:还是先低调些好 不知道这算不算在讨论板务@.@ 08/19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