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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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陆客 v.s 国赔
时间Thu Nov 4 22:46:3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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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闲聊] 陆客 v.s 国赔
时间: Thu Nov 4 22:35:58 2010
对这问题没仔细研究过
不过稍微估狗了一下我找到这个网页
http://www.cahr.org.tw/news_detail.php?nid=12469
内容
有记者访问我陆客适用国家赔偿法吗?
我据法务部於民国94年11月出版之《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一书中,
其第23页【法务部82年8月5日法82律决字第16337号函】之说明,
依法论法,认为陆客原则上适用国赔法。
【法务部82年8月5日法82律决字第16337号函】
主旨:关於大陆地区人民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如
何处理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 查照参考。
说明:一、复 贵府82年4月21日(82)府法一字第150406号函。
二、本件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
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第4款规定之意
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
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
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
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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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请开始计算这是几年遗毒XDDDDDD
今天兄弟把飞龙干掉了心情很不错不想做太正经的事
有空再去找看有无实际判决看怎麽操作的
千法万法,不如找个判决出来看
至於有人问:陆客他到底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
事实上在我国法治上最正确的答案是『都不是』
而是『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
印象中实务上有不少的规定是把大陆地区人民比照对外国人的待遇来处理
(或者精确的说是,碰到匪区来的就『准用』外国人规定,
或乾脆把规定照抄一遍改个主词....................)
但有些状况下,会有比外国人稍微亲切一点的待遇,比方说牵涉亲属关系的
如果要有一致性的话,似乎在国赔上也该做如是办理
国家赔偿法也是有规定有关外国人适用的规定
(第15条,
本法於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
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也就吴敦义讲的平等互惠原则,而阿共那边是有国赔法的...)
所以不管你当大陆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或是最精确的『大陆地区人民』并按照惯例比照外国人处理
匪区来的要适用国赔法,都绝对不是民进党口中那样铁板钉钉的说『不行』
(还什麽缴税服兵役当理由呢...那女人是不是赔偿额可以少一点?没当兵嘛)
而以吴敦义的讲话来讲,事实上是很接近前面所提的『准用』惯例的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2/11490-2660467.htm
当然以此而言,要计较的就是我们在匪区能不能获得一样的待遇
也不是铁板钉钉的就说陆客一定可以适用这样
这点吴敦义也有提到
倒是民进党的态度我觉得非常有趣
以前嘛,为了让台湾可以争一点没实益的东西,比方说UN for Taiwan
他们可以愿意让总统出国去上演国际迷航的大笑话
还事实上危害了台美关系也在所不惜
那些损害如都换成金钱的话,真不知道有几千万上亿的
核四那更不用讲了
今天倒是为了死人赔偿匪区人民钱的事情本能的反对了??
呵呵
难道不能想做这是彰显我们主权的行为吗?即便依照他们过去行事的逻辑?
或者反过来想:今天如果是台湾人在匪区出了事,而且好像是官方导致的
你会不会想要求匪区政府赔偿?
是说如果可以因为这个因头让大家注意到『国赔不能滥用』也是好事
不知道从啥时候开始,碰到天灾死伤居然会马上想到国赔?见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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