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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marshall (AntiGreen)》之铭言: : 引用法条时,没有人直接引用这种『开宗明义』式法条的 : 而且还引用一半....『下列各款事业』直接就给他跳过了 : 然後加个问号:『ooxxx有必要吗?』就变成论述主轴 : 这就跟在宪法官司上上去引用『中华民国主权在民』条款 : 或直接引用宪法第一条然後拿出本三民主义课本 : 然後把自己诉求讲完以後说『ooxxx有符合宪法主权在民及三民主义意旨吗?』 : ...如果是打算打撤销这个徵收决定的行政诉讼,用这个方式去论理 : 保证当场连对造带法官笑死在法庭上,然後因为法官笑死了所以你还是拿不到好处XD : 你当然是要具体的去指述这个开宗明义的法条在个案中怎样的被违反呀~ : 至於这个『公益需要』跟『必须』喔...... : 这个计画已经跑了很多年了 : 即便缩小范围到这五公顷的地上面,那也是在2008年马英九上任以前核定的 : 凡徵收『核定』一定有一堆伟大的计画跟成吨的公文往来 : 你要反驳这些过程中解释的『必要性』,只怕不是一个问号放大绝就可以搞定的 mm..我除了引用法条,也附上相关连结 如果你连这连结的内容也不愿意看,我也没办法强迫你 你要认为这个徵收过程有其必要性,绝对可以提出相关的资料来佐证 不过,好像在你写的文句内,完全没有提到徵收的必要性或公益需要 看来,应该不只「法官笑死了」吧...... : 公权力行使还要管你愿不愿意喔? : 关键合不合法,合法了,你不愿意也一样 : 公权力行使的依据有法令规定,不爽法令,去修法 : 不是有康世儒在这件事中喇吗?找他提案修法呀?.....过的了立法院那一关才有毛 不论是宪法22条、23条对於人权的规范,有排除「公共利益」范围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宪法.htm) 在土地徵收条例第一条,也注明: 「为实施土地徵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土地徵收条例.htm#a26) 因此,国家的确可以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迫害人民的财产权而加以徵收 如果提出之公共利益的理由可被接受 为何还会让这麽多人、这麽多媒体选择批判政府? 就我所能找到的资料,还没办法找到这次强制徵地的公共利益、必要性在哪里 你愿意提供吗? 另外,也希望你不要遇到因为公权力的侵害而损失你自己的权益这种事情发生...... : 同上 : 以下所有有关必要性的可以说都是废话 : 你一直在那边打问号有什麽用? : 人家有核定流程跟一堆公文解释必要性,你一个问号就全推翻了 : 有这麽便宜的事? 如果真如你说的「计画已经跑了很多年」、「伟大的计画」、「成吨的公文往来」、 「一堆公文」 县长、县政府随手拿个资料出来,应该可以堵住一群人的嘴 对,打问号没啥用 不过喔,不提出相关资料,宣称有「一堆公文」、「伟大的计画」 看起来好像也「都是废话」,且也是一件「这麽便宜的事」,哈~~~ : 好笑,提出论点的是你,叫你为你的论点作点功课你说我偷懒? : 话说也没叫你去作,那麽多边上嚷嚷的团体x团,早该去作这件事了 的确好笑 有人认为强制徵地合法合理,有人认为强制徵地不合法不合理 很难评论到底哪个论点正确,所以才要各自提出资料、法条、论点来加以讨论 要别人「作点功课」,不知道自己到底做了哪些功课? 关於这次的徵地案,好像还没看到你提出哪些资料、法条 不过,倒是提出很多论点啦 只是不知道这样算不算有做功课就是了...... : 不要喔? : 那可以拿现金或拿建地,跟其他人一样 : 徵收案本身不变的状况下人家在规定里面转弯给你农地让你种田种到爽了 : 这可是回应你的诉求耶,而且起码陈文斌本人他是完全没动到分毫了 : 那大家回到规定跟惯例上去做好了,不转弯好了 : 钱提存在法院,快点去拿 据我所知,那些农民的诉求是「要原来的农田与房子,且不要在划设区内」 (可参考: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740042.shtml) 其他人要拿现金、要拿建地,所有人就都要比照办理,这理由何在? 假设,我就是不要钱、不要建地,只要原来的地,怎麽办? 你提的规定、惯例,甚至补偿措施,我觉得这些论点都没错 但是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回到一个:到底强制徵地的必要性与公共利益为何? : 『徵收补偿』这个理由合不合适? : 凡徵收补偿者,补偿的东西往往数字上都大过原先被徵收的价值 : 比如说换现金的,公告现值加几成这是常见的作法 : 换地的,建地的价值即便面积缩小了算成价值也还是比原先被徵收的农地高 : (至於什麽『对土地的感情,无价』这种就别拿出来搞笑了) : 自救会的要求不也有在这方面着墨吗?钱啊! : 那麽,你是要说这些主张啊办法的,都有贪污嫌疑?别闹了ok? 「徵收补偿」合适,但是那必须在有徵收的必要情况之下 (还是回到徵收的必要性、不可取代性的公共利益这问题上) 如果真有其不可取代的必要性之公共利益,就应该想尽办法达到所有权人的要求 也许所有权人趁机要一坪农地1000万这种价格(很夸张的例子) 国家还是要配合所有权人,或者诉诸舆论,以合理化强制徵收的迫害 问题是,农地所有权人是否有提出过份的补偿要求? 国家是否有提出该农地的不可取代性、必要性? 你觉得是「搞笑」,别人不觉得是「搞笑」,应该依照谁的感觉去解读? 也许你遇到你的财产被强制徵收,你会愿意配合政府 那是你自己处理你自己财产,别人难以干涉 凭什麽其他人可以帮农地所有权人决定他们如何处理他们的财产? 也许自救会里有人想透过政府的高价徵收来赚钱或获取利益 但是也有人只要原地原屋啊(相关新闻请参阅上一段) 怎麽办? 投票? 民主多数决? : 老大,刑法,不是望文生义+只看一条就可以用 : 我猜, : 你现在是要指陈承办人员用好地换烂地所以图利那些地主所以有贪污之嫌是吧? : 估不论这边的场景能不能构上你这边引用的法条 : 有个简单的问题你不知道有没想过:徵收补偿这是有法令规定的耶 : 有句话叫做『依法令之行为,不罚』不知道是写在哪面喔?我忘了,请自行估狗 所以啊,只要国家能提出强制徵收的必要性与不可取代性 甚至可以要求需用土地人来负担补偿费(土地徵收条例第19条) 如果那麽公开的合理徵地过程,甚至跟所有地主分好徵地利益所得 我觉得应该也不会有贪污的嫌疑 : 去问前政府,整个流程在陈水扁政府任内跑+核定的,包括那五公顷在内 : 咦不对,说没必要的是你啊,干嘛问别人? : 貌似是你该综合前後所有情事来说这个没必要吧? 前政府核定的,所以现政府就要乖乖执行? 你确定你要坚持这个论点吗? 我写的是:到底这次徵地案的「必要性」与「不可取代性」在哪里? 居然被你解读为「没必要」,哈~~~ 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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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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