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marshall (Anti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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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苗栗县大埔农民以地换地之感想
时间Fri Jul 23 15:11:14 2010
※ 引述《mark0204 (Mark)》之铭言:
: ※ 引述《plamarshall (AntiGreen)》之铭言:
: : 再辛苦都是在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土地上种的,请注意
: : 老早都跟你讲这块地国家收走了
: 请问,为何这块地国家要收走?
: 根据土地徵收条例(http://land.hccg.gov.tw/others/law/law041p.htm)
: 第三条:「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徵收私有土地」
: 到底国家徵收这块农地的「必要性」为何? 到底是为了哪些「公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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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时,没有人直接引用这种『开宗明义』式法条的
而且还引用一半....『下列各款事业』直接就给他跳过了
然後加个问号:『ooxxx有必要吗?』就变成论述主轴
这就跟在宪法官司上上去引用『中华民国主权在民』条款
或直接引用宪法第一条然後拿出本三民主义课本
然後把自己诉求讲完以後说『ooxxx有符合宪法主权在民及三民主义意旨吗?』
...如果是打算打撤销这个徵收决定的行政诉讼,用这个方式去论理
保证当场连对造带法官笑死在法庭上,然後因为法官笑死了所以你还是拿不到好处XD
你当然是要具体的去指述这个开宗明义的法条在个案中怎样的被违反呀~
至於这个『公益需要』跟『必须』喔......
这个计画已经跑了很多年了
即便缩小范围到这五公顷的地上面,那也是在2008年马英九上任以前核定的
凡徵收『核定』一定有一堆伟大的计画跟成吨的公文往来
你要反驳这些过程中解释的『必要性』,只怕不是一个问号放大绝就可以搞定的
: : 其实只是原本用建地or现金换土地稍微转个弯而已
: : 你既然主张你要继续种田,那就不用钱跟建地换了,改用农地换
: : 看看自救会的原始诉求,
: : 我倒是很想知道这样的农地换农地是不是都符合他们全体出来抗争的的初衷....
: : 在徵收案本身不变的状况下,这是折衷的作法
: 该农地的所有权人,不愿意以任何方式被徵收,或者被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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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行使还要管你愿不愿意喔?
关键合不合法,合法了,你不愿意也一样
公权力行使的依据有法令规定,不爽法令,去修法
不是有康世儒在这件事中喇吗?找他提案修法呀?.....过的了立法院那一关才有毛
: 当政府提出徵收那块农地的「不可取代」之「必要性」理由时
: 我相信会比较有说服力
: 只是好奇的是,到底政府徵收这块农地的「必要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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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以下所有有关必要性的可以说都是废话
你一直在那边打问号有什麽用?
人家有核定流程跟一堆公文解释必要性,你一个问号就全推翻了
有这麽便宜的事?
: 话说回来
: 不管是以建地或现金换农地,或者以农地换农地(听说只能换到一半面积以下)
: 当强制徵收的必要性这个理由不存在时,为何该农地所有权人要接受这个交易?
: 就算一坪农地10万元,或甚至以更高的价格跟所有权人买
: 为何农地所有权人要被强迫接受?
: 根据报导,那些所有权人只接受「原地原屋」的方式处理
: 而不愿意「以农地换农地」等其他方式
: 除非徵收案有其必要性与不可取代性,不然根本不用提出「折衷的作法」
: : 以上五行,问陈文斌最清楚了
: : 因为新的地皮绕着他家圈的,就在同一块地方
: : 你与其在那边『五行13个问号』+一个『不是』的用反面跟问号完成你这篇文章
: : 为什麽不具体的去陈文斌家里把他家地面周围五公顷的地方地质水文都调查清楚,
: : 或请热心人士去调查清楚
: : 确认一下『喔~换的地比原来的地烂!』或『喔!那边种得出稻子这边只能种蕃薯!』
: : 然後再来谈什麽『以地换地的问题』
: : 这样不是比较具体吗?
: : 这年头讲事情只要会『不是...』然後一堆问号的反面加疑问论述法就可以过关啦?
: : 那我学学你的论调:
: : 『万一新的地皮可以比旧地皮种更好的东西或起码一样,那你这篇不就白讲了吗?』
: : .............话说陈文斌是谁你知道吧?
: 事情总是叫别人做难的,自己等别人查完再来评论(我也是想偷懒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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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提出论点的是你,叫你为你的论点作点功课你说我偷懒?
话说也没叫你去作,那麽多边上嚷嚷的团体x团,早该去作这件事了
: 话说回来
: 就算新的地比原来的地肥沃、值钱、地段好,为何就要那些农民接受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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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喔?
那可以拿现金或拿建地,跟其他人一样
徵收案本身不变的状况下人家在规定里面转弯给你农地让你种田种到爽了
这可是回应你的诉求耶,而且起码陈文斌本人他是完全没动到分毫了
那大家回到规定跟惯例上去做好了,不转弯好了
钱提存在法院,快点去拿
: 别忘了,既使以好农地换烂农地,除非有合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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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补偿』这个理由合不合适?
凡徵收补偿者,补偿的东西往往数字上都大过原先被徵收的价值
比如说换现金的,公告现值加几成这是常见的作法
换地的,建地的价值即便面积缩小了算成价值也还是比原先被徵收的农地高
(至於什麽『对土地的感情,无价』这种就别拿出来搞笑了)
自救会的要求不也有在这方面着墨吗?钱啊!
那麽,你是要说这些主张啊办法的,都有贪污嫌疑?别闹了ok?
: 不然也应该会牵涉到贪污的问题
: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55282&k1
: =%e8%b2%aa%e6%b1%a1)
: 「第 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
: 罚金:
: 一、意图得利,抑留不发职务上应发之财物者。
: 二、募集款项或徵用土地、财物,从中舞弊者。」
老大,刑法,不是望文生义+只看一条就可以用
我猜,
你现在是要指陈承办人员用好地换烂地所以图利那些地主所以有贪污之嫌是吧?
估不论这边的场景能不能构上你这边引用的法条
有个简单的问题你不知道有没想过:徵收补偿这是有法令规定的耶
有句话叫做『依法令之行为,不罚』不知道是写在哪面喔?我忘了,请自行估狗
: 因此,我觉得整个问题的症结点还是在:
: 到底这次徵地案的「必要性」与「不可取代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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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
去问前政府,整个流程在陈水扁政府任内跑+核定的,包括那五公顷在内
咦不对,说没必要的是你啊,干嘛问别人?
貌似是你该综合前後所有情事来说这个没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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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7.210
※ 编辑: plamarshall 来自: 114.43.127.210 (07/23 15:17)
※ 编辑: plamarshall 来自: 114.43.127.210 (07/23 15:48)